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既遂未遂控制说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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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盗窃罪

• 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单位组织实施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 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主要的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4、主观方面 (1)认识内容
• 须预见到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 不须预见到具体数额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只有其它目的,事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4、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已 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关于财物的范围: 1、违禁品 2、无形财产 3、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4、电话帐号、码号及通讯线路
5、人体器官(人造的和非人造的)
6、借条
1998年司法解释——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 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2)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客体错误
• 数额错误
数额错误—— • 明确预见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但窃 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 明确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 大,而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只有较大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2、盗窃次数对定罪的影响
一、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特征
1、犯罪客体——财产占有
2、犯罪对象——动产 • 具备可支配性 • 具有财产上的价值 • 被盗时正被他人占有
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2、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 动物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界 研究重 点往往在 于盗窃行 为本身 , 于盗窃罪 未遂在刑际置 于行为 人控制 之下 的为盗 窃既
则 中的地位 与作 用 , 尚未得到 深入直接 的具 体研 究, 却 并且有 很 遂 ,否则 就 为盗窃 未遂 。我们 认 为行为 人使财 物脱 离物 主 的控
柜的把 手附近 打 了四个孔 , 图打开柜 子 , 未能如 愿 。 企 但 于是 , 他 3 0 9 0余元 , 已经达 到“ 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在该标 准下 , 王某 的盗
将 保险柜 ( 内有人 民 币 3 0 9 0余元 ) 离现场 , 在楼 内地下 室 的 移 藏
窃行为可 以成 立盗 窃罪 既遂 。 但是 , 由于保 险柜使得 财物没 有失
小储 藏室 内, 便去 约周某 帮忙 , 意欲砸 开保 险柜 , 盗取现款 。 因 控 , 某也 并没有控 制 财物 , 以王某 的行 为还是成立 盗窃罪 未 周 王 所
自己曾为盗 窃受过 处 分, 没敢 同去。工作 人员 到厂子上 班 , 现 遂 。 如当晚 保险 柜里 的现款 被领 导取走 , 发 假 王某 并不知该情 况 。
盗窃 罪未遂 盗窃数 额 定罪处 罚
遂 形态 , 并结合 案例 进行分 析说 明, 出 了相 关见解 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2 10-5 2 1)9260 2
盗窃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秘密窃 取公私财 物, 数额较 大 际有 效控 制的 为盗窃 未遂 。
或多 次盗窃 的行 为。 窃罪未遂 , 指 已着 手实行 盗窃 行为, 由 盗 是 但
3 . 加控 制说 。这 种观 点认为 , 当 以被盗财物是 否脱 离 失控 应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袋 . 乙 口袋 内 的 2 0 将 0 0余 元 现 金 盗 出, 刚 转 身 准 备 但
离开 即被 乙发 现 , 随后 乙及 其 妻 丙 两人 合 力 追赶 甲 , 后
罪 既遂 , 窃 滑 轴线 数 量 为五 根 。 我们 对 此 持 有不 同 盗 但
看法 。试 问 , 果 上述 两 案 例 均属 既遂 。 么在 案 例一 如 那
害程 度 亦没 有 达到 最 大化 。 只有 行 为人 按 主或
予 以藏 匿 ) 实 际控 制 被 盗 财 物 , 能 认 定 犯 罪 未 遂 。 并 才
[ 案例一 】 甲于一菜 市场 用刀 片划破 乙的上 衣 口
下如 果 A、 C、 由于 内 心醒 悟 , B、 D 在盗 出五 根 滑轴 线
线 已被 配 电室工作 人 员发 现 并抬 回配 电室。

