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年(卷),期】2016(17)9
【摘要】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其中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规划纲要》;床位数;
中医师;宏观调控;人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医疗机构设置须遵循中西医并重原则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J], 任壮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J],
4.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J],
5.国家卫计委发布公告:废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6项规章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 前言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是医疗行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因此,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等。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和指导意见,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规划和决策。
2. 客观认识当地情况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首先要客观认识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包括人口数量、分布、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需求等方面的数据分析。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当地的医疗需求特点,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 合理布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需要合理布局,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医疗需求。
一般来说,大型医疗机构应分布在人口较多、医疗需求较高的地区,而小型医疗机构则可以覆盖人口较少、医疗需求较低的地区。
同时,还要考虑人口迁徙、交通出行等因素,为不同区域的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4.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资源是医疗服务的基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能和质量至关重要。
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医疗需求和资源情况,进行科学的资源配置。
通过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5. 强化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还需要强化综合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包括提高医生和护士的专业水平、完善医疗设备和技术、推广现代化管理模式等方面。
通过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
6. 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是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和指导意见,避免乱建医疗机构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发生。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7. 结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医疗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一、医疗需求分析医疗需求分析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
通过对辖区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流动情况、疾病谱、医疗机构利用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医疗服务的需求和特点。
例如,老年人口比例高的地区,需要建设较多的养老医疗机构;工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需要建设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医疗机构。
二、人口分布分析人口分布分析是确定医疗机构设置地点的重要依据。
通过分析人口的集中区域,以及附近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等情况,确定医疗机构建设的最佳位置。
同时,要考虑到人口分布的差异性,确保医疗机构分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医疗资源配置医疗资源配置是保障医疗服务覆盖全域的关键。
根据医疗需求分析的结果,合理配置各类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病床、药品等,确保医疗机构在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方面的适度均衡。
四、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质量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核心目标。
要确保医疗机构的设计和运营符合医疗标准和规范,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特别是在环境卫生、医疗安全、医疗管理等方面,要有严格的要求,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医疗机构规划布局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使其布局合理、互补有序。
六、医疗科技设备配置医疗科技设备配置是关系到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的关键因素。
通过医疗需求分析,确定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医疗科技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手术设备、检测设备等,并根据机构规模和服务范围进行配置,确保设备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七、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医疗需求、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医疗科技设备,确保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合理,服务水平高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作为参考,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
医院建设标准列表

GCHC 第五篇
医院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四、中国医院工程建设装饰装修与工程监理、工程验收
1.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6 号 1995 年) 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4.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2003) 5.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 6.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内贸成联字〔1998〕第 7 号) 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66 号 1999 年) 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0.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 号)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00—2013) 1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14.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18.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2006 年) 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2007 年)
五、中国医院工程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1.医疗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口密度和医疗资源要求。
根据不同地区人口规模和医疗需求,合理进行医疗机构的分类和分级设置。
2.医疗机构的设立应根据覆盖范围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合理选择机构的规模和级别,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医疗机构的设立应遵循“规划先行、科学合理、适应需求、提高效益”的原则,避免盲目扩大规模和冗员。
二、基础设施标准:1.医疗机构应具备齐全的医疗设备和设施,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医疗机构应设置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符合医疗服务流程和工作流程,确保医疗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患者的就诊体验。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人员配备标准:1.医疗机构应设置合理的人员配备,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和规模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业水平要求。
2.医疗机构应建立专业化的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医疗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医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服务质量标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可靠。
包括医疗行为规范、临床路径管理、药品管理等方面。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需求。
3.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健康宣教和疾病预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生活质量。
以上是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应根据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功能、结构、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科学性规划的过程。
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是医疗机构建设的基础,它对医疗机构的效益、服务质量、资源利用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将从医疗机构的分类、设置原则以及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机构一般可以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基层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具有综合诊疗能力,可以提供各种综合的医疗服务;专科医院则侧重于其中一领域的医疗服务,如儿科医院、妇产科医院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定位于提供基础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并且与居民生活较为接近;基层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提供基础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
在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首先,医疗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的数量和分布进行科学规划,保障人们的医疗需求能够得到合理的满足。
其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到区域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
再次,医疗机构的设置还应结合医疗技术的发展,保障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能够得到提高。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机构的功能划分和布局设计。
医疗机构的功能包括门诊、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放射等各个方面,通过对不同功能的划分和合理布局,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是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和设备配置。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以病人的医疗需求和医疗服务为中心,合理布置各个功能区域,并考虑到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
设备配置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技术水平进行合理配置,确保医疗机构的设备能满足医疗需求。
再次是医疗机构的人员组织和管理。
医疗机构的人员组织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服务需求进行科学的编制和分工,确保医疗机构的人员能够高效运转和提供优质服务。
另外,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2
•【文号】国卫医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
2025年)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各地加强“十四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月12日。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记录
1.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特殊疾病的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
(5)药品的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五)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①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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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初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性原则。
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二)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三)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四)分级医疗原则。
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五)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一)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
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
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与其他机构配合、协调;(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
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四、《规划》内容(一)现状分析分析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以及医疗卫生资源与内外环境,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进行本地卫生区域的医疗服务调查,确定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要、需求及利用的各项数据。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本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
2.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
3.医疗资源分析: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技术、医疗设备等内容。
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类、分级、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病种(及病情分型)等;人员分析,包括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作效率等情况;费用分析,包括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积总数(平方米)和卫生总费用/医院病床总数等。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1. 医疗服务供需状况。
通过推算医疗服务利用与本地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要(居民年患病人次;年慢性病患病人数;年患病总日数;年卧床总日数)之间的差距,判断医疗服务供需是否平衡。
2.医疗事业发展情况。
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居民潜在医疗服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
3社会经济发展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将对医疗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依据以上分析,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医疗服务需求,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
医疗机构设置要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与发展规划,确保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积极鼓励社会资金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必需床位数(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A×B+C-D) 1×床位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其中:A为本区域居民总数是制定规划的关键环节,居民总数包括区域内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以制定《规划》周期开始日时的夜间居民人口为基数计算:户籍人口数X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暂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已办暂住证数为准)逐年推算至规划周期末;B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划分年龄段;C为其它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D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表示总和;(2)各专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各专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
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业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可参照各科专科床位1张/千人口计。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床位数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70:30进行配置,承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不设床位。
(4)医疗机构设置数的确定: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服务半径、可及性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
2.必需医师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研究确定区域内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医生总数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师配置数量。
3.必需护士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确定区域内护士总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护士配置数量。
4.医疗机构的布局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
功能相同、相近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
(四)确定医疗技术的配置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及疑难危重并发病情况、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执行临床医疗技术准入,合理配置医疗技术资源,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确保医疗安全,满足医疗需求。
(五)确定医疗设备的配置根据现有大型设备资源利用情况,结合当地医疗需求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数量。
(六)确定承担储血点任务的县级医院根据当地临床用血情况,在县级医院规划设置区域储血点。
(七)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五、《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
省的《规划》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进行汇总、综合。
《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1.成立制定《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5.组织以设区的市所制订的《规划》的实施。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1.在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具体工作;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3.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1.在市(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意见;2.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机构的业务半径及可行性制订全省五百张床位以上三级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配置的方案;3.按照全省范围内五百张床位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方案,对省内各设区的市(或地区)制订的《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后反馈各地,完成《规划》。
六、医疗机构的调整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或重组。
按照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对于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扩大医疗机构规模,要充分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
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如本地区的机构、床位、医师、护士与人口比例已达到《规划》提出的指标,不应再规划新建、扩建医疗机构。
七、《规划》的修订《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