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二、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作的区分,⽀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对于这四个权的具体区别和相关联系,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以供参考,欢迎阅读!⼀、⽀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作的区分。
1、⽀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通过其单⽅的⾏为就可以使⼀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是使权利⼈可以依其单⽅意思表⽰(构成单⽅法律⾏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
基于意思⾃治原则,本来⼀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当事⼈的共同同意才能发⽣,但是若⼀⽅当事⼈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的意思表⽰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
⽽催告权本⾝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请求权效⼒的权利。
⼆、⽀配权和请求权划分的依据⽀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来的。
1、⽀配权是权利⼈排他地直接⽀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的作⽤:积极⽅⾯,即⽀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为的介⼊;消极⽅⾯,即权利⼈有权禁⽌他⼈妨碍其对标的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权也属于⽀配权。
2、请求权是权利⼈要求他⼈为特定⾏为的权利。
与⽀配权不同,请求权⼈只能对义务⼈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直接的⽀配。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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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
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请求权一般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方得提起给付之诉。
请求权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和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
4.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 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6.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7. 抗辩权:广义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8.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9.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记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10.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
11. 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12.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13. 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4. 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15. 救济权: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16. 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17. 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须待其他条件具备防可享有的权利。
18. 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组织。
19.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0.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1. 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2. 商洽合伙:是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23.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并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答案】错(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例题·多选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4)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选项A正确。
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
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例题·单选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和诉讼时效。
选项A错误。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财产关系,不是人身关系。
支配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别a、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点: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注:民事诉讼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b、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属于典型的请求权。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何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
c、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该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
形成权具有下列特点: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4、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d、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实战演练:试分析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各有哪些:17岁的小何考上某大学计算机系,即前往乙电脑销售部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两个类型,价金均为6000元,小何表示购买其一,先付300元作为定金,究竟买何种类型改日另行通知。
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甚感不悦,但念其学习需要,就勉为承认,并表示让小何自己决定买何种类型的电脑。
小何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
乙交付电脑后要求小何支付剩余款项,小何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同意后遂拒绝支付剩余价款,后又打电话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已经支付的价款。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
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1.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1)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2)人身权:人格权(3)知识产权属绝对权,但著作权特殊考虑。
(4)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下文详细介绍)(四)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1.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2.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二、支配权1.主体: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注意】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