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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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人员管理,明确界定拟离任的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责任,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交接和进行,特制定本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的对象一、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拟离任的;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或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电脑部负责人拟离任的;三、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或负责人拟离任的;四、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或负责人拟离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实施一、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拟离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公司稽核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进行辅助审计。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内容一、公司董事长和总裁的离任审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2、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3、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程序由公司稽核部负责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下:1、人力资源部发出《员工离任审计通知》;2、稽核部接到《员工离任审计通知》后立即按稽核程序进行审计;3、审计结束,稽核部出具编制审计报告并报公司领导审批;4、稽核部将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员,被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回执上签收,若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可在回执上签署意见反馈到稽核部; ???5、稽核部研究决定是否接受被审计人员的异议,并负责反馈给被审计人员;6、稽核部将审计报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进行期间,被审计人员应积极配合。

对拟调离公司的被审计人员,须在对其的离任审计结束后,方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23年离任审计制度范本

2023年离任审计制度范本

2023年离任审计制度范本离任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审计工作的进行,加强离任审计制度建设,保障离任审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离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离任审计是指针对组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在离任前的工作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

第五条离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的工作情况、经济责任追究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与其他审计工作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审计体系。

第七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程序第八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审计对象: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离任审计的对象。

(二)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离任审计的计划,并报相关领导批准。

(三)收集资料:收集与离任审计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决策文件等。

(四)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包括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抽样检查等。

(五)整理审计材料:在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整理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各类材料和数据。

(六)编写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材料,编写离任审计报告,明确问题和建议,并送相关部门存档。

第三章离任审计的要求第九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不受任何干扰。

第十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事实和规律性的原则。

第十一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审计对象的机密信息。

第十三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离任审计的监督第十四条对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对离任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责包括:审查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审查离任审计报告等。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企业离任审计制度是指为确保企业离任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资产的安全,规范离任程序,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制定的一套离任员工审计措施和程序。

下面我们从准备工作、程序安排、操作程序、审计结果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详细构建企业离任审计制度,以保障企业离任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资产的安全。

一、准备工作1.明确审计目的和范围:明确离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和离任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审计的范围是离任员工的办公设备、文件、电子数据以及对应的权限和账号等。

2.制定离任审计政策:制定离任审计的政策,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审计程序,确保离任审计的顺利进行。

3.成立离任审计小组:解散以离任员工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的离任审计小组,负责执行离任审计程序。

二、程序安排1.申请离任审计:离任员工在正式离职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离任审计的原因和要求。

2.审查申请:离任审计小组对离任审计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审核离任员工的离职手续是否已完成。

3.制定审计计划:离任审计小组根据离任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离任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重点和难点。

4.通知离任员工:离任员工在接到离任审计小组通知后,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文件、设备和账号权限等。

三、操作程序1.勘察现场:离任审计小组成员对离任员工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员工使用的设备和存储的文件等情况。

2.审核设备和文件:离任审计小组成员对被离任员工使用的设备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文件的完整性。

3.查看数据权限:离任审计小组成员查看离任员工相关的账号和权限,确保离任员工的权限已被取消或转移。

4.检查数据备份:离任审计小组成员检查离任员工的工作数据备份情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5.整理审计材料:离任审计小组成员整理审计过程中的材料,并编写审计报告。

四、审计结果和建议1.总结审计结果:离任审计小组根据审计的情况,总结出离任员工的办公设备、文件、电子数据以及对应的权限和账号等情况。

离任审计制度五范本

离任审计制度五范本

离任审计制度五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审计行为,保证离任审计工作的公正、独立和有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任职人员离职之前对其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第三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由专业的审计机构或者具备离任审计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五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离任审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离任审计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离任审计的范围和目标;(二)收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三)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四)开展实地调查和核查;(五)撰写离任审计报告;(六)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并作出决策;(七)报告审计结果和建议。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离任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业绩评价;(二)离任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三)离任人员的遗留问题和隐患;(四)离任人员可能导致的影响和风险;(五)其他与离任人员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离任审计应当确保审计程序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的篡改和丢失。

