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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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一、前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是为了保护国家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对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特殊物品指的是那些对人体健康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本文将围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的细则进行论述。

二、审查机构三、审查程序1.申请:进出口企业或个人需要提前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特殊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检验:审核通过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特殊物品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特殊物品的成分、含量、无害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无毒害。

4.审批:经过检验合格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证书,审批证书上将标明特殊物品的名称、产地、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等。

四、审查标准1.特殊物品的成分和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特殊物品不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特殊物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五、审查期限六、其他事项1.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特殊物品出入境之前必须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抽检手续,以确保特殊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2.对于未经审查和检验的特殊物品,一经查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进口特殊物品必须在国内指定的口岸进行清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和检验。

七、结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进出口特殊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保护了国家的卫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项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以确保特殊物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1、工作目的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审批单签发工作。

3、负责部门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受理、审查、决定”分离的原则和权限划分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见图1。

4、工作程序4.1申请材料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直属局官方网站上下载并且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入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特殊物品入境前3-10个工作日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前3-10个工作日内向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①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②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1-2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出入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出入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出入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随着全球化的趋势,跨境旅游、执业、留学和贸易等活动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更加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出入境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问题之一是延迟办理。

出入境人员在出境或入境时,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安全检查等程序,办理手续通常需要花费很长时间。

有时情况更为严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或误操作,导致旅客产生不必要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人员培训、采用智能化技术和改进机构运营管理等。

问题之二是欺诈行为。

在边境口岸,有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旅客的不知情或贪心行为进行欺诈,如销售假证件、虚假签证和非法改签等。

由于这些行为本身就具有犯罪嫌疑,对于当事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损失。

为加强出入境管理控制,及时发现和破解此类欺诈行为,需要加强机构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

问题之三是申请材料过于繁琐。

出境或入境的申请流程通常与各类证件、表格等相关材料紧密相连。

然而,这些材料并不总是能够清晰有效地表达旅客的真实情况和目的,甚至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情绪波动,影响出入境流程。

为改善这一现状,我们可以通过提供更加智能化的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压缩申请材料的数量和时间,实现依法依规且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问题之四是复杂难懂的规章制度。

现有的出入境管理规章制度过于复杂、难懂,缺乏效率和规范性。

这使得旅客无法准确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难以顺利出行入境。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国际通行的出入境管理标准和规范,加强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比如推广智能化出入境管理平台、强化人员专业技能培养等。

总之,出入境管理是保障国家安全和旅客合法性权益的重要环节。

面对当前存在的各种难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改革和优化管理体制,全方位推动出入境管理现代化,以更加专业、高效和便利的管理服务,更好地服务海内外人民。

出入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

出入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

出入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一、出入境工作的主要问题1. 人员排队等候时间长:对于有出境需求的国民来说,排队等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高峰期,出入境检查站往往人满为患,导致旅客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等候,这不仅浪费了旅客的宝贵时间,也给工作人员带来额外压力。

2. 缺乏信息透明度:部分出入境检查站的信息发布不及时和不完整。

许多旅客在到达后才发现需要填写额外的表格或提供其他材料,导致延误行程。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到临时政策调整时,缺乏准确和迅速的信息发布可能会导致更多混乱和不便。

3. 安全防控措施不足:尽管出入境检查站有一系列安全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过去几年里,假护照或伪造签证进入某个国家的案例屡见不鲜。

这表明当前安全防控措施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4. 服务质量亟待提升:部分出入境检查站的服务水平亟待提升。

例如,工作人员的态度和素质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处理旅客投诉和问题时。

此外,也存在部分服务流程不够顺畅、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5. 缺乏行业标准化: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的出入境工作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对于大量涉外从业人员来说,无法形成共享资源以及各项工作的一致性。

缺少行业标准化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效能和高效运营。

二、改进出入境工作的措施1. 引入智能技术:出入境检查站可以引入智能技术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例如,推广使用自助通关设备,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来快速确认旅客身份和辨别可疑人员。

此外,在信息发布方面,可以建立在线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序,及时传达政策变动等重要信息。

2. 加强安全防控:针对假护照和伪造签证等安全漏洞问题,出入境检查站应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

例如,引入更先进的设备和系统来检测假冒文件,如高分辨率扫描仪和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在提高旅客通关效率的同时保证安全性。

3. 增加服务人员培训:出入境工作单位应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提升。

将服务意识和素质融入培训课程,以便增强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解答问题等工作所需的能力。

出入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出入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出入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出入境工作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重要环节,涉及公民的身份认证、边境安全、出入境管理等领域。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出入境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1. 长时间办理手续:目前部分机场、港口出入境大厅流程繁琐,人员排队耗时长;同时,有时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进行及时办理。

2. 数据信息交流不畅:不同地区或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渠道有限,导致数据共享不及时、准确性差。

3. 审查标准不统一: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对于签证材料审核过程中容易产生主观判断和个体化差异。

4. 缺乏高效技术支持:部分边检单位在设备更新和信息科技引进上缺乏投入,导致处理效率低下。

5. 服务体验不尽如人意:在某些出入境大厅中,服务态度欠缺热情,给外来人员带来困扰和负面印象。

二、建议提议1. 提高办理效率:(1) 引进自助通关系统:增加自助通关设备的数量,提高人员办理效率,缩短等待时间。

(2) 增加工作人员数量:适时增加检查、审批和服务人员数量,提高处理效率。

(3) 开展预约制度:引入线上预约系统,减少排队等待时间,实现个性化服务。

2. 优化数据信息管理:(1)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不同部门间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确保数据及时传递、安全共享。

