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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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等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以及防止外来的疾病及有害生物进入国内。

工作内容1、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人员从健康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他们不会传入有害病毒或疾病,并防止其将病菌传染给其他的人员。

这项工作在国家流行病学监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查,以避免非法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国家及对国内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的影响。

3、食品药品及化学品检验检疫食品、药品、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食品、药品及化学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不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

工作程序1、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出境人员、动植物及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逐一检验检疫,需要进行申报手续。

出入境人员需要出示健康证明以及相关疫苗接种证明;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进行检疫合格证以及相关证明;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出示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证明。

2、检验检疫根据申报手续,对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进行逐一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以确保进出口物品的质量安全。

3、承兑合格证明经过检验检疫后,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出入境物品才能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处理不合格物品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出入境物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发还原产地、销毁、拒绝入境、扣留等措施。

结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保障国民生活安全、维护国家卫生安全、保障农业安全和节约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保持高度警觉,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以确保各种出入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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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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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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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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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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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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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第一篇: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一、项目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三、许可条件(一)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2)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1-2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3)下列情况需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

(4)下列情况需要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食品、药品生产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入境。

(5)下列情况需要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其它领域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出入境。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附表讲解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附表讲解
1.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境人体组织、血液,须提交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出境证明》原件、复印件;
2.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入境特殊物品,须提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出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用于人体移植的组织器官,需提交供体临床检验报告;
4.各种运动项目提供的人体尿液或其它应检物,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所有复印件、翻译件及说明性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该表只做参考,申请时不必打印。
5.基本情况说明。
进口3、4级病原微生物,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P3级实验室资质证明及人员资质证明。
作为科研需要交流的生物制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或科研合作协议。
作为科研需要交流的血液需提交科研项目意向书、协议书或科研项目说明。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提供资料一览表
注:1.本表中未注明进口或出口字样的条目,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该类产品;
3.出口的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白蛋白)需提供《药品销售证明书》及《GMP认证证书》。
1.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出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2.科研项目意向书、协议书或科研项目说明。
1.进口的用于其他领域的微生物,需提交该行业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或安全性证明;
2.产品基本情况说明(产品名称、成份、来源、用途、使用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以及拆检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3.产品基本情况说明(产品名称、成份、来源、用途、使用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控制和预防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进口的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用的生物制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明》(仅限于仪器配套的诊断试剂);
2.进口培养基需提供输出国官方出具的不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或含有但来自于非疯牛病发生地区的《检疫证书》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产品名录一份;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2年8月2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一、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申请人。

二、审批申请
1.申请人须准备以下材料:
(1)出入境特殊物品报关单(现行Name,Quantity,Weight和Value的格式);
(2)出入境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申请书及报告;
(3)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说明书;
(4)入境病原体诊断结果;
(5)病原体标本的检查报告及检验报告;
(6)检疫证明书;
(7)检疫鉴定证明文件;
(8)其他有关文件。

2.提交审批
三、审批查验
1.当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机关收到审批申请后,将对出入境特殊物品进行查验。

2.查验当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机关将根据审批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对出入境特殊物品进行查验。

3.如果审批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与提供的材料不符,将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新核查,并重新审批。

四、缴纳费用。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 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 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 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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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 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 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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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做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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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境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核算与申报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2)检疫。 (3)放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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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2.出境检授 (1)申报。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疫机构报检,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 检疫。 ①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国家,或输人国有检疫要求的。 ②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特殊物品的。 ③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 准邮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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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注:实施依据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四、实施机构:汕头海关本部
五、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海关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一、申请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十二、申请材料:
办理
方式
材料名称形式纸质版/电子版份数备注
线上办理
申请表系统表格系统电子表格 1
系统直接填制,
无需下载
身份证明复印件电子版 1 扫描件
其他材料复印件电子版各1份扫描件
(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附件1);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
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国内医疗机构需要使用的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如:外周血造血干细胞、骨髓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应当提供国家红十字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2)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二)受理
直属海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流程图如下: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无需现场办理。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物品是否属于特殊物品;
(二)物品种类及特殊物品风险等级选择是否正确;
(三)申请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四)是否按相关规定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是否提交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见《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作业指引》);
(五)是否提供特殊物品生产商的相关资质文件,如生厂商具有生产、销售资质的官方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六)是否提供特殊物品生物安全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产品成分说明书、COA、MSDS等产品安全说明书;
(七)是否提供特殊物品来源、加工、提取等制备过程和生产工艺的有关材料;
(八)是否提供关于特殊物品用途的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的产品流向、销售渠道和主要用途等。

十七、通办范围:汕头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进入“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模块。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审核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十三、咨询电话:见汕头海关网站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1: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
样表
说明:系统直接填制提交,无需下载。

填制说明
根据网站申请表必填项提示及下拉菜单,填写或选择申请内容,根据进出口产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随附文件。

“数量”指特殊物品的最小包装单位数量,如疫苗的最小包装单位为“支”,细胞的最小单位为“株”,选择下拉菜单的相应内容,如下拉菜单中无对应单位可选“其他”并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总货值”以美元计算,如该批货物的价值是以其它币种,请以申报日汇率折算成美元;如该批货物为非贸易性质,则在该栏中填“0”。

由于“出入境口岸”有临时变动的可能,此项在核销时填写。

若为出境则选择办理出境特殊物品申报的隶属海关,若为入境则选择首次抵达地的隶属海关。

如果D级产品药监局证书截止日期为红色,代表该产品已过期,注册证已过期的产品,如生产日期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的,仍可申报审批。

错误示例
1.按要求应上传的文件未上传。

例如: 出境科研合作用途的人血清样本应上传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未上传。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不完整、不详细或不准确,导致审批人员无法识别产品风险。

例如:用途仅写科研,科研方向、科研内容、科研目的等不明确;产品略去了核心生物成份等。

3.单位信息有变更,未及时更新。

例如:更换了联系人、单位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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