第三章离任审计责任第九条离任审计的责任主体是离任审计机构或者具备离任审计资质的人员。

第十条离任审计机构或者具备离任审计资质的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完成离任审计工作;(二)保守审计机密,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和保密性;(三)提出客观、真实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四)依法对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离任审计机构或者具备离任审计资质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独立进行审计工作的能力;(三)具备保密能力和责任意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章离任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离任人员的工作概况和业绩评价;(二)离任人员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三)离任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四)离任人员可能遗留的隐患和待解决问题;(五)离任审计机构的建议和意见。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离任审计效果,保障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在员工离任之前对其所担任的职务及权限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在离岗之后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离任审计的程序、岗位责任、审计标准、报告要求等,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员工的离职申请、离职通知或解聘通知进行安排。

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前期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离任员工的职务和权限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及重点,准备相关审计工具和资料。

(二)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应当对离任员工的工作记录、权限使用情况、资金流向等进行调查,确保审计的全面和客观。

(三)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对离任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离任员工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九条公司领导层应当对离任审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定期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和落实。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的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程序的规范和把关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审计任务,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章审计标准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审计标准应当包括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时限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第五章报告要求第十四条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离职日期等信息。

离任审计制度模板

离任审计制度模板

离任审计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经营行为、公司资产变动等情况进行的一种专门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应坚持客观、公正、严谨、保密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设立离任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离任人员进行审计,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离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其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三)公司认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一)审计对象的任职期间;(二)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三)审计对象的经营行为;(四)公司资产变动等情况。

三、审计程序第七条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下:(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是否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二)公司董事会确定离任审计的对象和范围;(三)公司董事会选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四)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五)审计机构向离任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六)离任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结果进行审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七)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应按照审计计划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九条审计机构应保守审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信息。

四、审计结果处理第十条审计机构应向离任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离任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离任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结果和处理建议,对审计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告。

第十二条对审计对象的处理结果,公司应视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

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

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29•【文号】新闻出版署署长令[第二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长令(第二号)《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已经署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新闻出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出版企业系指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出版、印刷、发行等企业(含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公司、书店等。

以下简称“出版企业”)。

第三条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系指单位的经理、社长、厂长等。

第四条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作为企业领导离任、接任的重要交接制度,其审计结论,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客观依据。

第六条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担责任的时间,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到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任免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

离任审计制度(2篇)

离任审计制度(2篇)

离任审计制度指的是在员工离职时,进行对其工作及相关账目的审计活动。

其目的是确保员工在离职之前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实。

离任审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计:对离职员工的工作任务进行审查,确认其工作是否按时完成,并评估其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效果。

2. 财务状况审计: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包括对账目的核实和财务记录的整理,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资产管理审计: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负责管理的资产进行审查,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的清点和核对,以防止遗失或不当处理。

4. 信息安全审计: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接触和使用的敏感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没有泄露敏感信息或滥用权限。

离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离职员工进行一视同仁的审计,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2. 存在合理理由原则:只有当具有合理理由时,才开展离任审计,避免滥用或过度干预。

3. 适度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在审计过程中,需尊重离职员工的个人隐私,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安全。

离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供对离职员工工作和财务状况的全面了解,有助于保护企业利益和财务安全,并对离职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诚信进行评估。

此外,离任审计还可以为员工离职后的定期审计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离任审计制度(二)离任审计制度是一种保障企业利益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它主要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员工的离职进行审计,旨在确保其离职后不会对企业产生财务或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离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离职员工的行为,有效防范内部风险。

一、离任审计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企业形势的不断变化和管理的复杂化,离职员工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离职员工可能通过盗窃、泄露商业机密、销毁重要文档等行为对企业造成财务和声誉等方面的损失。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离任审计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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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文号:新出审计[1998]84号发布日期:1998-1-26执行日期:1998-1-2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根据《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对企业经营管理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过失。

