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188 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6月14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高校创新资源优势与政府的政策优势、企业的市场优势高效叠加,充分发挥东南大学学科、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势,拓展学校发展空间,并更好地为地方服务,我校在异地设立研究院(不含在异地具有人才培养功能的研究院或分校)。
为使研究院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研究院的建立依托东南大学科技与人才优势,结合东南大学学科建设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广泛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成果产业化,打造应用技术研究、行业技术研发的自主、高端载体,为地方培育和发展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支撑,构建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异地研究院的设置第三条异地研究院是东南大学在地方(省、地级市、县级市)设立的产学研合作载体,具体形式分为区域研究院和产业研究院。
区域研究院是与地方政府合作而设立的、旨在强化区域合作,其目标是全面融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该区域若干个主导产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力争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2—产业研究院是针对地方产业比较集聚的情况,与地方政府、企业或企业联盟合作设立,着眼于提升行业整体实力,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科技创新。
第四条异地研究院名称:区域研究院:东南大学 (地方名称)研究院产业研究院:东南大学 (地方名称) (产业方向)研究院第五条异地研究院成立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总体发展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学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察看期间重犯或新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秩序者: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集会期间,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和起哄闹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者或领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受司法部门处罚者: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或拘留审查,有犯罪行为但未给刑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处以裁决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1、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共同作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抢劫、敲诈者:1、在校园内、外对弱小同学进行恐吓敲诈者,初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术的公正和真实。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两个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违纪处分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不按时上课、旷课、作弊等。
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确立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学生明白违纪行为的不良后果。
此外,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展开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转变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造假、论文代写等,这些行为在学术界被广泛认为是不道德的。
学校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术的正义和公正。
学校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专门的学术道德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等。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学生反思和改正错误。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措施,以及辅导员、教师、家长的齐抓共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取消学术不端者的成果,以及相应的学术荣誉。
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追究学术不端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停学、开除等措施。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五、教育与惩罚并重在处理违纪和学术不端问题时,学校应当在教育和惩罚方面取得平衡。
一方面,学校应当展开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学术道德的培训和指导。
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给予违纪学生和学术不端者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的秩序。
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制,确保对违规者进行及时处理。
管理机制应包括成立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违规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惩处。
学校学生学术不端处分通知

学校学生学术不端处分通知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在学校中逐渐增多,给整个教育系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学术不端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和学习规则,也破坏了学校的学术环境和师生关系。
为了维护学术正义,校方决定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处分。
本通知旨在明确学校的学术不端处分制度,提醒学生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念。
一、学术抄袭行为学术抄袭是指在学术研究、论文撰写等过程中,未经引用或未经正确引用他人观点、观点、研究成果等,作为自己的成果。
对于学术抄袭行为,学校采用以下处分方式:1. 第一次学术抄袭:对学生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重新撰写相关作业或论文。
2. 第二次学术抄袭:学生需参加学术诚信教育培训,并在课程证书保存期内限制使用部分学校资源。
3. 第三次学术抄袭:学生将被列入学术不端行为名单,并被要求向学校道歉。
此外,学生还将被禁止继续参与学术研究活动。
二、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通过欺骗、窃取他人试卷,或者从事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学校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以下处分:1. 发现考试作弊现象,学生将被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2. 对于第一次考试作弊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并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3. 第二次考试作弊行为,学生将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纪律处分。
4. 第三次考试作弊行为,学生将被取消本学期学籍,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论文代写行为论文代写是指学生雇佣他人替代自己完成课程作业或论文的行为。
学校对论文代写行为进行以下处分:1. 对于第一次论文代写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警告,并要求学生自己重新完成作业或论文。
2. 发现第二次论文代写的学生,将被要求参加学术诚信教育培训,限制使用一定期限内的学校资源。
3. 对于第三次论文代写的学生,学校将收回学位并取消学籍。
四、合作作业抄袭行为合作作业抄袭是指学生在合作作业过程中,未经主动参与和贡献、仅仅借鉴他人成果然后提交的行为。
学校对合作作业抄袭行为进行以下处分:1. 对于第一次合作作业抄袭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学生重新完成作业。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引言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地方,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声誉都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对于维护学校的学术诚信十分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惩处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指学生在学术研究或考试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抄袭:未经引用或注明来源,将他人的作品或观点作为自己的。
2. 作弊:在考试或作业中使用禁用的辅助工具或与他人合作。
3. 数据篡改:故意操纵或伪造研究数据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4. 平行发表:将同一研究结果提交给多个期刊或会议以获取更多发表机会。
5. 不当引用:引用来源不准确或伪造引用。
惩处措施为了维护学校学术诚信和公平公正,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应采取以下惩处措施:1. 警告:对于首次或较轻微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学生书面警告并教育引导。
2. 扣分:对于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学生相应科目或课程的扣分处罚。
3. 挂科: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生将被判定挂科,并需要重新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课程。
4. 记过:对于特别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学生将被记过处分,并按照学校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5. 开除:对于重复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学生,学校将考虑开除学籍。
责任追究程序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1. 举报:任何人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提供详细的证据和情况说明。
2. 调查:学校将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包括听取涉事学生的陈述和收集证据。
3. 追究责任:如调查证实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学校规定的惩处措施进行相应处理。
4. 申诉程序: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学校作出的责任追究结果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
5. 决定终局:学校将对申诉进行评估,并作出终局决定,决定结果将被视为最终结果。
总结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是学校维护学术诚信和严肃学风的重要手段。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界限与幅度第1款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原因,参照本款(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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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或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破坏学校的电源线、网络线、广播线、教学设施等公共设施者;
4、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7、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者:
1、在学生宿舍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因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在校园其它场所违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本条例中违章电器指《关于限定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种类的通知》(校通知<2008>161号)中规定的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之外的其他电器。
第十七条有提供伪供、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者(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内不得把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开至鸣叫状态。
所佩带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在教学场所发出鸣叫者,按影响课堂秩序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考场、考试纪律者: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的认定见《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见《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未有规定者可参照条例第六至第十七条相类似的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1、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2、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3、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本科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主管。
2、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院(系)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3、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牵头,相关院(系)协同处理。
5、适用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的,由保卫处协同院(系)调查,适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由教务部门协同院(系)调查并认定其性质。
6、处分决定书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六至第十七条的报保卫处备案,犯有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的,报教务部门备案。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7、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擅自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即使解除也不得从本人人事档案中予以撤除。
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六条处分文件应当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生效。
并将处分决定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并交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不服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