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p 、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监督内容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是否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3.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等问题。
4.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
5.八小时外生活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行为。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1.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监督。
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提醒和警示。
3.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落实。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情况总结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情况总结突出四大重点建立四道防线严查四类违纪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8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党员干部“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反映的热点、监督的难点。
近年来,××县纪委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采取健全规章制度,开展“三廉”教育,进行明查暗访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查“八小时以外的腐败”,使广大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党风政风取得新面貌。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住四大重点××县委、县纪委始终把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杜绝“八小时以外腐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规定,强化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做到经常讲、全面抓、重点查。
一是抓住重点对象。
将全县正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特别是群众举报有违法乱纪苗头的领导干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敲警钟、常提醒,防患于未然。
今年来,县纪委就对×名正处级领导、×名副处级领导、××名正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谈话。
二是抓住重点事件。
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在领导干部操办职务升迁及家庭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日祝寿等事宜时,明确规定,不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发放请柬,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桌),严格监督[本文转载自[其有无用公款吃喝玩乐、收受礼品等到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三是抓住重点时期。
县纪委、监察局在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安排、逢年过节或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时期,向有关人员发廉洁自律文件、发廉政警示短信,并派出明查暗访组广泛了解情况,防止党员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搞行贿受贿、拉帮结伙、请客送礼或接受包工头等的好处。
四是抓住重点场所。
定期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对容易引发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场所如娱乐城、宾馆、酒楼、茶楼、洗脚城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领导干部用公款娱乐消费、参与打牌赌博及其他可能性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社会交往以及吸毒嫖娼行为发生。
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有的同志认为,评价一个干部,“八小时之内”的政绩是主流,“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是支流,管好“八小时之内”,努力工作、不出纰漏就行了。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干部,不仅要看“八小时之内”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还要看“八小时以外”的业余嗜好、家庭关系以及交友情况。
否则,只看表面现象而看不到本质,只看到“能”和“绩”而看不到“德”和“廉”,了解和使用干部就不可能全面、准确。
笔者认为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要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少数领导干部为何管不住业余生活,容易在“八小时之外”滋生腐败行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问题,是不良的心理、不健康的道德、不完善的人格起了作用。
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办法应当是加强教育,而且应向“八小时以外”拓展。
一要解决好世界观问题。
通过“*”重要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个“总开关”,它决定着领导干部的人生追求,支配着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动力之源,是领导干部经受住各种考验的重要保证。
二要解决好自律问题。
对领导干部的约束,一方面要靠外部监督,但更要靠内在的主观约束和自我监督。
从内外因的作用上,后一种约束和监督更为重要。
俗话说得好,“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领导干部如果真正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就能在思想上设防,在生活上寡欲,在行动上慎独,就能人前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外一个样。
三要解决好警钟常鸣问题。
要开展理想信念、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勤政廉政等专题教育,对少数在八小时之外有不良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教育,通过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核对谈话等方式进行正面规劝、告诫,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应将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并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党章学习等结合起来。
其次,应根据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党建活动,制定一套可行的监督方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该突出“工作、学习、生活”三个方面的监督,以便于全面掌握党员的情况和行为。
首先,应注重党委和党总支的定期抽查和督查,及时发现重大问题;其次,应在工作平时,采取个性化的监管,以防止任何不当的行为;此外,应合理建立党员考核制度,及时反映党员的工作表现。
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还应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监督,如党章学习、史学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等。
应根据党员特点、学习方式等不同,做出合理安排,以促进党员的学习,丰富活动形式,开展具有辩论性、提问性、研讨性等思想层面的活动。
其实,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也包括对党员的生活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党员的个人行为是否遵守党的章程。
应加强党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党的章程,要求党员遵守党规纪律,表现出正确思想人格,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坚持以实际行动促进党员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宣传教育以促进党员的党性锻炼,以及切实执行督促检查,加强有效的处置工作。
通过综合实施上述措施,可以
有效实施党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管管理,实现党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内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
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休闲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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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为加强我局机关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有效监督我局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一、总体原则
此项监督制度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以德治国”的要求,在充分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基础上,对我局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动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干部,正确提拨、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实施此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力社保部门自身建设,使人力社保干部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中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监督内容
㈠监督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职务升迁,配偶、子女升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
㈡监督有无进入营业性歌舞厅进行不正当娱乐的行为;
㈢监督有无在美容美发厅、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的行为;
㈣监督有无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等行为;
㈤监督因处理公务有无收受服务对象贿赂及接受吃请的行为;
㈥监督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腐败行为及
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㈦监督思想上有无贪污腐败的苗头。
三、具体监督措施
㈠建立监督组织机构
成立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组长由X书记担任,副组长由X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支部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有关本局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并受理有关举报。
㈡积极开展自我监督
局每位干部每季末都要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本科室领导汇报自己一个季度来的业余时间涉及工作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业余时间有关工作方面的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去外地访友、探亲、旅游一定要提前向单位请假,使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㈢与干部家属联合监督干部
为全面了解我局干部家庭的情况,使我局干部的家属在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抽查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要不定期对干部进行家访,请家属到局里来开座谈会,了解干部的业余生活、个人爱好、家庭成员以及经济等方面情况,并使干部家属互相交流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经验。
㈣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干部
1、居住地监督
在每位干部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布局廉政建设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