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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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作业机械、工程机械、运输机械和加工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

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办理农业机械的登记入户、建档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农机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四)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审验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统计报告工作;(六)对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依法予以纠正并处理;(七)国家及自治区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生产、生活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原则。

农机监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

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维修市场不规范,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

因此,有必要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条例是如何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规范的?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一)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条例现行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条例》于20xx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平安监视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平安、促进开展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的技术装备、平安检验、宣传教育和根底设施建立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平安互助组织活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开发平安、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运用电子信息等先进技术,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

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平安操作和标注平安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六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使用操作的培训、考试、审验等实行免费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农机安全协会或者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黑龙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06•【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作业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由其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五条省农垦、森工、水利、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垦、森工系统内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交给市县的,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时,应佩带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三轮车、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含8.88千瓦,下同)以上座机,应经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行驶证、使用证应随机携带;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九条农业机械应符合作业安全技术条件,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外观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不得拼装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不得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的限定速度。

第十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机的使用量也在快速增长。

然而,由于农机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带来的潜在危害也随之增加。

为保障农民和农机操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和管理。

一、背景农机是我国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力成本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范围的扩大,农机的使用量逐年增加。

与此同时,农民素质参差不齐、农机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给农机使用带来了隐患。

在我国,农机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按照《中国农机安全管理年度报告》(2019年),2018年全国农业机械作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22亿元。

因此,加强农机使用的安全监管和管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重点内容《条例》明确了农机使用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使用环节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安全管理鼓励各地逐步实现“一县一站”建设,建设农机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2、提高农机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要求加强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和管理。

同时,农机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要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防护措施得到有效使用。

3、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农机工艺、产品、测试等标准,认真落实农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4、加强农机技术服务在全国重要农业区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场,建立农机技术服务中心。

5、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加强农机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实现对农机事故损失的快速赔付。

同时,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和执法,对农机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6、其他安全要求要求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农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且必须经过合格检验或认证。

三、意义1、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仅可以保护农民、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农机使用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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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2、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3、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

4、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买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6、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国家明令淘汰的、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或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应及时上报、退换货。

7、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8、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9、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10、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1、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西安植物园新园区园艺中心
二零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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