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
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31。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皖人社秘〔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2015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四章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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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05施行日期2010.08.05文号皖人社发[2010]59号主题类别工伤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
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确认以及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劳社秘[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8〕24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应按下列比例提取费用:(一)职业康复治疗费按不超过上年收支结余的15%安排使用。
并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其中10%于年初上缴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再次鉴定费用。
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劳社秘[2007]67号文件执行;(三)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
上年征缴额较少的地区,提取费用不低于8万元。
第四条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是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上时间之后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
六、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条例》规定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补缴工伤保险费,从2013年9月1日起补缴。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
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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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发〔2014〕1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已于2013年9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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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文号:劳社[2006]55号发文日期:2006-07-24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
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