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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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为了推动农村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农机质量问题,导致农民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使用效果不佳。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农机投诉处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立农机质量标准和检验体系农机质量是农机购置补贴的前提,为了保障农机质量,需要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检验体系。

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根据农机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检验体系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农机检验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二、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处理中心三、投诉受理和调查农机质量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初步调查。

如果投诉属实,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如果投诉涉及农机质量问题严重,可以要求生产企业对相关农机进行召回,并进行修复或替换。

如果投诉属实,涉及恶意销售农机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执法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和执法。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严重的农机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暂停或撤销其农机生产或销售资格。

五、加强农机质量监督和管理为了提高农机质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农机质量问题多发的地区和企业,可以加大监督力度,加强质量管理指导,确保农机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农民的农机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农机质量宣传活动,普及农机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农机维修技能,增强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综上所述,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质量标准和检验体系,设立投诉处理中心,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等措施,可以及时处理农机质量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现代农业发展。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从事投诉受理、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三)经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培训合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

农业机械售后服务的投诉处理与客户维权

农业机械售后服务的投诉处理与客户维权

农业机械售后服务的投诉处理与客户维权随着现代农业机械的普及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售后服务作为农民购买农机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一些地方,农业机械售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一些投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投诉的处理与客户维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投诉处理流程、维权手段和提升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探讨农业机械售后服务的投诉处理与客户维权。

一、投诉处理流程农业机械售后服务的基本流程包括投诉受理、问题确认、责任追究、补偿方案和满意度调查等环节。

在投诉受理阶段,售后服务人员应主动记录客户的问题,并核实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问题确认阶段,需要对投诉进行初步判断和分类,确定投诉问题的性质和层次。

责任追究阶段,需要明确责任方,并根据责任方的不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补偿方案阶段,售后服务人员应积极与客户协商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完成投诉处理后,还应主动向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客户反馈,不断改进售后服务质量。

二、维权手段对于一些无法通过投诉解决的问题,客户可以采取维权手段向相关部门申诉,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客户可以向农机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门投诉,要求解决问题和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生产厂家未能解决问题,客户可以向相关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在遇到投诉处理困难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的帮助。

同时,客户也可以通过向媒体曝光的方式来制造舆论压力,借助公众的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

维权手段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客户都需要保持合理沟通和充分证据,确保维权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三、提升售后服务质量为了有效降低投诉率和提升客户满意度,农业机械售后服务应注重以下几点:首先,加强售后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和客户关怀体系。

此外,农机生产厂家应积极倾听客户的声音,通过定期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反馈,了解客户需求和建议,针对性地改进和优化售后服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国经贸质(1998)123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本文略去)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出台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出台
维普资讯
《 山西 省农 业机 械化 条 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由山西 ) 省第 十届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于 20 06年 8 4日通过 , 月 公告 自 20 06年 l 0月 1日起 施 行 。 19 94年山西省率先 出台的《 山 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同 将 时废止 。新出台的《 山西省农 业机械化条例》 是全 国首 家以 农 业机 械化条例 为法规 名称 的省级地方性农 机法 规 , 条 《 例》 9章 4 共 5条 。 据 山西 省 农 机 局 相 关 人 士介绍 , 新出 台的《 条例》 紧紧 围绕上位法《 农机化促进 法》 , 以促进农 机化发 展为立 法 宗 旨, 同时 , 加入了管理 的内容 , 集促进与管理为一体 , 以促进 为 主 , 理 为辅 , 出 规 定 了 管 突 促进扶持措施 , 并通过管 理强 化促进 。《 条例》 明确细化 了相 关部 门职责。根据《 产品质量 法》 《 、农业机械 化促进 法 》 等 有关规定 ,条例》 《 规定 了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产 品质量监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主 管 农 业 机

研、 生产和推广应用作 出了明 确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应 当建 立农 业机 械化 技术试 验示 范基地 , 完善农业机械化 技术推广设施 , 逐步建立 以政 府 推广 为 主导 的农 业机 械化 推广服务体系” 农机化技术 。“ 推 广机 构应 当为农 民 和农 业 生产经 营组织 无偿 提供 公益 性 农 业 机 械 化 技 术 的推 广 、 培 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农业 。“ 机 械 科 研 单 位 和 科 技 人 员 通 过技术转让 、 技术 承包 和 技 术 入股等形式 , 促进农业机械化 科研成果 的转化” ,这将会加 快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 、 新 机具 的普 及应 用 。 对 于 当前 较 为 突 出 的燃 油问题 ,条例》 《 明确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应 当安排专项资金 , 对农业 机械 的农业 生产 作业 用燃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 法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另外 , 相 关 农 业 机械 化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农机保 险 、 农机贴息贷款等方 面也 都进 行 了规定 。( 寒 一)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是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标准化和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试验研究、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机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试验与鉴定第五条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产品推广的必要程序;Xx农机产品必须经法定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鉴定证书方可投入生产。

专利产品的生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农业机械科研成果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农业机械进行各类鉴定,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被检验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和检验,做出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农业机械标准化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农业机械产品没有xx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企业标准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起草,经市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相关标准水平,但不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经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不合格产品出厂,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不合格产品”字样。

所有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农机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进口。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正文:----------------------------------------------------------------------------------------------------------------------------------------------------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6日公布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技术推广、技术监督、安全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市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章经营和管理第六条农业机械的经营,实行国家、集体、私营、个体和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农业机械的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农来机械经营者从事农田作业、兴修水利和农田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所签订的作业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第九条拥有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予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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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配备专人(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节、处理;
(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对确实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向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投诉接待日;
(四)对损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媒体给予揭露、批评;
(五)就有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好工作内容,并配备专职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熟悉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性能状况;熟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的产品标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好政治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五)经专门培训,由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凡个人、联户或集体组织购买的、用于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用灌溉及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条件
(一)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包括内容: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购买农业机械产品的日期、购买地点、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及经营者交涉情况,并提供凭证(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购买发票、保修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好有关证明材料。

(二)对缺少凭证好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法律、法规好有关条款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

(四)对其它单位或企业转来的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五)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第八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调节。

将投诉信(复印件存档)转交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超过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投诉站要及时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采取其它突进解决争议。

(二)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站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需要做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做鉴定检测,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做鉴定检测所需的费用先有投诉方垫付,鉴定结果后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负担。

(三)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权益的,或者损害其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

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注意,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害。

(四)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期限要同时函告农业机械产品用户。

在期限内,投诉方要求撤诉时,视为结案。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
(一)凡接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受理与户受理的,应于十日内告知投诉者。

(二)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有明确结果。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的分工:
(一)一般投诉,可在县、市(地)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就地解决。

(二)重大、典型投诉或由市(地)、县级投诉站上报的投诉,由省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受理解决。

第十一条下列投诉不受理:
(一)不能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购买发票及三包证明的;
(二)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三)农业机械产品用户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四)业机械产品超过规定保修期;
(五)农业机械产品表明是“处理品”的;
(六)未按农业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保修、自行拆动而导致农业机械产品损害或涉及人身危害的;
(七)投诉内容或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八)争议双方曾已达成协议的(仅受理鉴定检测的内容除外);
(九)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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