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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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

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

2018年第2期法治研究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孙宪忠** 摘 要:在我国,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甚至遭到了极为强烈的抵制,这与民法学界从未有人系统而且正面地介绍相关的科学知识体系不无关系。

本文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憾而作。

从上个世纪末期以来,笔者依据民法科学原理,提出区分原则的科学理论,建立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区分(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及这些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规则,为交易中的法权关系分析和裁判建立科学规则体系。

区分原则在近年来得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逐步采纳。

本文对于区分原则涉及的法理历史渊源以及我国立法的发展、法学的发展、现实的普适性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为我国民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建设作出了努力。

关键词:民事基本权利 区分原则 分析裁判 法技术*本文系笔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开设的民法总论课程的讲稿基础上改写。

**作者简介: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的提出(一)概说民法的法技术问题,过去学界很少谈到,但实际上十分重要。

民法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它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的范围是明确肯定的;而且,它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体系、独特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责任的概念系统,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等等。

这些民法的知识体系,构成民法的法技术层面的内容。

我们学习民法、利用民法分析和裁判案件,甚至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都要依靠民法的法技术知识。

笔者在民法典立法的专家会议上多次指出,民法典立法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把一大堆概念或者规范堆积起来。

如果表面上看是一个整体,内在的制度和规范却没有逻辑,那就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

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在评论欧洲的民法法典化之所以能够演变成为一场世界性的运动的时候指出,这一运动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这些主导民法典运动的立法者和政治家清晰地认识到了“体系化效应”,也就是把庞大的民法规范群体按照一定的逻辑编制成为一个体系的积极效应,这种积极效应首先是能够消除盲目立法和冲动立法,其次是能够压抑甚至消除司法随意或者司法任意。

民事权利体系图示

民事权利体系图示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物权法、担保法)
留置权
债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民法通则)
继承权 (继承法) 股权 (公司法等)
民事 权 利
财产权
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水法等)
.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人身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亲权
(婚姻法)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宪法、民法通则)
知识产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法)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体系是指特定社会中个人、家庭以及其他组织受到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利和利益主要指与民事生活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如财产权、婚姻家庭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在一定程度上,民事权利体系反映了该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价值观念。

民事权利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一个人就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全部或部分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

财产权是人们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最基本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产权的保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配套。

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公正的法律、有效的司法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因为物质财富的收益激励和效率节约都依赖于产权制度的完备和清晰。

其次,婚姻家庭权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权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法律等方式获得的对家庭生活的自治、自主和合法组织的权利。

婚姻家庭权的实现既有利于保障个人的福利和个人自由,又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为此,维护婚姻家庭权是每个国家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如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了夫妻的财产权、离婚权、抚养权等,旨在保障其婚姻家庭权的合法性和权利的平等性。

人身权是指保护人类生命、身体、自由和尊严等方面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被认为是个人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结合的产物。

人身权的最高宗旨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尊严,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的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是指的是反映人们在文化、艺术、技术等领域所创造的各种智力成果,如发明、文学作品、艺术品等的权利。

知识产权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得到保护,维护其合法利益。

比如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专门法律来保护发明者的知识产权。

总的来说,民事权利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不同的民事权利在不同阶段、不同国家的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民事权利可以按照多种不同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分类体系:
1.个人权益与财产权益:个人权益指个人的自由、尊严、身体
健康等,而财产权益指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等。

个人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和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包括动产权(如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和不动产权(如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等)。

2.权利与义务:权利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义务则
强调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雇主享有对雇员劳动力的使用权(权利),而雇员则有接受雇主指挥、提供劳动的义务。

3.权利的主体与客体:权利的主体指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客体则指受到权利限制的个人或组织。

例如,产权的主体是产权人,客体是其他人不得侵犯的财产。

4.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不
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例如人身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利,例如合同中的债权。

5.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具体权利是指明确规定在特定事实条
件下产生的权利,例如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抽象权利是指独立于具体事实情况存在的权利,例如合同中的权利。

总体来说,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可以根据不同层面、不同性质以及不同关系进行分类,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

不同分类体系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使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和系统化。

2023年民法总论试题库

2023年民法总论试题库

第一章民法概论单选: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重要合用于。

A、物权法B、债权法C、协议法D、侵权行为法以下哪个民法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

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权利神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下面对民法的性质说法错误的是。

A、民法是市民法B、民法是权力本位的法C、民法是实体法D、民法是国内法填空:具有现代意义的第一部资本主义民法典是。

我国民法通则是自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被誉为“帝王条款”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名词解释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多选以下可以纳入民法范围的是。

A、物权法B、婚姻法C、商法D、税法从民法的性质上看,民法是。

A、市民法B、特别法C、私法D、实体法以下可以成为民法渊源的是。

A 民事特别法B 国际条约C 习惯D 判例以下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A、侵权补偿关系B、协议关系C、父母子女关系D、税收关系简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只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分),其共同特点是都具有平等性(1分)。

人身关系是以人格和身份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1分),财产关系是以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分)。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奉行权利本位的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国内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重要有哪几个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论述试述民法的重要内容(1)民法总则;(2)物权法;(3)债权法;(4)人身权法;(5)亲属法;(6)继承法;(7)知识产权法;(8)商法。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单选:我们将可以移动的物一般称为。

A、特定物B、动产C、孳息D、从物在两个民事权利中起从属作用的权利是。

A、请求权B、从权利C、辅助权利D、相对权按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谢怀拭论民事权利体系

谢怀拭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3 浏览次数:19880字体大小:大中小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

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

这种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各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在发展,这种研究工作也应随着发展,不应该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

今天我们须要审查一下,在原来关于民事权利的理论中,哪些过时了、陈旧了,今天应该抛弃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补充,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

在这种研究工作中,民事权利体系问题尤为重要。

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

在这个体系里,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各种权利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

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

其次,初学民法的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

从这一点说,对初学民法的人,最好先让他了解整个民事权利体系,而不宜于把各种权利作分散的讲授。

近年来,我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

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

对个别权利的研究与对整体的研究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深入。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

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

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

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

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

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我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

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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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体系包含多种权利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
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亲属权: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
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亲属权是以由亲属关系而得享有的利益为内容,以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客体的。

3.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
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则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
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5.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

7.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此外,民事权利还可以根据其效力范围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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