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管理制度
举报管理制度(单位版)

举报管理制度(单位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举报行为,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保密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渠道第四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损害单位利益、声誉的行为;(四)其他需要举报的问题。
第五条举报渠道如下:(一)书面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至单位举报管理部门;(二)电子邮件举报:将举报材料发送至单位举报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三)电话举报:拨打单位举报管理部门指定的电话进行举报;(四)其他合法举报渠道。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处理第六条单位举报管理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八条调查过程中,举报管理部门应充分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举报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对经查实的举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保密和反馈第十一条举报人和举报材料的保密工作由举报管理部门负责。
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二条举报人要求了解举报处理结果的,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第十三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妨碍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管理制度(地区版)

举报管理制度(地区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举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举报渠道和方式第五条举报渠道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选择匿名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处理第八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登记、交办、转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第九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的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结果的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举报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地区举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以上就是举报管理制度(地区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点关注的细节:举报受理和处理举报受理和处理是举报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举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以下是关于举报受理和处理的详细补充和说明:一、举报受理1.受理主体:本地区举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举报的受理工作,下设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举报受理工作。
2.受理范围:受理机构应当对所有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篇一」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公司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妥善处理乘客反映的问题,切实履行以“乘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制定本制度。
1、坚持“以乘客为中心,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积极解决乘客反映的各种投诉和意见,为乘客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2、接待乘客投诉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公平的原则。
3、对乘客的投诉必须做好详细的登记,对处理的意见要进行认真的反馈。
4、投诉事件查证属实后,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积极做好乘客的善后处理工作,以“社会满意、乘客满意”为最后宗旨。
6、定期整理乘客的各种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进行归类总结,查找服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
7、投诉电话:0858-XXXXXXX,二十四小时随时接受乘客的监督。
出租车规范服务制度1、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努力钻研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优质”的运输服务。
2、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严格按计价器计价收费,做到诚信经营。
4、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5、礼貌待客、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不挑客、不无故拒载。
6、关心帮助老、弱、病、残孕等乘客,为他们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7、捡到乘客遗失的行李、物品及时归还,或是交公司协助查寻失主,决不私自留用。
8、甘当城市精神文明的宣传员,乘客满意的服务员,旅客观光的导游员,救死扶伤的抢救员,见义勇为的巡逻员。
举报投诉的分类按照投诉行为分为违反法律法规类(下称违法经营类)和违反出租车服务规范类(下称不规范服务类)两种类型。
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违法经营类行为有:1、载客故意绕道行驶;2、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3、强行拉客;4、拒载乘客;5、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6、不使用计价器;7、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8、在空车待租和暂停服务时,未显示明确标志;9、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规范服务类行为有:1、未主动打印并向乘客出具车费发票;2、营运中接、拨打、玩手机;或从事与营运服务无关事项;3、未使用文明用语,粗暴待客;4、在车内吸烟、吃食物;5、未按服务规范使用空调和音响;6、乘客投诉驾驶员的其他服务不当行为。
公司举报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公司举报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公司举报管理制度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管理制度一、为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群众利益及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严厉打击侵害公司利益、扰乱公司发展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鼓励公司党员干部职工积极举报各种损害群众、公司利益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方式及事项: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向公司纪检监察部检举揭发各类给群众、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特别是借用公司身份,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揽热力工程施工的行为,扰乱发展用户秩序,给用户造成利益损失,给公司造成发展与管理、服务不便的行为。
三、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
如有泄密此类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为便于调查人员及时掌握线索,沟通了解情况,纪检监察部提倡实名举报。
五、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
举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公司纪检监察部设置举报信息登记,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按照保密原则进行存档。
七、对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纪检监察部负责人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同意后,指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八、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
九、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十、举报案件由专人负责,不得对无关人员泄露内容。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被举报人处理。
十一、承办人不得外传、议论举报反映的内容和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将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泄露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十二、举报线索经查实后,被举报人按照事件性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奖励标准举报线索经查实后,经公司同意后,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
员工投诉_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员工对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司提出意见、建议或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二章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投诉举报的范围包括:(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公司对员工的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安全隐患等问题;(四)公司对外合作、招标、采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应当投诉举报的事项。
第五条投诉举报的方式包括:(一)口头投诉举报: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反映问题;(二)书面投诉举报:员工可以填写《员工投诉举报表》,提交给公司相关部门或负责人;(三)电子邮件投诉举报:员工可以通过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向公司投诉举报;(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三章投诉举报的处理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处理员工投诉举报。
第七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告知员工处理进度;(二)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人员参与;(三)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四)将处理结果告知员工,并对员工隐私进行保密。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二)公正公平: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处理;(三)及时高效: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四)保密原则:对投诉举报内容、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进行保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提出有效投诉举报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对恶意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捏造事实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举报管理制度(标准版)

举报管理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举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外部人员。
第三条举报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保密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四)其他需要举报的事项。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书面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或送达公司举报管理部门;(二)电子邮件举报:将举报材料发送至公司举报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三)电话举报:拨打公司举报管理部门指定的电话进行举报;(四)网络举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处理第六条公司设立举报管理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于受理的举报,举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三)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保密和保护第十一条对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对于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举报管理制度(通用版)