(2) 推进智能出入境管理系统: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辨识等技术应用,提高边境管控水平和跨部门协调能力。

(3) 加强数据核验与更新:定期检查核对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并针对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和修正。

3. 统一审查标准:(1) 建立明确的签证申请流程:明确具体要求和必备文件清单,统一审核标准。

(2) 提供培训与指导:组织培训开展专业知识学习和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4. 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1) 更新边检设备:采购更先进的设备,如自动刷脸通关系统、智能安全监控系统等,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采集能力。

(2) 利用大数据分析:构建出入境数据档案库,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入境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精准服务。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 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 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 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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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 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 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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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做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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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境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核算与申报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2)检疫。 (3)放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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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2.出境检授 (1)申报。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疫机构报检,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 检疫。 ①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国家,或输人国有检疫要求的。 ②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特殊物品的。 ③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 准邮寄出境

出入境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出入境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出入境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交流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成为一个国家重要的治理领域。

然而,在出入境部门中,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影响了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 长时间等待与办理手续繁琐当前很多国家的边检大厅经常会因为人满为患而导致旅客长时间排队等候。

同时,办理签证、出入境手续等过程繁琐复杂,需要填写多份表格以及提交各种材料。

2. 缺乏信息透明度在某些情况下,旅客如需查询自身申请进展或者获取相关政策信息时面临困扰。

当前在这方面缺乏足够透明度和便利性,并且不能提供即时更新的数据。

3. 预防安全风险不足安全是处理海关事务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容易发生欺诈行动、偷渡活动以及非法移民等安全风险事件。

4. 缺少技术支持与创新应用尽管出入境部门在很多方面使用了电子化技术,但仍存在许多亟待改善的领域。

例如:自助通关设备不完善、缺乏智能信息系统和应用等。

二、建议提出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提高国际旅客的体验以及保障边检工作的更高效率与质量,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建议:1. 引入AI技术优化边检流程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在海关辖区内安装设备进行自助通关,大幅度减少旅客排队等待时间。

此外,可以利用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快速出入境手续的填写。

2. 加强信息透明度出入境部门应建立一个用户友好且易于操作的在线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使得旅客可以方便地查询申请进展并获取相关政策更新。

同时也要加强与航空公司、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3. 增强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失信行为者和危险分子进行风险评估,并分享相关情报以提高预警能力;推广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旅客检查环节使用更加高效准确的技术;密切合作国际部门,共同应对跨境犯罪活动。

4. 推行数字化和创新应用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出入境部门的信息技术化进程。

利用人脸识别、无感通关等技术手段提高边检系统自助服务能力;开发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使旅客能够随时查询相关信息并便捷办理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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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常见问题
1、进出口特殊物品的口岸有哪些?
答:在现阶段,全国各口岸均可出入境特殊物品,如果有变动,将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动态公布。

2、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入境特殊物品的审批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境特殊物品的审批由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

3、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交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单》吗?
答:按现行规定,特殊物品在出入境时如无法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如交运前未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单》且获得审批通过,有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因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货物滞留而延误进出境;(2)检验检疫机构不予许可,导致货物无法进出境,给货主造成不必要损失,因此此项规定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货主利益而制定的。

4、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主要指哪些?
答: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主要是指第九条中所涉及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

5、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有哪些?
答:目前,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以卫生部1986年下发的《禁止进口血液制品名录》为准,具体内容请参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6、动物源性的产品是属于特殊物品审批范围(包括动物血清、动物蛋白)?
答:动物源性的产品不属于特殊物品审批范围,但鼠类的例外(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文)。

7、抗生素、药敏试剂/纸片、氨基酸、无机盐类产品不列入特殊物品审批范围?
答:不列入。

8、企业申报时提交申请材料有何具体要求?
答:按83号令要求提交申请表、产品说明、保函等。

产品说明除原料、生产过程、所有成分等内容外,应增加存在或潜在的危险性、传染性物质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运输、存储、使用等注意事项。

9、合同、发票、装箱单可以不提供吗?
答:发票、装箱单可以不提供,但合同一定要提供。

10、是否暂时未取得进口批件的高风险产品,一定要进口批件的批准部门写说明函,检疫部门审查其说明函上的产品名称、数量等资料同意进口?
答:对。

11、实际到货的特殊物品种类和数量可以少于、等于申报时的种类、数量?
答:可以。

12、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中的一些产品,其成分为无机盐、氨基酸、维他命,是否在审批范围里?
答:不在审批范围里,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3、核酸制剂中的一些产品,是cDNA、DNA片段、引物、或mRNAi探针等,是否在审批范围里?
答:属低风险特殊物品,但应对其载体进行分析、评估或检验,判断其载体是否属于高风险目录。

14、生长因子、表面活性剂、非表面活性剂是否在审批范围里?
答:属低风险特殊物品。

15、如果在某试剂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细胞成分,按高风险产品审批?
答:对。

16、如果在某试剂中含有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成分,按高风险产品审批、还是按低风险产品审批?
答:属低风险特殊物品。

(注:毒素是高风险特殊物品)
17、以商业保密为由不提供产品说明、成分的产品不予审批?
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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