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为了推动农村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农机质量问题,导致农民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使用效果不佳。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农机投诉处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立农机质量标准和检验体系农机质量是农机购置补贴的前提,为了保障农机质量,需要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检验体系。
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根据农机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检验体系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农机检验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二、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处理中心三、投诉受理和调查农机质量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初步调查。
如果投诉属实,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如果投诉涉及农机质量问题严重,可以要求生产企业对相关农机进行召回,并进行修复或替换。
如果投诉属实,涉及恶意销售农机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执法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和执法。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严重的农机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暂停或撤销其农机生产或销售资格。
五、加强农机质量监督和管理为了提高农机质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农机质量问题多发的地区和企业,可以加大监督力度,加强质量管理指导,确保农机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农民的农机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农机质量宣传活动,普及农机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农机维修技能,增强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综上所述,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质量标准和检验体系,设立投诉处理中心,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等措施,可以及时处理农机质量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现代农业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会,以上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投诉原则(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对造成损害的产品质量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凌晨,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
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
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二、受理投诉范围(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作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三章投诉受理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五章信息报送和监督第六章⼯作纪律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作,提⾼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者和⽣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偿服务。
⿎励就地就近进⾏投诉。
第⼆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机械化⾏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作要求的⼈员、场所、设备和⼯作制度。
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机械化⾏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持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业务指导。
第⼋条从事投诉受理、调解⼯作的⼈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作,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三)经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机械化⾏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传真、电⼦邮件等信息。
武汉市拟修订《武汉市农业机械服务管理条例》

管理服务
武 市 修 武 市 业 械 务 理 例 汉 拟 订《汉 农 机 服 管 条 》
武 汉市农 业机 械化 服务 总站 尤俊
件 《 汉市农业机械 服务管理 条例 》 ( 武 下称 《 条例 》 万台套 ( )以上 ;五是农机作业增收区域拓宽 。各区农 ) 于 19 年 4 2 98 月 4日由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机部门在完成本 地机耕 、机收、机插任务 的同时 ,积极组 员会第 3次会议通过 、19 年 9月 2 98 5日由湖北省第九届 织跨 区作业 以促进农 民增收 ,全市开辟省 内孝感 、黄 冈及
省外河南 、河北 、山东 、安徽等地耕整 、机收市场 ,跨 区 作业每年 为机手们创收都在 1 0 万元 以上 ;六是农业机 0 0 械在抗灾救灾避灾 中。在农 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中
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 )农机执法行为 日 5 趋规范。一是制定完善了配套措 施 。以农 机安 全监理为重点 ,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 制定 和完 善了农 机监 理执法人 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 ,
务组织 26 7 ,服务人员 达 5 4 0 个 83 0人 ;农 机户发 展到
促进了农机安全工作 。8 年来 ,共检验农用运输机械近 7 . 5 万 台次 ,审验驾驶员 46 . 万人次 。新办行 车证 700台以 0 上 ,新考驾驶证 9 0 多人次 ;换发行车证 2 0 0 0 0 0台以上 , 换发驾驶证 3 0 0人次 ,清理无证行 车 I 0 0 0台次 ,无证 8 驾驶 2 0 0人次 。通过开展 “ 9 农机安全月” 、建设 “ 农机安 全生产村 ”和整治 “ 无 ” ( 证驾驶无 牌行车 )等活 两 无 动 ,大幅度减 少了事故隐患 ,全市年农机事故死亡率控制 在 08 o . 以内。农机监理在减低安全 生产重 大事 故率 、改 % 善农机安全生产环境 、确保一方平安中发挥了作用 ;五是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16年开始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该政策旨在促进农机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以及缓解先进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业差距。
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实行购置补贴,以帮助该领域的经济和技术发展。
随着这项政策的实施,农业技术和现代化设备的使用率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农业机械市场的扩展,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问题也开始引起更多的关注。
有很多农民投诉购买的农业机械质量不佳,甚至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因此,需要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下的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进行完善和标准化,以促进农业机械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基本原则1.以维护农民购买权益为核心,解决投诉问题无小事。
2.以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成为处理投诉的标准。
3.以合理分工与密切协作为投诉处理的前提条件。
4.以推动农机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为目标。
投诉处理组织架构投诉处理机构1.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协调投诉解决机构的工作,认真处理农民对于农机市场的投诉。
2.农业机械销售企业负责接受对其销售的农业机械的投诉,并处理自身销售环节存在的合法问题,解决纠纷。
3.农机制造企业负责对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的质量问题负责,提供保修服务。
4.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投诉处理流程以下是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投诉处理流程:1.农民对于农机购置或者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可向该投诉地区市场监管机构或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技术监督局启动投诉处理流程。
2.投诉处理机构对于农民投诉进行受理,对于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开具相关证据单据。
3.投诉处理机构进行初步的审核,包括处理机构是否具备受理该投诉处理的资格,有没有其他机构受理了相同的投诉问题等。
4.投诉处理机构担任舆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查,以及信息披露并发布调查情况。
