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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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发[2006]146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9.06
【实施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

(民发[200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施行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精通。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2023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差等挑战。

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供充分的救助和保障,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得到全面的照顾,提高其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1. 完善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

将老年人口、独居孤寡老人、身患重病的农村居民作为五保供养对象的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过程应公开透明、积极参与,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供养待遇。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充足。

各级政府应加强预算安排,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得到保证。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参与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工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

3. 完善五保供养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政府应该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4. 完善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通过设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站,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鼓励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参与五保供养服务工作。

5. 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的精神慰藉和关爱。

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关怀工作,组织开展关爱老人、关爱生活的活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培养一支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咨询、支持、辅导等心理健康服务。

6. 加强五保供养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

加强对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案管理制度,采取定期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网络监测等方式,了解供养对象的生活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和困难。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与条件1.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供养内容与标准1.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

2.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与管理1.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4.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督与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五保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供养。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需求得到满足。

五、其他规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办法还需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口实施救助和供养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农村特困老年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加大了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原则:(1)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政府主导: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区分分类:根据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供养对象,进行分类供养,实现个性化服务。

(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解决问题。

三、主要措施1. 普查登记:通过组织普查,全面掌握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供养需求,建立档案,构建数据库。

2. 供养标准:制定农村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水平基本、合理和公平,根据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 供养方案:根据供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供养方案,包括提供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用、住房等保障,以及心理和精神上的关怀。

4. 提供服务:在供养机构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和人员配置,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资金和物质援助,开展志愿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6. 宣传教育: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农村特困老年人及其家庭对政策的了解和参与意识,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7.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组织保障1. 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浙政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安排,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总体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全面启动,各市都要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已经先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市、区)要抓紧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准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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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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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一)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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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内容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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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是我国针对农村特困群体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全称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该制度旨在保障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本文将从五保工作的定义、对象、资金保障、供养内容、实施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五保工作定义五保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困群体实行吃、穿、住、医、葬(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生活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缓解贫困现象,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五保工作对象五保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1. 老年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 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3.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三、五保工作资金保障五保工作的资金保障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资金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

这意味着五保工作的资金有了稳定的来源,确保了特困群体的生活保障。

四、五保工作内容五保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保吃: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饮食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充足的粮食和食物。

2. 保穿: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确保他们能够保暖、遮体。

3. 保住:为五保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确保他们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4. 保医: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5. 保葬: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丧葬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安葬。

五、五保工作实施流程五保工作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体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浙财社〔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促进全省优抚、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1月21日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本级项目的实施。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并会同省民政部门对各市、县(市、区)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五条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公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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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10.25
【实施日期】1996.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并逐步实现农村五保供养向农村养老保险的过渡。

卫生部门应当为五保对象的医疗保健提供便利,做好五保对象的防病、治病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完成义务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五保对象是指农村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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