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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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3.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二、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1.是单方意思表示;2.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

举例:甲(15周岁)与不知情的乙(19周岁)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后知其为未成年人,遂通知甲的父亲,要求其表态是否追认甲的行为。

此例中,涉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乙催告甲父予以追认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于形成权。

三、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往往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或者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

无论什么权利,或者权利效力表现为请求权,或者其救济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举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 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左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立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左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泄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立,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怎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左范I期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左、变更、消火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支配权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支配权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支配权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支配权。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

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a、客体特定。

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

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

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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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司考笔记2

司考笔记2

第一款支配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其特点是:⒈权利主体、客体特定。

⒉义务主体不特定⒊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⒋具有排他效力。

第二款请求权一请求权的含义: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二请求权的特点:㈠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

㈡具有非公示性。

㈢请求权多是实体权利。

三请求权的意义:㈠请求权居于权利体系的枢纽地位。

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需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可见该权功能之广悍。

㈡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此三诉中,给付之诉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㈢请求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赔偿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区别。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

四请求权的分类: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分为:㈠债权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㈢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㈣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人格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㈤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以上分类,唯有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从债权成立时当然发生。

其他请求权则多于受第三人侵害时方才发生。

五债权与其请求权的关系:请求权是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债权是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仅为债权主要作用之一。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

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请求权一般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方得提起给付之诉。

请求权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和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法考考点:四类民法权利傻傻分不清

法考考点:四类民法权利傻傻分不清

法考考点:四类民法权利傻傻分不清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均属于支配权。

1.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包括支配权人之外的所有人。

2.支配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

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例】小王拥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小王对该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无需任何人的协助即可实现。

除小王以外的一切人,均为小王的义务人,承担不侵犯小王对该汽车的所有权的消极义务。

否则,小王有权对此侵权予以排斥。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三种类型。

1.请求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特定性,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进行请求,而不能向义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

2.请求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例】小王拥有一辆汽车。

小王与小红订立汽车买卖合同,在向小红转移汽车的所有权之前,小王又与小李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

此时,小红、小李均对小王享有给付物汽车的请求权。

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常见的抗辩权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1.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有请求才有抗辩,只有请求权的义务人才享有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其以拒绝履行请求权所请求的行为为其内容。

【例】小王与小红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如果小王在未向小红交付汽车前请求小红支付价款,小红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四、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在民法中,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决定权、抵销权、选择权、撤销权等均属于形成权。

1.形成权的产生(1)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法律对于重大误解意思表示所规定的撤销权。

(2)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分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的常规课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识点,同时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论内涵的,在具体讲解时如何用学员能够理解的难度讲其区分,以及用理论来做对题目是一个重难点,本文试图对这个理论进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一个是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另一个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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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名词解释
支配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事物进行支配和掌控的权力或能力,通常指权力、地位、财富或资源等方面的掌控权。

支配权可以是个人拥有的,也可以是机构、组织或国家等拥有的集体权力。

拥有支配权可以使一个人或组织在所在领域内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和影响力,能够控制和操纵一些关键性的决策和资源,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然而,支配权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拥有支配权所做出的决策和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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