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农机鉴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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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鲁农机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字〔2024〕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要求,推进全省大规模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促进农机装备升级换代,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9月28日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锚定农业强省建设目标,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报废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强化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强化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强化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机质量问题也逐渐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些农机厂家存在质量问题,这不仅给农民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因此,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是必需的。

一、加强农机厂家质量评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加强对农机厂家的质量评估工作,对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质量监督。

通过严格的质量评估,可以保证农机厂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农民的需要,从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机产品,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惩罚。

一方面可以对农机厂家进行处罚,例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避免农民因为农机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

为了解决农民投诉难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制度,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在网站、报刊等公众信息平台上开设投诉受理栏目,方便消费者提交农机质量投诉信息。

2. 鼓励农机生产厂家建立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以便消费者随时反映农机质量问题。

3. 成立专业投诉受理部门,负责对消费者提交的农机质量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回复消费者的投诉。

三、强化农机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产品合格率。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农机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对农机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助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2. 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产品合格率,及时发现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对生产农机产品的企业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升农机产品的质量水平。

四、规范农机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严格执行农机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农机销售企业具备资质和质量保障能力。

2. 加强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流通环节的监督,防止假农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鲁农机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办发电〔2021〕10号)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交安发〔2021〕1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省厅制定了《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月29日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汲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有效排查和消除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农机行业领域及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以最严责任、最硬措施,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12]16号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12]16号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12〕16号)各市农机局(办):为充分发挥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处置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调解工作,保障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置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对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实施“地域管辖,就近受理”,向山东省农机系统所属的一个农机投诉监管机构,一次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农机产品10台以上或参与人数30人以上,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贯彻“科学、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事态扩大,杜绝由群体投诉变成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农机系统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网络。

各级农机部门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质量管理和投诉监管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农机质量管理和投诉监管机构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本辖区内农机投诉监管机构受理的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鲁农机监字〔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鲁农机监字〔2023〕1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农机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结合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措施,消除农机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2.构建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紧梳理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管机构的配置情况。

落实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事故统计与处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农机安全监管职能。

对存在职能缺位、落实不力的,立即整改;因职能分散不同部门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

确保农机安全监管职能贯彻有机构、工作落实有人员,努力形成上下衔接顺畅、政策传递及时、工作部署高效的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做好衔接,夯实农机安全监管责任3.加强与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衔接。

农机牌证业务在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配合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等规定,落实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牌证核发、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登记情况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鲁农机鉴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农机中心:今年3月,我省在疫情防控形势下组织开展的2020年全省“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线上线下,有声有色,延伸有力,宣传到位,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农机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职责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切实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在用农机质量调查等工作,促进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市、县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指导辖区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确定专业人员,设立投诉电话,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质量投诉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把质量投诉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各地应指导市县级农机质量投诉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积极受理、努力调解、处理所在县市的质量投诉案件,对那些市县级无法确定问题责任或无能力处理的案件,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农办机[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

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二、全面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股)或单位,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鲁农机监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2月7日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鲁农机监字〔2021〕2号)总体安排,为全面掌握全省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措施、责任落地,确保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决定对各市、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制定方案如下:一、分组情况省厅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见附件1),下设6个工作组(见附件2),由省厅相关处室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带队,实行分市包干负责。

车辆由组长单位提供,有关费用按照规定由各自单位承担。

二、督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农机安全主管部门及重点监管对象(农机合作社、维修网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进行督导检查。

三、时间安排各工作组按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检查时间,原则上集中督查不少于2次,每市不少于2个县(区),每县(区)不少于6个重点监管对象。

四、督查内容(一)农机安全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组织部署、工作机制建立、隐患排查、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等情况。

(二)重点监管对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安全责任及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工作部署。

各工作组要按照《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原则,合理安排时间,提高督导检查效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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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农机中心:
今年3月,我省在疫情防控形势下组织开展的2020年全省“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线上线下,有声有色,延伸有力,宣传到位,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农机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职责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切实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在用农机质量调查等工作,促进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市、县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管体系和队
伍建设,指导辖区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确定专业人员,设立投诉电话,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质量投诉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把质量投诉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各地应指导市县级农机质量投诉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积极受理、努力调解、处理所在县市的质量投诉案件,对那些市县级无法确定问题责任或无能力处理的案件,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要对网络、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

四、强化手段,大力推进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机质量投诉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落实机构改革后系统新申请人员的注册和机构信息等数据维护更新。

要认真落实农机质量投诉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农机质量投诉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将辖区内质量投诉信息及时完整地录入系统,按时报送本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监督机构。

为掌握农机质量的动态信息,制定农机质量调查计划,为农机质量状况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五、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常态化农机质量投诉监管方式
今年“农机3·15”活动,在特定时期首次采取“线上”方式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动,有条件的市县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各地要积极创新探索常态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机质量投诉宣传咨询服务方式,加大农机质量投诉咨询服务力度。

切实发挥“农机3·15”专栏作用,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做到“线上办、不见面”。

各地要指导辖区将各类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向下延伸,扩大宣传服务范围。

要注重典型案例的整理宣讲和活动成效的总结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1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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