5.投诉处理机构将投诉与销售企业沟通并处理,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纠纷,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或纠纷,则会启动情况调查,对于情况的确认通过以上途径向农民提供:维修、更换、退还购车款等解决方案。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工商消[2005]10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7.12【实施日期】2005.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武工商消〔2005〕100号)各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5年4月5日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七月十二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以下简称12315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315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依法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纠纷,调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12315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高效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工作机构应遵守本规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全市12315内部工作网由三级构成:市局设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指挥中心,分局设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中心,工商所设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站。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指挥中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二)分流、督办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三)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四)审核、采录、汇总、统计、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并归档和根据上级要求上报;(五)编辑、公布有关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发布消费维权预警等有关信息;(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机生产企业及相关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及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处理中心,中心设有处理人员、专家顾问团队等。
第四条农机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投诉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三章投诉渠道第五条农机质量投诉渠道包括电话投诉、网络投诉、实地投诉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农民群众可以通过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
第四章投诉受理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接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登记建档,做好信息追踪。
第八条投诉受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受理流程和时间要求,及时回复投诉人意见。
第五章调查核实第九条农机生产企业在接到投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及情况。
第十条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取相关证据,进行实地勘察等。
第六章处理结果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结果,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处理结果应当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得到敬信。
第七章后续管理第十三条农机质量投诉处理后,企业应当建立后续管理机制,对问题进行长期监测跟踪。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生产、服务的方向,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恶意投诉、虚假投诉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其他第十七条对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各农机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农机产品质量和农民利益。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正文:
----------------------------------------------------------------------------------------------------------------------------------------------------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规范农机投诉工作,有效的调解农机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发生的质量纠纷,更好地为农机购买者和使用者解决农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切实保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武汉市农业机械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受理农机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条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第四条农机投诉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农机或接受的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
第二章受理投诉范围
第五条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一)消费者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另配件的质量、价格、规格、计量、说明、包装、商标、广告等方面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维修质量方面的投诉。
(三)消费者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另配件“三包”服务的投诉。
第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经营者购、销活动之间的纠纷。
(二)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的投诉。
(四)被投诉方不明确或下落不明。
(五)商品表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六)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七)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另部件造成的故障。
(八)因驾驶、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第七条下列投诉酌情受理
(一)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被诉方,能够确定的,应予以受理。
(二)其他单位转来的有关农机的投诉。
(三)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投诉的受理
(一)投诉者要提交文字材料,既投诉书或投诉人签名盖章的详悉口述材料,内容应包括:
1、投诉人的姓名、通信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被投诉者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3、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4、具体投诉要求。
(二)投诉者要提交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票、三包凭证、协议、通信、证明等;对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第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被诉方提出正当理由,投诉站认为不适合调解的;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将不受理的原因及依据及时告知投诉者。
必要时,可提醒投诉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条对受理的投诉及时填写《投诉登记表》登记建档。
第四章投诉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受理后,及时与当事人和被投诉方确定调解日期。
调解过程中,先对投诉事实进行认定,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作好笔录。
第十二条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投诉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均签字盖章,投诉站加盖公章,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又同意继续调解时,另定时间调解。
第十四条争议双方分歧较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投诉方提出中止调解,应立即结束调解,并视为结案;投诉站也可以终止调解;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提出中止调解,应采取其他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站可直接请鉴定部门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在期限内,被诉方答复解决的,投诉者超过期限不再要求处理的,视为结案。
第五章处理时限
第十七条凡接到消费者投诉,是否受理,应在7日内告知消费者。
第十八条处理一般性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调查处理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六章投诉总结
第十九条搞好年度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年度总结报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和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武汉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