举报管理制度(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举报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诚信原则,禁止虚假举报、恶意举报。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理、反馈、保密等工作制度,保障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行为;(四)其他应当予以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书面举报;(二)电话举报;(三)网络举报;(四)来访举报;(五)其他合法举报方式。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处理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明确举报受理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举报受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举报奖励和保护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举报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
举报管理制度(政府版)

举报管理制度(政府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第三条举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管理制度,明确举报渠道、举报处理程序和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二章举报渠道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无阻,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章举报处理程序第八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等。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严禁采取非法手段。
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对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第四章举报人保护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五条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有关部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以政府部门公布为准。
重点关注的细节:举报人保护在举报管理制度中,举报人的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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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得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与乱收费行为得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投诉、举报得管理单位。
投诉、举报得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员负责,问题严重得投诉、举报案件,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第四条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得基础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与具有一定职权得职工都须接受职工、客户得监督,对于被投诉、举报得问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得态度,主动配合调查,不得对投诉人或举报人冷嘲热讽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投诉就是指职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与业务往来中得合法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得申诉与揭发得行为。
本制度适用得投诉范围包括:
(一)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奖金,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职工、客户经济利益得行为。
(二)对职工、客户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
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其名誉及其她人身权益得行为。
(三)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得行为。
(四)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职工、客户,无故推诿应当受理事项而不予受理得行为。
(五)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得行为。
(六)其它侵犯或妨碍职工合法权益得行为。
第七条举报就是指职工、客户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财产、声誉等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揭发、揭露得行为。
本制度适用得举报范围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二)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得行为。
(三)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得行为。
(四)泄露公司重要决策、财务数据等秘密得行为。
(五)兼任其她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得行为。
(六)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得行为。
(七)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八)对能够预防得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九)在公司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十)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得行为。
第八条鉴于匿名投诉与举报使得受理后无法与投诉或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投诉、举报应采用署名方
式。
对于匿名投诉与举报也必须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职工、客户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投诉电话或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与举报。
第三章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第十条督查员如收到署名得投诉或举报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应以保密得方式通知投诉或举报人,确认投诉或举报材料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对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或举报得,受理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或举报人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督查员根据投诉或举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填写《投诉与举报登记单》,登记得内容包括:投诉或举报人姓名、部门、岗位、受理时间、投诉或举报事由、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等。
第十三条投诉或举报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或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得证据材料与证人。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投诉或举报人得保护,投诉或举报人得姓名、部门、岗位、联系方式等仅限于向投诉或举报人调查取证或通知投诉或举报人处理结果时使用,其她任何场合不得使用,特别禁止泄露给被投诉或被举报人。
第四章投诉、举报得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督查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与举报登记单》交企业管理部部长复核并签字。
企业管理部部长根据投诉与举报得事项性质与严重程度,决定由督查员单独调查或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督查员或调查组自接到投诉或举报得次日起30日内对投诉或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如因投诉或举报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得,应向投诉人或举报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对于公司委托调查得投诉或举报事项,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15日内上报调查结果与处理意见。
一时无法查清得,应在规定限期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督查员或调查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得申辩。
第十九条各部门对投诉或举报得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或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得,将追究相关人员得责任,同时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投诉或举报调查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做出完整得书面情况汇报。
对于投诉或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不成立得,要实事求就是地做出说明,澄清事实。
第二十一条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轻微得,督查员或调查组要责令被投诉人纠正错误;因态度、礼仪不当等造成投诉得,查清责任后,被投诉人应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第二十二条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得,督查员或调查组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提出处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触犯法律得,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诉或举报得管理问题,督查员或调查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限期执行,并在全公司通报。
必要时,
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投诉或举报调查处理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处理完成后得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给投诉人或举报人一个合理得答复,保障投诉人或举报人得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如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或问题仍未能获得解决得,督查员或调查组应进行合理得解释,并报请公司高层领导处理。
第二十六条督查员应妥善保管所有投诉或举报资料,包括《投诉与举报登记单》、电话记录、来访谈话笔录、证据材料以及调查报告与处理意见等。
第五章投诉、举报保护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督查员或调查组调查投诉、举报事件时,一般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借阅、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得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与被调查人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四)宣传报道与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应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得姓名、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乱收费事件经查处后,根据罚款额得20%—5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投诉、举报其它事件经查处后,根据涉及追回物品价值或实际罚款额得10%—2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不涉及追回物品或罚款额得,根据投诉、举报事件轻重或提供线索重要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企业管理部负责投诉、举报奖励得申报、领取与发放。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投诉、举报事项得调查、处理且未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得,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100元,造成损失得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罚200元,造成损失得负赔偿责任:
(一)恶意攻击、诽谤、造谣、诬陷、伪证或制造事端得。
(二)将投诉人、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或向被投诉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得。
(三)对投诉举报得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得。
第三十二条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得,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罚500元;情节严重得,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罚全部未发工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