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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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3.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二、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1.是单方意思表示;2.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

举例:甲(15周岁)与不知情的乙(19周岁)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后知其为未成年人,遂通知甲的父亲,要求其表态是否追认甲的行为。

此例中,涉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乙催告甲父予以追认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于形成权。

三、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往往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或者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无论什么权利,或者权利效力表现为请求权,或者其救济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举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 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二、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作的区分,⽀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对于这四个权的具体区别和相关联系,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以供参考,欢迎阅读!⼀、⽀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作的区分。

1、⽀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通过其单⽅的⾏为就可以使⼀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是使权利⼈可以依其单⽅意思表⽰(构成单⽅法律⾏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

基于意思⾃治原则,本来⼀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当事⼈的共同同意才能发⽣,但是若⼀⽅当事⼈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的意思表⽰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

⽽催告权本⾝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请求权效⼒的权利。

⼆、⽀配权和请求权划分的依据⽀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来的。

1、⽀配权是权利⼈排他地直接⽀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的作⽤:积极⽅⾯,即⽀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为的介⼊;消极⽅⾯,即权利⼈有权禁⽌他⼈妨碍其对标的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权也属于⽀配权。

2、请求权是权利⼈要求他⼈为特定⾏为的权利。

与⽀配权不同,请求权⼈只能对义务⼈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直接的⽀配。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

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请求权一般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方得提起给付之诉。

请求权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和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

4.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 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6.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7. 抗辩权:广义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8.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9.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记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10.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

11. 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12.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13. 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4. 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15. 救济权: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16. 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17.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须待其他条件具备防可享有的权利。

18. 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组织。

19.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0.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1. 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2. 商洽合伙:是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3.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并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答案】错(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例题·多选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4)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选项A正确。

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

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例题·单选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和诉讼时效。

选项A错误。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财产关系,不是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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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二、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1.是单方意思表示;
2.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

举例:
甲(15周岁)与不知情的乙(19周岁)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后知其为未成年人,遂通知甲的父亲,要求其表态是否追认甲的行为。

此例中,涉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乙催告甲父予以追认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于形成权。

三、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往往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或者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无论什么权利,或者权利效力表现为请求权,或者其救济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举例: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两天,甲又将房屋以23万元价格卖给丙,并办理变更登记。

在此例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合同均为有效,由于乙、丙分别对甲享有请求权,故不存在优先性。

因此当丙通过登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乙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也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
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

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

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

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为时效抗辩权。

另外在民法理论上,没有法律原因而承担的债务也会产生永久的抗辩权;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取得债权的,债务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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