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3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全国各地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7月31日更新)

威县、巨鹿县、平乡县、 南皮县、东光县、献县、
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
1040
丰宁县、隆化县、围场县、 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
、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
郑州市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
、中牟县;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
湖 济市南、市桐:乡历市下、区嘉、善市县中、区海、盐槐县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
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 李沧区、城
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
(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 1380
、 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
、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 1320
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
溧水县 、高淳县;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
14
江 苏 省
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 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 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
1080
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
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
石家庄市(不含井陉矿区)、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
、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 甸新区)、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
1320
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
江西、湖南、湖北、贵州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赞同
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仙桃、潜江、天门市
各市的市区、襄州区、枣阳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汉川市、钟祥市、京山县
阳新县;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安福县、遂川县、峡江县。
赣州市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鹰潭市、新余市、上饶市、
二、* Q, R' G8 c6 m8 L7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江西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70元
8.7元
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00%
100%
发生工伤 30日以内 申请工伤 工伤医疗康复费=工伤医疗康复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认定的待 遇由工伤 基金支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工伤天数×10元/人 付,超过 30日的,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火车硬卧、 由用人单 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据实报销;就医 位支付 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 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配置限额标准×器具数量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7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5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3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5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40%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3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1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9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调整人才结构,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对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职称政策的知晓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手段,重点对职称政策、职称工作程序、现行的和新修订的各系列申报评审条件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进行广泛宣传,让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准确了解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渠道、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设立职称政策咨询平台,及时、耐心、准确解答有关政策,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十破十立”和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加快市(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在人才评价、选拔中的积极作用,在总结2011、2012年对贵阳、遵义等六个市、州授权组织开展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开展简政放权工作,对申请开展副高资格评审的市(州)、省直高校、省直三甲医院等,在提供本地、本单位拟申请授权系列的评委会专家、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和本地、本单位近三年该系列申报人员数量等情况的基础上,经考察具备评审条件后将核准授权。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830元;二类区:每月730元;三类区:每月650元;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小时8元;二类区:每小时7元;三类区:每小时6元;(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30元8元730元 7元650元6元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 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六盘水市 钟山区、盘县特区 六枝特区、水城县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毕节地区毕节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铜仁地区铜仁市、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黔南州都匀市贵定县、福泉市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黔西南州 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黔南州最低工资标准2014

黔南州最低工资标准2014
根据2014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从7月1日开始,贵州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增220元/月,二类地区调增150元/月,三类地区调增150元/月。
即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地区1250元/月,二类地区1100元/月,三类地区10 0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3元/小时,二类地区12元/小时,三类地区11元/小时。
黔南州按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1、都匀市被划分为一类地区,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小时。
2、龙里县、福泉市、贵定县为二类地区,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小时。
3、瓮安县、平塘县、独山县、荔波县、三都水族自治县、长顺县、惠水县、罗甸县为三类地区,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元/小时。
提醒您注意:
1、贵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贵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7月日印发(共印150份)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与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目标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3.各地各部门要从推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待遇,调动创造激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地方、规模宏大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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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3年贵州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黔人社厅发[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3年贵州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1030元;
二类区:每月950元;
三类区:每月8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11元;
二类区:每小时10元;
三类区:每小时9元;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