后 就地 又 将 五根 滑 轴 线 塞 回配 电室 内 ,那 么 四人 行 为 应认 定 为 什 么 呢? 是 犯罪 既遂 后 的 中止 抑 或 是犯 罪 既 遂后 的悔 罪行 为 ? 罪 既遂 是 犯罪 的终 结状 态 , 就 是 犯 也 说 , 旦 认定 犯 罪 既 遂 . 行 为 就 不可 能 继续 向其 他 行 一 其 为状 态 发展 ,如 果 犯罪 既 遂 还 能 够 向其 他行 为状 态 转
得 被 盗 财 物 、 带被 盗 财物 脱 离案 发 现 场 ( 对被 盗 财 物 予 以藏 匿 ) 过程 中 因意志 以外 的 因素 而未 携 或 等 能 实际控 制被 盗财 物 , 应 认 定犯 罪 未遂 , 主要 原 因在 于行 为人 的主 观 计 划 尚未 完成 . 法益 的侵 都 其 对
2 1 年第 5 ( 01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4期 , 2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L e∞I勖s协m A ndSo ci et y 雾翌霪璧霪翼慧爨蹇赛疙鬟愿妒,己o,o年9月(下).i太{;I占缸会函边瑟幽溢泣泌盔幽誓幽蕾溢施豳温:毛三:!:=三!:!二!::!:!=:!二:竺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王海霞摘要本文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与盗窃数额的关系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盗窃未遂形态,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盗窃罪未遂盗窃数额定罪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6—0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理论界研究重点往往在于盗窃行为本身,对于盗窃罪未遂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尚未得到深入直接的具体研究,并且有很大争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工作中对盗窃罪的标准产生一定的混乱,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案例:王某,男,33岁,某厂干部。

与同厂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

王某准备了一把电钻、钻头、天线,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罪案工具,并偷着配制了财务科的门钥匙。

他乘厂内无人,用钥匙打开了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办公室桌子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

于是,他将保险柜(内有人民币3900余元)移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的小储藏室内,便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

周因自己曾为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

工作人员到厂子上班,发现财务科被撬,保险柜被盗。

立即报案。

四天后,保险柜在小储藏室被查获,当时,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不动。

王作案后,千方百计隐瞒罪行,直至一年半后因知情人周某讲出真情,始得破案。

在实践审判中,对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这一问题争议很大。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摘要]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盗窃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从近年来法院统计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盗窃罪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都有修改和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一)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可与之分离的附着物,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

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打有线电话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既遂标准研究:以新型盗窃为视角




盗窃罪既遂 与未遂 的标准概述
失控或控制说 。此学说 为复合选择标准 ,以财务所 有人 失去对财物 的控制或行 为人取得对财物 的控制 两者居其一 即可认定 为既遂 。 ( 3 ) 失控 且控制 说。 此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 已符合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 既遂 ,应 以行为人所 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一犯罪 的
2 0 1 3年 3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Ma r . 2 01 3
第3 期 总第 1 3 8 期
No . 3 S e r . No . 1 3 8
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盗窃罪
观点为复合标准 ,以财物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 制 并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 的控制为标准 。 ( 4 ) 折衷说 。 此学说将财物分为普通财物和特殊财物 ,对普通 财 物 以所有人失去对财物 的控制为既遂标准 ,对特殊
财物 ( 如细小的珠宝) 应当 以行为人取得对 财物 的控
从 新 型盗 窃 罪的视 角 , 研 究其 既 遂标 准 的 问题 。 【 关键 词 】 新 型盗 窃 ; 既遂 标 准 ; 失控 说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1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l 3 ) 0 3 —0 0 3 9 一O 3
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的, 或者多次盗窃 、
入 户盗窃、 携 带凶器 盗窃 、 扒窃 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

关于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司法解释2017

盗窃罪司法解释2017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进⼊供他⼈家庭⽣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户盗窃”。

携带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以危害他⼈⼈⾝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上盗窃他⼈随⾝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或者中国⼈民银⾏授权机构公布的⼈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或者中国⼈民银⾏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套算; (三)盗窃电⼒、燃⽓、⾃来⽔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均正常⽤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的⽉均⽤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不⾜六个⽉的,按照正常使⽤期间的⽉均⽤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的⽉均⽤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按照合法⽤户为其⽀付的费⽤认定盗窃数额;⽆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的⽉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户使⽤电信设备、设施不⾜六个⽉的,按照实际使⽤的⽉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也 不 能就 此说 明行 为人 已经 实 际 占有 了财 物 。 例如 , 盗 窃行 为人
获。 由于 行为 人并 未对 该机 器实 际 占有 , 所 以只能认 定 其为 盗窃 我 国刑法 的立法 精神 和犯罪 构成 要件齐 备 的要求 出发 , 盗窃行 为 罪 未 遂, 而 不 能定盗 窃罪 既遂 。这种情 况只 凭被 盗 财物 位置 有变 人在 主观 方面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且 具备 受刑法保 护 的财物所 化 就 认定 盗窃 既遂 是不 合适 的 。 再者 , 转移 说对 于 一些 新兴 的盗 有人 或持 有人 的财物 所有权 遭受 了实 际损害 的客观 结果 , 盗窃犯 罪就 达 既遂 。 窃犯罪, 如 电力、 煤气、 电信服 务等 便无 法适 用 。 ( 3 ) 失控 说 。 认 为应 以被 害人是否 失去 对财物 的控 制为 标准 , 在现 实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 盗窃 对象 、 手段 以及 盗窃 的环 境和 失去 控制 的为 既遂 。 此 说从 受害 者角度 出发 , 认 为 盗窃 罪是 对财 条件 的多样 性 , 因此 , 在 现实 案件 中如何 判断 衡量 失控 的范围 , 划 物 所 有权 的侵 害 。 分未 遂与 既遂 的 界限 , 需要结 合具 体 实际 客观科 学 地分析 , 坚持

