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纳税申报方式通知1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1)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一般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应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得纳税申报表和扣缴税款报表,并附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淡薄,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含混不清。纳税申报制度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纳税申报,创造一个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旧《征管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这里明确规定了对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建立了税务管理的基础制度。但旧《征管法》与当时专管员制度相适应,在新税制和征管改革后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只强调按期申报、对纳税申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纳税人如实申报本是题中之义,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但在字面上却不是十分清晰,在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申报和申报内容不实的性质和处罚标准。
目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章等对申报期限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4.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汇总纳税条件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四)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一)核准机关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2﹞217号【发文日期】2002-11-04【实施时间】2002-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申报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纳税申报制度,创造良好的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的对象 (一)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二)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含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该缴纳、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本《办法》所称“纳税申报”是广义的纳税申报。
申报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外,还包括纳税资料、纳税信息、数据的传递、纳税人的财务情况等内容的纳税申报。
办税指南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一、为什么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它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保护纳税人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报告。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有哪些?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您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一)上门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二)电子申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您如果选择电子申报或邮寄申报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自己的纳税申报方式。
温馨提示:为了提高申报的准确率,减少您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我们建议您使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您可以根据您的注册登记类型和征收方式选择使用电话语音报税、手机短信申报缴税、委托集中申报缴税或计算机远程申报缴税方式进行申报缴税。
三、怎样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您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如果您是实行采用增值税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1、直接申报缴税方式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实行简易申报。
只要您按照规定缴清了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重新核定定额。
如果是现金缴税,请您每月10日前持现金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国税机关收款后为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如果是转账缴税,请您持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2、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目前国税部门为您提供的电子申报缴税方式有三种:电话语音申报缴税、手机短信申报缴税、委托集中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尊敬的纳税人

尊敬的纳税人:当您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明后,请于领取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开始进行纳税申报。
南京市国税局与南京市地税局已经实行联办税务登记,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类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请到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地税局征收税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金融企业、保险企业以及内、外企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必须在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地址如下:国税部门:南京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白下路298号4楼南京市玄武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珠江路308号1楼南京市秦淮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马道街1号南京市建邺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甘雨巷88号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宁海路115号南京市下关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姜家园10号南京市栖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尧化门街193号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雨花南路8号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高新路15号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沿江区晓山路3号地税部门:南京市地税局玄武分局征收所:珠江路306号2楼南京市地税局白下分局征收所:龙蟠中路311号南京市地税局秦淮分局征收所:中华路534号南京市地税局建邺分局征收所:止马营58号南京市地税局鼓楼分局征收所:上海路46号南京市地税局下关分局征收所:姜家园8号南京市地税局栖霞分局征收所:纬一路30号南京市地税局雨花分局征收所:雨花南路7号南京市地税局高新分局征收所: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17栋2楼南京市地税局沿江分局征收所:沿江区晓山路59号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办理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需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权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不是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A15001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
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1.0目的通过规定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体现税负的公平、公正、公开,强化税收核定管理。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税机关对下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管理: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f)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g)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0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应纳税额变更申请的受理、录入;3.2属地分局(所)负责组织典型调查、业户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的核查,负责集体评议、应纳税额的核定和下达;3.3县(市、区)局负责应纳税额核定的核准。
4.0工作程序4.1双定征收核定4.1.1纳税人申请核定4.1.1.1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在新设立税务登记后,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地税机关原核定应纳税额,或发生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或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应纳税额核定(变更或复核)申请,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参数评税自报、调查表》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调查表》或《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表》。
4.1.1.2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并进行初审,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重填;表格的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并视情况在征管软件中进行不同处理:a)新设立税务登记户申请核定定额的,不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b)业户申请定额变更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录入并提交。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广东省地址税务局网上办税应用系统操作手册——系统概述
广东省地址税务局网上办税应用系统系统概述操作手册版本广东省地址税务局目录一、系统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纳税人进行网报需具有的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开通网报操作步骤............................................................................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相关事项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系统功能简介....................................................................................错误!未定义书签。
1.系统登岸....................................................................................错误!未定义书签。
2.区域功能简介............................................................................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概述一直以来,广东地税在标准执法、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尽力致力于通过信息化建设,利用高科技的手腕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多元化的纳税效劳。
广东地税与方欣公司一起开发了基于统一的信息门户网站、网上报税系统和短信平台组成的“广东省地址税务局网上办税应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