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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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综合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综合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概论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它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自由性、平等性、有偿性和占有性。

自由性是指在民事关系下,主体的行为和意愿基本上是自由的;平等性是指在民事关系下,主体是平等的;有偿性是指民事关系下,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占有性是指与财产权利相关的民事关系。

二、自然人和法人民法规定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是指能够自主行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法人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在线索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单位。

根据民法的规定,法人应当依法保护,加以使用,不得侵犯;法人的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法定的期限限制;法人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自然人和法人在民法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三、物权物权是指以物为对象,以达到具体目的的主体行为能力人,对物享有直接支配和代理支配的权利。

民法将物权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两种,其中绝对物权是指权利能够直接行使、要求他人尊重,而且公平对待;相对物权是指权利人只能从权利关系主体等有权利的人身上依法承认其权利。

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用益、担保等权利。

四、合同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订立、变更、解除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使交易和其他民事活动规 range化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合同关系由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形成,无形式限制。

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自愿、平等等)、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标的、一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五、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包括侵权的种类(侵权行为不依法侵权划分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法人侵权等)、侵权的形式(正当防卫、状态侵权等)和行为人的责任。

六、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遗产依法由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基本原则是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顺位和份额。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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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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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民法概述民法是规定个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的专门法律。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基本原则1. 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即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协议的原则:即一切民事行为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他人进行民事行为。

3. 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诚信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4. 法律保护的原则:即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5. 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与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主体1. 公民: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足法定年龄的人;因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能力;因其他原因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满足法定年龄,但是由于未成年、心智障碍或者精神疾病等原因,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行为能力受到法律限制的人。

四、民事权利1. 人格权:是指公民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利益。

2. 财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合法获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3. 合同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的市场主体间订立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4. 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

五、民事行为1. 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使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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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人的基本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责任。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人的生存、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有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法人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

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人格有关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财产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法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行为义务和支付义务。

行为义务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以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义务是指主体应当向他人提供或者交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设定、变更、消灭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能力。

客体是指发生法律行为的事物,包括财产和权利。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表达意思的行为或者方式。

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对于法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包括依法建立和终止的法定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撤销。

有效是指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果。

无效是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撤销是指主体有权利请求对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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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引言民法是指国家对民事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民法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掌握民法的知识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对自身身心完整和名誉尊严的保护权利。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

在我国的民法中,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3. 合同权利和责任合同权利和责任是指个人依法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约定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权利和责任是市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三、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是指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采取相应的适用方法和原则。

1.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定原则是民法适用的基础。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自由原则强调契约精神和合同自由。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要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民法的实施和保障民法的实施和保障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和制度来支持和保证。

我国设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对民事关系进行司法审判和检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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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了个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具体来讲,民法是通过法律规范对个人的行为和民事关系进行规制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

民法是一部全面的、系统的法典,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等相关规定。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也是民法规范的理念和立法的根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平等自愿原则: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自愿的,即双方是在平等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协议的。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的意愿强制对方履行合同。

这是民法规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2. 自主意识原则:民事行为必须是依法自主意识的表现。

自主意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认识行为含义、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动作。

3. 善意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信贷、信用、信义等原则进行行为。

4. 公平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注重公平,不应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6. 法律优先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为。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侵权责任、合同和不当得利等。

下面就是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权利与义务:民法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成对存在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是一种主张,义务是一种承担。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变更条件和终止条件。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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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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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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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债法(私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入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入伙无效。

、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可以推举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退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退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著作权法》第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为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还可以有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

一、民事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一)支配权1、支配权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2、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例外(《物权法》第条)。

3、地役权、担保物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1、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只是产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2、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它又是给付之诉的基础性权利。

3、支配权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4、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年的除斥期间。

5、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只有债权请求权。

1、一时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指诉讼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法定,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否认权(又称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四)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例外:,条件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有: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适用除斥期间的非形成权:①保证期间,适用债权请求权;②占有回复请求权,年除斥期间,属于请求权;③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年和年的除斥期间,非形成权。

4、形成权大多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5、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客体一、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订立遗嘱的行为是财产行为,不是身份行为。

、一般情况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是同时存在的。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种给付义务(债权关系),不发生财产权变动。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和准物权行为(债权转移、消灭)。

、无因行为中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权受理的无因性,除此之外都是有因行为。

、诺成性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实践性行为:意思表示交付(保管、定金、、借用、代物清偿协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合同)。

(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沉默形式:推定(积极行为)、沉默(法定或约定)。

沉默的法定情形:)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应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个月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在试用买卖下,试用人若表示沉默则视为同意购买;)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处理前);)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表态(个月),视为拒绝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表态(个月),视为拒绝追认;)继承发生后,受遗赠人不作表示(个月)的视为放弃遗赠。

、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原则有效;相对人知晓,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戏谑表示(一律无效)、双方虚假表示(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行为(无效,虚假表示的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4、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因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具有不正当性。

5、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情形:(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6、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行为、胁迫故意、因胁迫陷入恐惧继而作出意思表示、具有不正当性。

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限制【无论(受胁迫人的)相对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具有正当性的威胁,不成立胁迫:①为实现权利内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例;甲酒驾撞伤乙,损失万元,乙告知甲赔偿万元就不去报案);②晚辈出于对长辈的敬畏而订立合同。

7、受欺诈与受胁迫的区别:受害方的心理状态不同。

欺诈—心甘情愿;胁迫—被迫。

8、乘人之危须乘危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9、重大误解的情形: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重大误解须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10、“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若仅是意思表示作出的动机发生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没有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但表意人因欺诈陷入动机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成立欺诈。

11、误载不害真意,若经解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仅用错了此或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撤销;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利于自己,且构成重大误解,但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的内心所欲,则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

12、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

13、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重大误解往往源于表意人“自发的错误”;受欺诈人的错误认识来自于相对人的欺诈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须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

、附停止条件(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生效;不成就时,失效(非无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失效;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继续到底。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为成就。

3、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特别法上的限制。

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解除;具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除外)。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约定的非法定的。

(五)有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按合同的效力一章安排)()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和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催告期为个月,未作表示,拒绝追认。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追认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追认生效后,其撤销权消灭。

)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的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无权处分可适用善意取得。

)两个例外:①《买卖合同解释》第条。

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②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原则上有效。

但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类型: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2、代理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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