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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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劳社厅函[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四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工作,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统考工作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对部分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对已经开展全国统考的职业,地方不得单独组织鉴定。

第三条全国统考工作以发展为目标,体现开拓创新;以质量为核心,强调规范性和示范性;以新兴职业为主体,突出试验性;以鉴定工作体系为依托,注重整体性。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全国统考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年初向社会统一公布全国统考的职业、等级、时间安排以及考试方案。

第七条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全国统考的鉴定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确定,鉴定方式采用笔试、机上考试或其他方式进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立处置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力。

第七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劳社厅函[2006]10号(摘自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一、基本要求(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

(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论文撰写(一)论文选题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

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

5.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6.论文内容应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叙述流畅,理论联系实际。

(三)论文格式要求1.论文由标题、署名、摘要、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组成。

2.标题即论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论文的内容,或是反映论题的范围,尽量做到简短、直接、贴切、精炼、醒目和新颖。

3.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注释是对论文中需要解释的词句加以说明,或是对论文中引用的词句、观点注明来源出处。

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论文的末尾加注释)。

5.论文的末尾须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见表2)。

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新疆芳婷针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师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现场与工作现场的全过程(是一种直接不定期的技术性质量督导活动)进行质量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人员。

第五条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二)考评人员经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候选人推荐名额第七条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要求推荐候选人:(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推荐1—2人;(二)业务工作人员,推荐1人以上;(三)考评人员队伍,推荐3人以上。

201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继续教育试卷

201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继续教育试卷

201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继续教育试卷说明:本试题是2011年提出换证申请的质量督导人员必须回答的书面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每个质量督导员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题是必答题;第二题由市鉴定管理中心派遣过的质量督导人员回答;第三题由市鉴定管理中心未派遣过的质量督导人员回答。

一.请您对《现场督考组/人员工作情况反馈表》、《专场鉴定理论考试现场督考评估表》、《全市专场鉴定实际操作考试现场督考评估表》三个表格(详见附件)提出改进意见。

提示:主要对表中的项目名称与内容、评价准则和运转流程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说明理由。

例如:选其中一张表中的某几项内容或若干张表中的某几项内容均可,一般应不少于两项内容。

二.举实例说明您在质量督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谈谈如何解决。

(本题由市鉴定管理中心派遣过的质量督导人员回答)提示:主要针对督导中出现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负面问题。

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妥善的处理方法。

三.请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指导手册》的内容,谈谈《北京市质量督导人员工作规程》中应编入哪些内容?(本题由市鉴定管理中心未派遣过的质量督导人员回答)提示:请分别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进行分析,对考前、考中和考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督导工作提出需要写入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不要求面面俱到,仅对您认为是重要的内容进行分析说明即可。

附件1理论/实操鉴定(北京地区)现场督考组/人员工作情况反馈表注:此表由被督考的机构填写,于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市鉴定中心质量督导科。

附件2专场鉴定理论考试现场督考评估表0分-59分为“差”;2、一票否定项:总分即为0。

●违反规定考前擅自启封试卷袋,试卷明显有泄密的。

●考场有集体舞弊或考场设置严重违反规定。

●擅自异地设置或改换考场的。

●考场纪律大规模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3、此表由现场督考员填写后请于考试后第1个工作日交回市鉴定中心质量督导科,此评估将做为年终对鉴定机构评优的重要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核心提示: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一、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一、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鉴定合格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主要包括: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二、基本要素: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要素是鉴定的标准、鉴定机构、命题、考务、考评人员、鉴定对象和鉴定方法。

第一节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史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国以来,我国工人考核制度为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变化,逐步发展和演变成为今天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其发展历史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初创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

刚刚组建起来的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大力开展职工就业转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技能教育。

当时劳动部门举办的很多职工就业转业训练班,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技工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学徒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得到很大的发展。

劳动部门在着手建立新型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建立与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反映生产特点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而学徒工的转正等级考核,可以说是这个考核制度的雏形。

1956年6月16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搣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定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劳社厅函[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指标通报制度,必须按时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

同时,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处。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

