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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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工程服务取费标准

2012年工程服务取费标准

2012年工程服务取费标准2012年工程服务取费采用折扣报率和固定单价两种方式,其中土建配套相关专业的施工、监理、设计按照单价取费,其他专业的施工、监理、设计按照折扣率取费,各专业取费标准如下:一、实行折扣率的施工类取费说明2012年建安费取定参照(工信部规[2008]75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的相关标准,其中定额中部份取费调整说明如下:(一)表二的各项费用取定按下表:(二)表三的工日及仪表费相关说明1、三州地区(甘孜、阿坝、凉山)表三甲人工工日调节系数按1.2计取,其他地区为1。

2、接入网工程的设备安装工作量一般按照SDH设备、PDH设备、EPON设备、数据设备、DSLAM设备等进行分类。

3、对于定额“第二册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基站、接入网工程中各接口盘的安装测试”8个端口以下的人工定额不乘系数。

4、对于xPON设备工程,按工信部《无源光网络(PON)等通信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标准计取。

5、客户接入工程中,除光纤综合布线外的光缆均按用户段光缆计取,光纤综合布线(FTTH/FTTO入户光缆)按照“第四册第七章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中相关的测试定额编号计取。

6、所有光缆测试均按单窗口测试计取。

7、本地网传输设备安装仪器仪表费在表三中按照折扣率进行两次折扣,即为20%8、室内覆盖工程施工定额取费详见《2012年室内覆盖工程预决算编制办法》,其中内缆熔接的光纤熔接机台班费计入仪器仪表使用费(表三丙)。

9、客户接入工程施工定额取费详见《2012年客户接入工程预决算编制办法》。

10、表三中工日和费用直接在表三中按照折扣率打折。

(三)表四的材料费说明乙供材料参照省公司指定单价计列,不计取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材料费用不打折。

(四)综合赔补及二次搬运取费:1、传输管线青苗赔偿费标准:新建杆路按1000元/杆程公里,附挂按400元/杆程公里,加挂按200元/杆程公里。

渝价〔2012〕444号(造价)

渝价〔2012〕444号(造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2012年12月28日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照累进制计取。

例如:某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建筑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编制施工图预算收费额如下:100万元×0.40%=0.40万元,(500一100))万元×0.35%=1.40万元,(1000一500)万元×0.30%=1.50万元,(3000一1000)万元×0.25%=5.00万元,合计收费=0.40+1.40+1.50+5.00=8.30万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渝价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渝价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2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表1、2说明:
1、收费按累进分档计取。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计算收费如下(按定额计):500×0.35%=1.75万元,(1000-500)×0.30%=1.5万元,(3000-1000)×0.25%=5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1.75+1. 5+5=8.25万元
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3、表中“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4、工程结算审核审减效益费的审减额为送审项目的审减额,该审减金额不抵销审增金额。
5、公路、铁路、水电等土木工程按照本表所对应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6、单。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设计收费标准2012

设计收费标准2012

设计收费标准2012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12年6月,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该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工程设计收费计算2.0.1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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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其中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
2.凡要求计算钢筋精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4-16元/吨,另计费用;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5.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0%;
6.每单咨询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3000元时,按3000-3500元计取咨询费用;
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及《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的相关规定计取费用;
8.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定额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费用,按照本表所对应的咨询项目编制费率的90%计取费用。

9.此表格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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