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因工作伤害导致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具备工伤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待遇的期限。

安徽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0天,即4个月。

在这4个月内,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需按照正常工资水平支付工资给伤工劳动者。

如果伤工劳动者需要延长留薪期,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并由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如下:按照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的工龄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龄计算。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伤工劳动者在伤前12个月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带薪病假、婚嫁假、丧假等)除外的平均工资。

在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时,用人单位需要经过相关程序报批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核定,以确保支付的公平合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如果伤工劳动者的工伤致使身体受到严重损伤,或者同时伤亡多人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可相应延长。

总之,安徽省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实施的。

伤工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可以继续获得工资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此外,如果伤情严重或者多人同时受伤亡,工伤停工留薪期也可相应延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已于2013年9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

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护理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不需负责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其已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五、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职工如遭受工作中的意外事故,经工伤鉴定所得出的诊断结果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经工伤鉴定所得出的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支付包括基本工资、补助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在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工工伤鉴定的程序,及时提供职工相关的工伤报告、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企业应当加强对停工职工的关怀和照顾,及时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帮助。

第六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有权依法获得相关的工伤救助。

职工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救助待遇。

第七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与职工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职工的康复情况,引导职工树立积极乐观的康复态度,鼓励职工参与康复训练和职业康复工作。

第八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协助职工申请工伤期满后的复工安置。

企业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根据职工的残疾程度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

第九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工伤职工待遇的支付义务。

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减少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当与职工签订工伤鉴定结果一致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待遇清单。

企业应当定期向工伤保险基金提供职工的康复情况和复工安置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改进工作环境、提升职工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

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一、全病停工留薪期全病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休养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全病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根据员工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二、蓝军职工停工留薪期蓝军职工特指从事模拟实战训练的军事人员。

如因参与训练受伤或患病,需暂停工作的,享受蓝军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病残疾停工留薪期员工因病导致残疾,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和康复的,进入因病残疾停工留薪期。

该期限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康复情况确定,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可能获得相应的残疾津贴。

四、护理停工期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需要接受护理而不能正常工作的,进入护理停工期。

此期间员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由单位安排或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五、特殊证据工伤停工期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但因缺乏直接证据导致工伤认定困难时,可进入特殊证据工伤停工期。

此期间,员工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工伤事实,单位应积极配合员工的取证工作,并在员工提供证据后,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

六、头部损伤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头部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头部损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根据员工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但通常不超过24个月。

七、其他损害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损害,需要暂停工作的,进入其他损害停工留薪期。

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根据员工的具体伤情和治疗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以上是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操作。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
工伤停工留薪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无法从事工作时,公司依法支付员工一定的工资补偿。

合肥工伤停工留薪多久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有以下几点规定:
1. 七日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在领取工资的同时,停工治疗的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也就是说七日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员工可以继续领取工资。

2. 一个月以内:在经过七日的停工留薪期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一个月以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需要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3. 六个月以内:在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后,员工的治疗期还未结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可以继续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这个期间,公司应按照员工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工伤停工留薪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仅为参考,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例如工伤的严重程度、治疗进展等因素。

此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停工留薪的费用支付也有一定的规定,公司需按规定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总之,合肥地区工伤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期限和费用支付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未能康复,还需要与公司进行协商,以确定后续的补偿和安排。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
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3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