盗窃 罪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秘 密窃 取公 私财物 , 数 额较 成 要件 齐 备 的标志 是 盗窃 行为 对财 物 的所有 权造 成 了直接 损 害 大, 或 者多 次盗 窃 、 入户 盗窃 、 携 带 凶器盗 窃 、 扒 窃公 私财 物 的行 结果 , 该 损害 结果表 现为 处于所 有人 或持有 人控制 之下 的财物 因 为。 按 照我 国刑法 基本 理 论 , 盗窃罪 未遂 是指 行 为人 已经着 手 实 盗窃行 为 而使 所有 人或 持有 人 失去 了对 其 的实 际控制 。至 于 行 行 盗窃 犯罪 , 由于其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未 得 逞 的犯 罪未 完成 形 为人是 否最终 实现 了控制 并非法 占有 该财物 的 目的 , 不 影响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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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既遂未遂控制说的具体理解

【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既遂未遂控制说的具体理解.txt6宽容润滑了彼此的关系,消除了彼此的隔阂,扫清了彼此的顾忌,增进了彼此的了解。【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既遂未遂控制说的具体理解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1254 更新时间:2011-02-15 11:32:41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本文讲的是盗窃罪如何量刑。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我们已经确认,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是根据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 推荐阅读: 盗窃罪 如何量刑 ? 【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 ? 【盗窃罪如何量刑】授意他人盗取自己保管的财 ? 【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罪名辨析 ? 【盗窃罪如何量刑】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 ? 【盗窃罪如何量刑】如何划分“监守自盗”中的 ? 【盗窃罪如何量刑】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入室盗窃 量刑】深圳入室盗窃罪如何量刑 ? 【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确定刑期的过程 【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既遂未遂控制说的具体理解

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我们已经确认,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是根据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在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中,判断何谓对所盗财物取得“实际控制”仍是极为复杂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该项财物。所以“实际控制”财物并非要求财物一定要在行为人手里,同时在行为人手里的财物也未必就一定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并且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之要求,也无盗窃行为人必须利用盗窃所得物的要求。具体言之,实践中应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重视:

第一,对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不仅仅是指破坏了权利人对被盗财物的原有控制,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盗窃行为人对被盗财物新的实际控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因盗窃行为人失去了对被盗财物控制的同时,盗窃行为人也就取得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但也不尽然。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虽然已经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盗窃行为人并未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只能成立未遂。例如,某甲从行驶的列车上盗窃玻璃制品,因为他无法直接从车上拿下来,就只好把这些玻璃制品从列车上往下扔,导致这些玻璃制品全部被摔碎。这种情况当然只能成立盗窃未遂。有些人认为此种情况认定盗窃未遂很显然没有很好地保护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利。本文认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量刑来解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3 条规定,对于未遂 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使用“可以”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对于那种受害人已经失去了控制,而盗窃行为人又没有实际控制被盗财物的未遂犯,特别是受害人的损失较大,可以比照既遂犯不从轻不减轻处罚,但是在定罪上仍应定未遂。另一种情况也应注意,对于一般的有体动产,当盗窃行为实际控制了盗窃财物,原控制人也应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盗窃罪,情况应有些不同。例如电信服务盗窃,盗窃行为人已经控制了通讯线路或电信码号,但是受害人并没有完全失去对被盗通讯线路或电信码号的控制,这就形成了受害人与盗窃行为人某种程度的对所盗财物的共同控制的局面,这种情况下的既遂就更能体现出不能以受害人的失控而应以盗窃行为人取得控制为标准。

第二,盗窃行为人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把所盗窃财物处于自己可以支配的状态。行为人支配财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这也就决定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不以行为人是否对其所窃得财物牢牢控制为必要。由于盗窃对象的不同,盗窃行为使用的手段不同,以及盗窃时的环境及条件的不同,对于具体的、个别的事实,盗窃行为人对所窃财物支配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行为人已取得对所窃财物的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加以判断,并非没有实际的困难。执法者一般都根据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结合社会一般文化规范及见解,综合加以判断。

