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郴州地区设立地级郴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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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各县市——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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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苏仙区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中部,北瞻衡岳,南恃五岭,东界罗霄,是郴州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心。

苏仙区前身为原郴县,自秦置郴县,历经了2200多年的沧桑。

县城先后为郡、州、路、府、区治,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

斗转星移,岁月如歌,199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郴县设立苏仙区,从此翻开苏仙历史的新篇章。

全区现辖8镇9乡2个街道办事处,170个行政村,62个居委会,总人口33.78万人,土地总面积1392平方公里。

苏仙区交通便捷,通讯发达,是湖南南部的重要门户。

京广复线、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贯通南北;郴三铁路、1813省道横穿东西;区乡级公路四通八达,通车里程达1513公里;开通了直达港澳的公路货运和至长沙、广州的始发列车,南下广州、深圳,北上长沙、武汉,均可朝发夕归。

城乡全部开通程控电话、无线通讯和数字通讯,可直拨世界各地。

目前,四通八达的交通、快速便捷的通讯、高效优质的服务等网络已经构成,奠定了实现苏仙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坚实基础。

苏仙区物华天宝,资源丰富,是享誉世界的“有色金属之乡”。

现已探明的有色金属有7类50多个品种,已探明的矿床18处,其中特大型4处。

区内的柿竹园有色金属矿被国际地质界誉为“世界有色金属博物馆”,有矿物140多种,铅、锌、锡、钨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其中钨储量居全国第一位。

苏仙区境内土地肥沃,气候适宜,是湘南有名的鱼米之乡和富裕之地,不仅盛产稻谷、茶叶、水果、茶油、烤烟、竹木,还十分适宜于发展畜、牧、水产养殖业。

全区现有耕地19688.88公顷,水面3648.7公顷,森林9258.88公顷,可供开发的丘岗山地99559公顷。

2000多种动植物中,有国家级重点保护动物25种,珍稀植物12种。

苏仙区是水电能源基地,境内有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331处,12.7万千瓦,至2001年,全区共兴建中小型电站46处,总装机容量达6.345万千瓦,年发电量2.4亿千瓦时,是全国一百个电气化县(区)之一。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郴政发〔2019〕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郴政发〔2019〕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郴政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5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1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委托北湖、苏仙两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及时修订权力清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6项)郴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附件调整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6项)审批部门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市场监管部门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取消1.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完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加强名称数据库动态维护和管理,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智能化审查水平和登记服务便利化水平;(3)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同时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4)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企业名称核对与企业登记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名称纠纷、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调解解决或强制纠正;(5)加强对违反登记事项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监管和查处,将违法行为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为必查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郴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郴政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规定,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1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项年检年审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62项(其中11项下放部分管理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48项(含取消部分审批内容和下放部分管理层级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

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以备案、核准或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并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

永州基础知识

永州基础知识

地名区号邮编人口(万人) 面积(平方千米)永州市0746 425000 586 22255冷水滩区0746 425100 49 1218零陵区 0746 425000 55 1959东安县(白牙市镇) 0746 425900 59 2211道县(道江镇) 0746 425300 68 2441宁远县(舜陵镇) 0746 425600 74 2508江永县(潇浦镇) 0746 425400 47 1633蓝山县(塔峰镇) 0746 425800 34 1807新田县(龙泉镇) 0746 425700 37 1004双牌县(泷泊镇) 0746 425200 17 1739祁阳县(浯溪镇) 0746 426100 100 2519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0746 425500 46 3216以上资料是国家2006年5月26日发布!!零陵区概况零陵区位于湘江上游,潇湘二水汇合处。

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0′-111°56′,北纬25°51′-26°26′。

总面积1959平方千米/2018平方千米/1986平方千米。

总人口58万人(2003年)。

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路,邮编:425007。

行政区划代码:431102。

区号:0746。

拼音:Lingling Qu。

行政区划截至2005年12月31日,零陵区辖4个街道、8个镇、4个乡。

历史沿革西汉元朔五年(前124),置泉陵侯国,为境内建县之始,属零陵郡,治所在今芝山区城北1千米处。

隋开皇九年(589),改泉陵县为零陵县。

1982年1月,改零陵县永州镇为县级永州市。

1984年6月,撤销零陵县,原零陵县的邮亭圩、菱角塘、富家桥、水口山、珠山、黄田铺等6区和楚江圩区接履桥乡划归永州市(县级)管辖。

1995年11月21日,国务院(国函[1995]110号)批准:撤销零陵地区和永州市、冷水滩市,设立地级永州市和芝山区、冷水滩区。

以原永州市为芝山区的行政区域,芝山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路。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郴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现将《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7日郴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湘政发〔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晰界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部门协同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司法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收集各类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地理国情监测等基础成果,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各类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审批管理等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等成果。

(三)摸清自然资源底数。

主要包括:以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确定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河流水面、湖泊(水库)水面,结合水利部门相关资料,确定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以“三调”成果确定的湿地范围,确定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采用“三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成果等图层相叠加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除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以外其他国有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空间分布,以及储量数据库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确定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23
•【字号】郴政发〔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郴政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县(市)推广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2号)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应新增3项,承接17项,取消1项,下放28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新增、承接、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新增、承接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要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取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对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市直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指导,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郴州市本级新增、承接、取消、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9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郴州市本级新增、承接、取消、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9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1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08【实施日期】2010.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和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受理、审查和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审议。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呈报和管理,并与受让人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郴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以下简称“合并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和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

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两类。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调整合并收费项目。

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两个合并收费项目,将物价部门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合并收费范围,调整后的合并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面向施工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

(三)调整合并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合并收费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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