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的理解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土地权利形式,二者在性质、使用对象、期限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
下文将分别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概述,并阐明二者之间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等权利,但该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由政府出让、划拨或租赁,使用者需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较长,可达数十年或百年,有利于土地长期开发利用。
与之不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村集体组织以农民为承包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颁发给农户的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或重新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者无权出售土地,只能转让使用权;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属于农户,承包期限内享有土地经营权,可自由流转、抵押。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使用者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颁发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管理,承包农户不需要缴纳额外费用。
再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较长,通常为数十年至百年不等;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期满后需要村委会续期或重新分配。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性质、使用对象、期限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国家通过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管理权力,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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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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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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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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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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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国有制度,土地出让和使用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的具体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与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包括土地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有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无偿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各类使用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他们可以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法使用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并依法对土地进行转让、抵押和租赁等合法交易。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确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分别为70年、70年和50年。
这些期限是基于土地的特定用途和规划考虑而设定的,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续期手续。
续期的条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的资质等。
续期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来的期限。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转让的条件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拆迁工作必要、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土地等。
转让的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通过土地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转让。
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等情况,国家有权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措施。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概要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市国土资源局梁琰摘要:分析土地授权经营方式的沿革,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适用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注意事项。
提出了铁路企业改制将普遍使用土地授权经营方式。
关键词:企业改制土地授权经营1.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的延革1995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中,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处置的划拨土地,主要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和租赁三种形式。
也就是说,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资产只有在办理出让或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以后,土地使用权才能成为(或在有效时间视为)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为适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要求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样性,1996年以后,国务院相继批准对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中国石油和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第一次明确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
1998年2月,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令即《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对国有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规,进一步明确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主要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五种方式。
同时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方式作为处置土地资产的重要方式,在授权投资机构部普遍采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2.1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文令指出,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指“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土地产权名词解释

土地产权名词解释
1.土地权属:指土地的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实际控制人等,土地权属由政府进行登记管理。
2.土地使用权:指土地所有权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该土地仍为所有权者所有的一种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和经营的一种权利。
4.土地出让:指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为代价,将国有土地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5.土地征收:指政府在行使征收权的法定前提下,对土地进行收回,并向原土地权属人进行赔偿的行为。
6.土地赠与:指土地所有权者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或是承包经营权给特定的对象。
7.土地抵押:指土地所有权者将土地作为抵押质押给借贷方,以获得借款资金的融资行为。
8.土地租赁:指土地所有权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租赁费用的合同行为。
以上是常见的土地产权名词解释,对于地产企业、房地产从业者和研究人员来说,了解土地产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与土地相关的各种问题。
此外,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加速,土地资源已成为珍贵的生产要素和资产,因此在土地收购、转让、开发、利用等方面,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发放的一种法定凭证,用于确认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它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基本概念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是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发放的一种法定凭证,用于确认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是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和法律效力。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功能1. 确认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了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是土地使用权人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提供土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中包含了土地的基本信息,如地块位置、面积、用途等,为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4. 规范土地管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有助于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申领与管理1. 申领条件: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使用规划等。
2. 申领程序: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发放证书。
3. 证书管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借或伪造。
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办理证书的变更、更新等手续,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人凭借该证书可以行使土地使用权,享受相应的权益。
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益。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重要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是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和法律效力。
它不仅能够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展与改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展与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而国家授予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也面临着发展和改革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展与改革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提供参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展历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980年代初,当时的中国开始实行土地承包政策,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置,这为后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商品房地产市场的崛起,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渐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2019年,中国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票制管理的通知》,正式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制度,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改革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迎来了改革的关键时期。
首先,需要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减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干预,并完善市场化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其次,应该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建设,推动土地资源的流动性和配置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利用。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体系和监管机制,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最后,要加强土地使用权的政府管理和监督,保障社会公平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来展望面对日益增长的土地资源需求和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展与改革任重道远。
未来,需要不断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和政策,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在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改革过程中,还应注意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稳定。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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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的理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无偿;中外合资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也可出让、租赁、承包和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划拨的限制;地下资源及其他的限制;用途限制;规划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则
交易形式: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并或其他投资活动。
交易规则:民法规则,交易应经法定程序,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权利主体若变更,则为转让。
五、房屋基地使用权的按份享有,房屋区分所有。
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无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受交易限制;
2、主体:机关、军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其他;
3、内容及限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有限制的处分权;
4、划拨土地的转让:受让者补办出让;转让方缴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保留划拨;
5、划拨土地的出租:单独出租的,需办理出让手续;办理租赁登记,并交土地收益;
6、划拨土地的抵押:报政府批准,出让金金额;
7、作价出资或入股:不得直接投资,需办理出让;但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依法批准的除外;
8、国企改革的划拨土地的处置:保留划拨(不超过5年);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
9、优惠住房的,不进市场的保留划拨;
10、划拨土地的收回:公益事业、旧城改造等,给以补偿。
七、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
1、出让的取得:协议(不低于底价);招标(3人以上)拍卖(一个应买者)。
但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底价处理;
2、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合同60日内支付,办证;成片开发的分期付款,领取临时证,但期限不超过5年;
3、出让土地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分期付款的,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4、权利限制:出让期限;出让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
5、出让土地转让:支付全部出让金和土地证;25%的开发或成片条件形成;
6、出租和抵押:继续履行出让合同;转让需告知对方;不超过出让期限;
7、出让土地终止:未继期、未批准,提前收回,土地灭失;
8、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出让的特殊形式,其转让受限制。
八、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租赁;
2、租赁土地的主体:新增经营性用地;存量经营性划拨用地;依法取得场地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短期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
3、取得方式:协议、拍卖、招标;
4、租赁土地使用权内容: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
享有地上物所有权;
5、权利限制:合同法规定期限不超过20年。
土地短期不超过5年。
长期不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最高年限。
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转让需告知出租人;
6、租赁可以价作出资(入股),需经所有者代表同意;
7、租赁土地的转让和抵押:需经所有者同意,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并按约定投资开发完成,并办土地和房产证;
8、租赁土地的出租:不需经所有者同意;
9、租赁土地的终止:基本同出让土地。
九、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
低偿性,有期限性(同企业的经营期限)。
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没有处分权。
其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划拨土地交易处置。
十、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房地一致,可继承,用途限制,翻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