1 扒窃的既遂未遂。扒窃一般都发生在一些不特定的场合,如汽车、电车上,或在酒店、饭店、百货商场或大街上,正是因为这种环境的不特定性才导致了这种窃取的既遂与未遂具有某种特殊性。一般在扒窃过程中,财物的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同时或紧密地相接而发生,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扒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盗窃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这种情况就应成立盗窃既遂。但是如果扒窃者着手犯罪后没有能达到这种程度,而是扒手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这就属于未能获得对财物的控制,构成未遂。

2 自被害人的住所内窃取的既遂与未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入室盗窃,可谓盗窃罪的一种常见的行为形态。因为住所乃居住人日常生活场所,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是法律的一般常识,所以居住人对其居所内的财物具有较为严格的 控 制支配力。盗窃行为人从他人居所盗窃财物时,一般在原则上必须把所窃财物带出 屋外,方成立既遂,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很难说盗窃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当然这也存在例外,如果是雇用工人因其有权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间,所以雇用工人乘主人不备,窃取财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虽然没有将财物带出屋外,同样可以成立盗窃罪既遂。另外,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判断何谓屋外,如果是城市的公共楼房,屋内自然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门内,而门外的楼道自然不属其可控制的范围,因此这种房间的屋外自然是指门外。而在广大农村,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还有一个自家的小院,这个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人如果只是把财物窃到房屋外,还没有出小院的范围时,一般也不能认为盗窃行为人已经取得了实际控制,所以带有院子的房屋的“屋外”一般应指院子的外边。

3 自商店中盗窃财物的既遂与未遂。商店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其门口是允许任何人自由出入的,商店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不能以门口为标准。现在目前的商店形式大约有两种,一种是柜台销售型,另一种是超市型。柜台销售型的商店,商店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应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一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盗窃既遂。而对于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就已经成立盗窃既遂,无需带出商店的门口。但是如果是商店的非营业时间,则商店对其财物的控制范围就为整个商店的区域,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人只有把财物窃出商店,才标志着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构成既遂。

4 自被人管理的区域盗窃财物的既遂与未遂。从严格意义上讲,住宅和商店也属于有人管理的区域,但因为住宅和商店有特殊性就单独加以讨论。这里的被人管理区域是指除了住宅和商店之外,有人对一定区域的财物具有管理控制的权利或义务。例如工厂等。从原则上讲,盗窃行为人避开管理人的警戒,把所盗财物带出被管理人有权利控制的区域即为既遂。但是因为警戒管理有严有松,这当然会影响到盗窃的既遂未遂,并且被盗对象的形状有大有小,这也同样会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时间。例如,盗窃行为人在一家工厂里盗窃工厂的财物,如果财物体积小便于藏在身上,一般来讲当行为人将财物藏在身上时就已经盗窃既遂。但是这还要根据工厂的警戒和管理的具

体 状况而定,如果工厂的性质比较特殊,出入门口都要经过严格检查,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人在厂内窃取的财物虽然已经藏于身 上,但是在没出门口之前,仍不能认为已经取得实际控制。另外,即便是工厂的门口并非严格检查,比如搜身,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体积较大无法藏于身上的财物,那么这种无法藏身的财物仍然是门口检查的范围,未出厂之前仍不能认定既遂。类似的盗窃还有很多,例如发生在博物馆、展览馆内的盗窃。所以判断从被人管理的区域内盗窃财物的既遂与未遂,必须把盗窃对象的性质与该区域的管理控制程度结合起来具体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5 盗窃有价证券的既遂与未遂。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的凭证,能表示一定财产性利益,但__是这种财产性利益又与货币有很大区别。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记名或不挂失有价证券,这种证券没有权利享有者的姓名,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实可以视为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应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所以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的既遂未遂标准与盗窃有体动产一样,故不多述。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或可挂失的有价证券,这种证券一般记载着权利人的姓名,如记名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指定的人负责给付金钱的义务,也就是“既认券又认人”。盗窃行为人盗窃得到这种有价证券后,并不能意味着已经获得了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如果行为人要进一步非法占有证券所记载的财产,就必需以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所以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有价证券必须与其中记载的财物相结合才具有现实意义,这种有价证券自身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一旦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与其记载的实体财物相分离,如被挂失,则此有价证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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