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联合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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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也需要接受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符合规定,可以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1. 定期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需要定期向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报告自己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情况,包括参加的活动、出行情况等。

2. 专人监督:可以指定专门的监督人员或机构,负责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

3. 公开透明: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4. 自我约束:领导干部应该自觉遵守规定,自我约束,不得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私利,确保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表现端正。

5. 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可以定期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通过以上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
排和活动,确保其行为合规,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监督内容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是否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3.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等问题。

4.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

5.八小时外生活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行为。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1.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监督。

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提醒和警示。

3.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落实。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为加强我局机关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有效监督我局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监督措施:一、总体原则此项监督制度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以德治国”的要求,在充分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基础上,对我局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动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干部,正确提拨、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实施此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力社保部门自身建设,使人力社保干部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中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监督内容㈠监督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职务升迁,配偶、子女升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㈡监督有无进入营业性歌舞厅进行不正当娱乐的行为;㈢监督有无在美容美发厅、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的行为;㈣监督有无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等行为;㈤监督因处理公务有无收受服务对象贿赂及接受吃请的行为;㈥监督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腐败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㈦监督思想上有无贪污腐败的苗头。

三、具体监督措施㈠建立监督组织机构成立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组长由X书记担任,副组长由X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支部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有关本局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并受理有关举报。

㈡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局每位干部每季末都要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本科室领导汇报自己一个季度来的业余时间涉及工作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业余时间有关工作方面的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去外地访友、探亲、旅游一定要提前向单位请假,使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㈢与干部家属联合监督干部为全面了解我局干部家庭的情况,使我局干部的家属在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抽查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要不定期对干部进行家访,请家属到局里来开座谈会,了解干部的业余生活、个人爱好、家庭成员以及经济等方面情况,并使干部家属互相交流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经验。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应将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并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党章学习等结合起来。

其次,应根据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党建活动,制定一套可行的监督方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该突出“工作、学习、生活”三个方面的监督,以便于全面掌握党员的情况和行为。

首先,应注重党委和党总支的定期抽查和督查,及时发现重大问题;其次,应在工作平时,采取个性化的监管,以防止任何不当的行为;此外,应合理建立党员考核制度,及时反映党员的工作表现。

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还应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监督,如党章学习、史学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等。

应根据党员特点、学习方式等不同,做出合理安排,以促进党员的学习,丰富活动形式,开展具有辩论性、提问性、研讨性等思想层面的活动。

其实,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也包括对党员的生活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党员的个人行为是否遵守党的章程。

应加强党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党的章程,要求党员遵守党规纪律,表现出正确思想人格,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坚持以实际行动促进党员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宣传教育以促进党员的党性锻炼,以及切实执行督促检查,加强有效的处置工作。

通过综合实施上述措施,可以
有效实施党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管管理,实现党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内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

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休闲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 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 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按照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的部署, 我社领导高度重视, 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落实,确保活动工作开展初见成效。

一、精心组织,确保活动有序开展一是成立机构。

成立区供销社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 纪检组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 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案制度文件, 做到思想认识和组织领导到位,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是制定方案。

结合我社实际,制定了《区供销社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突出对重点对象、重点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期的监督。

引导干部自我监督, 不断强化内部监督, 广泛开展社会监督。

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言行,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三是谈心谈话。

我社除了按规定动作把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直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党员领导人员列为“八小时以外”监督对象外, 还自选动作把机关股级以下党员干部也列入为监督对象。

为消除党员干部对此项工作的误解和抵触, 我们深入基层,与监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进一步规范言行,确保“八小时以外”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干部队伍不出事。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一是上好党课“筑防线”。

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和党员学习会,学习贯彻全区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 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规范个人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把主要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提升党员的思想境界和认知水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是用好平台“广宣传”。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开栏、手机短信等平台,大力宣传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义,宣传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抓好六个“责”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

抓好六个“责”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

Enterprise Civilization 2022 年第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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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追责”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可以 制定实施“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 并通过阶段性队伍建设汇报会、临时抽查、约谈、 亲属信息反馈等方式,查找出风险问题的管理薄弱 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可以对队伍 建设不重视、工作不得力、考核结果差的党支部书 记、队长提出批评,提出工作改进要求。
抓好“访责”工作,倾听基层反馈。企业党委 领导可带领机关干部每月定期到基层前线走访,倾 听员工对生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经营、党 群、后勤、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 基层反映的信息中找到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行 为风险点,以便制定精准破解措施。可以通过制 定《风险人帮扶教育措施》,建立《家庭成员联系 卡》,进行座谈、家访,邀请家庭成员参与廉洁教 育活动等方式,使党员干部的配偶、亲属发挥八小 时之外的监督作用,确保其出现错误行为时能够被 及时提醒、督促改正。
治企有道 84 公司治理
抓好六个“责” 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
文 / 齐广声
新形势下,加强党员干部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 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风 险行为并非全部发生在工作时间。因而,加强对党 员干部在工作“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也是十 分必要的。笔者通过抓好六个“责”相关工作,加 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达到了 对于风险行为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理的良好效果, 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精神动力。
抓好“清责”工作,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不明 确责任就会造成谁都管或者都以为他人管的情况, 最终导致没人管。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 督管理工作,就要明确管理责任,厘清党支部书记 与班子成员共抓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 的职责,使压力分解、责任同担。通过在基层开展 “干部无违纪、员工无犯罪”党支部达标创建,向 党支部下达《关于严肃队伍建设重点阶段责任令》、 开展《做一名有素质的作业人》承诺活动、制定 《队伍建设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使队伍强化自 上而下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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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党章》、《公务员法》、《党内监督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二条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
部;本局各股室负责人;下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

2、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3、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行为。

5、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的行为。

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行为。

7、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9、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等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

10、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11、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12、不遵守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3、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4、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5、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6、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参加其他高消费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17、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反社会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18、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活动表现情况。

第八条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

定期与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联系,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

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向家属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

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发“提醒通知书”,提醒其注意;对够不上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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