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登记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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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doc 3页)

某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doc 3页)

某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doc 3页)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配备专人(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节、处理;(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对确实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应依法予以处理;(三)向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投诉接待日;(四)对损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媒体给予揭露、批评;(五)就有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好工作内容,并配备专职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熟悉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性能状况;熟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的产品标准;(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好政治水平;(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五)经专门培训,由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凡个人、联户或集体组织购买的、用于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用灌溉及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农业机械产品。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二○○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规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促进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兼作运输等作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机械。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包括产品制造和修理质量以及产品在销售、修理过程中的服务质量。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使用者包括农民、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农业机械使用者发现质量问题,有权向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在进行调解时,应征得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同意。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旗县以上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各级农业机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工作。

第六条上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有权办理下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机构管辖的案件。

下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管辖案件,认为需要上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办理的,可报请上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规定。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行业为的质量投诉,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亲提出建议。

第三章投诉受理第八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形式包括来人、电话、信函。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对农业机构使用者的所有投放予以登记,填制《投诉记录册》,了解该质量投诉的基本情况,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见。

强化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强化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强化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机质量问题也逐渐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些农机厂家存在质量问题,这不仅给农民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因此,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是必需的。

一、加强农机厂家质量评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加强对农机厂家的质量评估工作,对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质量监督。

通过严格的质量评估,可以保证农机厂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农民的需要,从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机产品,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惩罚。

一方面可以对农机厂家进行处罚,例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避免农民因为农机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

为了解决农民投诉难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制度,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在网站、报刊等公众信息平台上开设投诉受理栏目,方便消费者提交农机质量投诉信息。

2. 鼓励农机生产厂家建立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以便消费者随时反映农机质量问题。

3. 成立专业投诉受理部门,负责对消费者提交的农机质量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回复消费者的投诉。

三、强化农机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产品合格率。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农机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对农机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助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2. 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产品合格率,及时发现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对生产农机产品的企业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升农机产品的质量水平。

四、规范农机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严格执行农机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农机销售企业具备资质和质量保障能力。

2. 加强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流通环节的监督,防止假农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主要职能

上海市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主要职能

上海市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是一家开展农机化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与咨询服务及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和农机质量调查、监督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农机化技术推广计划;2.负责实施国家和本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和任务;3.负责本市农机产品推广鉴定;4.负责本市农机化质量的投诉受理、处置和调查督导;5.负责对本市农机推广体系和质量投诉监督体系进行业务指导;6.组织开展农机化技术培训、宣传和其他咨询服务;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市委农办、市农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设6个内设机构,包括:1.办公室(党办)、2.总师室、3.综合业务科、4.粮食机械科、5.园艺机械科、6.推广鉴定科。

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经2006年8月14日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二OO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以下简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

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量调查的确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

第九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明确质量调查的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二)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三)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办复情况(时间、方式、处理结果)
备注:
编号:填表人:填表时间:
《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表二
工程名称
投诉内容
简况
调查核实
情况
质量责任
认定与处理建议
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调查人签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编号
年月日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表三
工程名称
核查情况
存在隐患
责任单位
处理意见
送达人
电话
时间
收件人签收
电话
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表一
投诉人
投诉人
地址
投诉人联
系电话
投诉方式
投诉时间
接诉人
工程名称
竣工验收
时间
工程所
在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保修单位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层数
造价
主要问题
简述
处理情况
转文(文号、发文时间)
传真(编号、接收人、接收时间)
电话(接收人、接收时间)
催办(时间、接话人、答复意见)
住址
被投诉
工程简况
所在单位工程名称及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维修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竣工时间
结构类型
层数/面积




调查及鉴
定简况
处理
简况
处理
结果
投诉人
意见
经办单位
与经办人
办结时间
经办人
时间
加固处理工程验收证明表五
编号
工程名称
保修单位意见:

农机质量监督和投诉工作的实践与建议

农机质量监督和投诉工作的实践与建议

投诉维权菏泽市定陶区农机服务中心□ 程晓荣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管工作是监督与规范农机经销企业、保证农机产品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机部门的职责所在。

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为例,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一、监管现状和投诉特点1.农机质量监管现状截至目前,定陶区农机总动力80.6万千瓦,拥有大中型拖拉机4000多台,联合收割机2800台,各类配套农机具3万台,农机化稳步健康发展。

为切实维护农机消费者合法权益,定陶区农机局从2020年开始,开展了以补贴机具为重点的农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消费者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促进农机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统计显示,共出动农机打假人员30人次,印发宣传材料1000余份,举办现场咨询3场次,接待咨询群众100余人次,检查农机维修点70家,农机经销商3家。

2.农机质量投诉的特点近几年,定陶区农机质量投诉主要以农机消费者电话投诉为主,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三包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差等方面,一般通过电话与厂家或商家协商后,都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没有发生因产品不适用、批量产品质量不过关等引发的群体性投诉案件,也没有发生因产品质量或三包服务责任问题产生严重纠纷上门投诉并反复调解才能解决的投诉案件。

力度。

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

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群众投诉举报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要重点整治;对质量不合格、源头不明确的农机产品,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杜绝劣质农机产品流入市场,从根本上杜绝“三无”产品,防止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

5.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

要求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严格工作规程,认真受理群众投诉。

对每一起投诉案件做到谁受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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