经济责任的内容一般包括:实现经营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责任;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责任;正确反映会计与经济信息的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

对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三条《规定》所称“任期”指人事部门下达法定代表人任命通知书至下达免职通知书的时限。

法定代表人实际离任时间与人事部门下达免职通知书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后者确定的时间为准。

如果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5年(含5年),按其实际任期进行审计;如果任期5年以上,可重点对其任职期初及后5年进行审计。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离任审计报告是人事部门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进行工作安排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审计组应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十项评价指标对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每年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比较,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同时,还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评价指标。

在计算分析各项评价指标时,应注重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使评价指标不可比,应按可比口径进行调整,或在评价时作必要说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年度中间任职或离任,应根据其任职或离任上一季度会计报表的数值分析确认期初或期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并以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值为期初值或期末值,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审计组应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特点和被审单位的类型及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的主要内容对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的社会效益进行考核,并要求选择必要的考核指标。

一般可参考下列指标:(一)出版社:重点出版物完成率、出版物重版(再版)率、获奖出版物比重。

(二)书刊印刷企业:书刊印刷量、书刊印制所占比重、书刊印制合格率、书刊印制优质品率、书刊印制周期。

(三)发行企业:发行吨位、发行周期、人均购书额、课本课前到书率、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四)物资供销企业:新闻出版用纸供应量、新闻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

其他类型企业的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由审计组选择、确定。

第七条《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可根据需要附有关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填报。

第九条《规定》第二十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审计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况。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除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及时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的有关文件等资料。

全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法律责任由被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规定》第三十条所称“其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并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审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并要求审计组对其任期内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和事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一)财务情况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比率、事业收入比率、收入收益率、人均创收等。

(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1、出版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内容。

2、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专职教师与学生比例、教师与教职工比例、成材率。

3、科研事业单位:课题成果率、成果转化率、科研人员与职工人数比例、科研成果获奖率。

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由审计组选择、确定。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准备阶段1、审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下达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组成审计组;2、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3、审计组搜集、分析有关资料,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1、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初步接洽,并通报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纪律;2、召开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会;3、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部门、分层次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4、审查业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5、分析整理有关材料,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6、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提纲。

(三)终结阶段1、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经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后,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意见。

2、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报审计组。

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如果被审计单位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3、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意见及时提交审计部门。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审计部门。

4、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组提交的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定,并依法提出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5、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抄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抄送本单位人事部门和离任法定代表人。

6、审计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召开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会。

参加述职报告会的人员应包括:(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职工代表;(三)审计组人员;(四)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报告会的其他人员。

述职后进行评议,评议时离任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离任审计工作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可参照《规定》和本细则对在任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阶段性审计。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直属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应参照《规定》和本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应参照《规定》和本细则进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财政部文号:[90]新出计字第1642号发布日期:1990-11-15执行日期:1991-1-1为了加强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新闻出版署。

附件: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附: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国营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

其补偿方式,是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出版企业(不含未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都必须按照本办定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国营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是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革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注重效果。

(五)凡实行大修理基金按固定资产折旧率一定比例计提的出版企业,今后仍按原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存率计提大修理基金,不再与折旧率挂钩,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商定计提办法。

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动力、传导、运输设备及制版、排版、复制、编绘、管理设备;3、临时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1、土地;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3、不需用的固定资产;4、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印刷厂和印刷器材生产厂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任务不足20%),其设备均不提折旧。

生产任务不足50%,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

不提折旧和减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五)由于社会技术发展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效率低,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

三、确定固定资产原值的原则固定资产原值是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

其确定的原则是:(一)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册)中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二)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为原值;(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赠送设备的原值,应按估价、关税、运费、安装调试费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确定后,除国家决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以及发现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有错误等情况外,一律不准任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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