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一、前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是为了保护国家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对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特殊物品指的是那些对人体健康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本文将围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的细则进行论述。
二、审查机构三、审查程序1.申请:进出口企业或个人需要提前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特殊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检验:审核通过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特殊物品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特殊物品的成分、含量、无害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无毒害。
4.审批:经过检验合格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证书,审批证书上将标明特殊物品的名称、产地、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等。
四、审查标准1.特殊物品的成分和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特殊物品不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特殊物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五、审查期限六、其他事项1.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特殊物品出入境之前必须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抽检手续,以确保特殊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2.对于未经审查和检验的特殊物品,一经查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进口特殊物品必须在国内指定的口岸进行清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和检验。
七、结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进出口特殊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保护了国家的卫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项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以确保特殊物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1、工作目的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审批单签发工作。
3、负责部门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受理、审查、决定”分离的原则和权限划分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见图1。
4、工作程序4.1申请材料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直属局官方网站上下载并且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入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特殊物品入境前3-10个工作日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前3-10个工作日内向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①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②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1-2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正文:----------------------------------------------------------------------------------------------------------------------------------------------------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九九六年)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1 篇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附件7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为维护国家的卫生安全、动植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从国外进入或者从中国境内出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程序非常重要,能够确保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安全,并防止潜在的疫情传播和危害。
2. 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出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准备从中国境内出境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出境申请表格。
2.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支付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费用。
4.应当遵守出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如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相应检疫证明文件等。
5.通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出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出境。
2.2 入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入境申请表格。
2.提供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根据入境人员或物品的类别,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如健康证明、动植物检疫证明等。
4.支付相应的入境检验检疫费用。
5.通过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入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入境。
3. 检验检疫流程管理特点3.1 集中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通常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流程管理体系,实现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3.2 检验检疫资源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工具、信息等方面,在工作程序中需要整合、协调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快速响应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国际接轨,需要随时应对不同的疫情和风险,因此,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需要具备快速响应的能力,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程序,以确保卫生安全和动植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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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工作目的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审批单签发工作。
、负责部门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受理、审查、决定”分离的原则和权限划分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见图。
、工作程序申请材料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直属局官方网站上下载并且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入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特殊物品入境前个工作日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前个工作日内向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①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人份以上,含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大样本(人份以上,含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②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小样本(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③下列情况需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
④下列情况需要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食品、药品生产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入境。
⑤下列情况需要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其它领域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出入境。
()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级(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实验室资质的证明;()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申请办理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用于医学临床实验的入境生物制品须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临床实验批准文件)()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许可条件为不具有传染性或在可控的条件下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许可期限4.3.1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3.2 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和高风险的生物制品,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广东三局开展技术分析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书”。
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签发等。
工作流程见图。
建立网上许可机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受理受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办理人员签字并归入许可档案。
(“流程卡”式样参考附件)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审查与发证审查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4.6.1初审审查机构委派不少于名检疫人员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6.2现场考核和检查需要现场考核或检查的出境特殊物品,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委派不少于名工作人员按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
需要现场考核或检查的出境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局在现场查验前,应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4.6.3告知()审查机构对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项目,审查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4.6.4决定决定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审查资料、现场考核结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6.5签发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应于决定之日起日内签发《入出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不予许可的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6.6文书送达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送达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同时送达的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模式见图。
外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在口岸受理许可的场所通过设立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设定主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申诉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接受被许可人和公众的监督。
内部监督、监督机构或者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各许可岗位的直接上级及其同级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决定人员同时具有内部监督职责。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同级或上级检验检疫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监督方式采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定期征求意见、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不定期的检查等方式进行。
、问题处理()程序性问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受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员负责进行处理。
()技术性问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中的技术性问题,由受理机构负责解决。
受理机构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工作失误问题因许可工作失误,应当以实施机关的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
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问题执法监督部门对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和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
受理机构对本机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许可工作后续监管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法函[]号)等文件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
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一)对需要实施异地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日内,持《入境货物调离单》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后续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使用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入境特殊物品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使用情况说明。
(二)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已入境的特殊物品进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作出的许可,可以撤销:、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依法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开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其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同时责令被许可人自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许可事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