要按照我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工作。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演示(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 考务管理工作程序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步骤和程序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我 们将鉴定的实施过程分为四个步骤, 即鉴定前的组织准备、鉴定前的技 术准备、鉴定实施、鉴定后的结果 处理。 (如下图示)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步骤 示意图
鉴定前的组织准备
制定计划 发布公告 组织报名
鉴定前的技术准备
成绩管理-证书管理-统计分析-数据传递和查询批次处理 4、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
重要性 实施步骤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 工作主要内容
(一)制定鉴定实施计划和发布鉴定公告 1.制定鉴定工作计划 2.发布鉴定公告
(二)报名管理 1、考生申报 (1)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2)申报资料 (3)接受申报单位 2、资格审查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主要工 作内容包括对鉴定机构、人员、场 地、试卷、鉴定程序、鉴定的重要性
1.考务管理有序、组织严 谨是鉴定成功的保障。 2.考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 接影响社会对职业技能鉴定 的认可程度和声誉。
(三) 考务管理的原则
公正性原则 程序化原则 保密性原则 制约性原则
试题准备 考场准备 人员准备
鉴定后的结果处理
处理结果 质量分析 成绩登统
鉴定实施 实施鉴定 阅卷评分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形式
1、统一组织形式
是在具有一定考生规模的区域范围内,在同一 时间使用相同的鉴定试题和评分标准,组织统一 鉴定的形式,即为统考。
如:全国统考 、省统考
2、非统一组织形式
是根据参考对象或参加鉴定的企事业、培训单 位的需要,随时组织鉴定。这种形式可以满足应 考对象在时间、地点或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目 前的鉴定形式以非统一鉴定的形式为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冀劳社办[2005]124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4-25【实施时间】2005-04-25【时 效 性】有效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尽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的重要性。

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已累计鉴定145.38万人,合格发证133.77万人。

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客观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的主要形式,在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日趋完善,劳动力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对拓宽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是当前职业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建立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是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鉴定质量的有效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落到实处,把提高鉴定质量抓出实效。

二、努力实现鉴定质量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实施办法》对质量督导的依据标准、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规范要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在启动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时,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范化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严禁搞形式,走过场,力争使我省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出实效。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汇编


2001-2008年全国考评人员数(单位:人)
250000
198560 175247 143068 155971 164455 157300 155809 203883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 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
具有符合鉴定职业(工种)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 度。 具有与鉴定职业(工种)积极等级相适应的考核 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 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 1.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 3.核发许可证并授予统一标牌。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技师 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职业技能鉴定的性质
1.标准参照性考试
常模参照-相对性-选拔性
标准参照-绝对性-达标性
2.综合性社会考试
以社会劳动者为对象,共计8大类行业,1838个 职业(工种)
省级劳动保障
培训(培训就业)处
鉴定所
行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鉴定指导中心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行业鉴定指导中心
地方技能
鉴定站 行业特有 工种鉴定站 行业特有 工种鉴定站 行业特有 工种鉴定站 军队系统 技能鉴定站 工人考核机构 工人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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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评估表
督导地区 鉴定工种 考场数 总得分
督导时间 等级 鉴定人数

考场布置
是否符合
鉴定要求

20分

考场规格配分:4分 得分
30人及以内4分 部分30人2分 全部30人以上0分
桌上考号配分:4分
全部张贴4分 部分张贴2分 没张贴0分
仪器设备配分:4分
全部符合4分 部分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桌向与间隔配分:4分
全部≥80厘米4分 部分≥80厘米2分 全部不符合0分
考、培地点分开配分:4分
全部分开4分 部分分开2分 没分开0分

考评人员
配备使用
20分

配备比例配分:5分
全部符合5分 部分不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佩戴证件配分:5分
全部佩戴5分 部分没佩戴2分 没佩戴0分
回避制度配分:5分
回避5分 部分回避2分 没回避0分
交叉制度配分:5分
交叉5分 部分交叉2分 没交叉0分

考生资格
复核与

试卷管理
10分

考生资格复核与比例5分
符合5分 部分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试卷现场启封与按时收发5分
符合5分 部分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考试时间
试卷内容
10分

考试时间配分:5分 得分
准时5分 部分准时2分 不准时0分
考试内容配分:5分
没调整5分 部分调整2分 调整0分

考试管理
20分

制度建设配分:7分
健全7分 部分健全4分 不健全0分
管理与规范配分:7分
规范7分 部分规范4分 不规范0分
安排与实施督导配分:6分
安排与实施6分 部分安排与实施3分 没安排没实施0分

考场纪律
违纪问题
20分

考场纪律配分:5分
没问题5分 部分有问题2分 有问题0分
抓监考、考评、管理人员违纪配分:5分
执行5分 部分执行2分 未执行0分
组织机构违纪配分:5分
执行5分 部分执行2分 未执行0分
抓考生违纪配分:5分
执行5分 部分执行2分 未执行0分

督导人员
意见

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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