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案例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教育法律法规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未成年人保护案2019年,某市一名初中生小明因家庭原因在学校受到欺凌,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小明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
小明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职称评定争议案2020年,某市一名教师小李在职称评定中与同事发生争议。
小李认为自己符合职称评定条件,但学校却未将其纳入评定范围。
小李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重新组织评定。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等权利。
小李在职称评定中遇到争议,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维护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学生食品安全事故案2021年,某市一所小学发生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多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事故发生后,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涉事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幼儿的饮食安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教师权益保护案2022年,某市一名教师王老师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王老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处理教师权益问题时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对王老师进行补偿,并加强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高等教育法案例

案例题一、高等教育案例(一)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但在2003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
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
2003年6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2001年1月11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
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布、送达给王某本人。
王某不服学校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自己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2.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做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且存在处分程序不尽规范的问题,对“不授予学位”的规定明显严于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应承担依法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武某诉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 案情。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
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 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2.分析。
不对。
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因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等教育法案例

高等教育法案例一、高等教育案例一)___诉某___不授予学位案___在2001年1月11日参加考试时,与他人交换试卷被发现,但之后通过补考合格。
然而,在2003年毕业前夕,学校通知___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经过多次交涉,___向法院起诉。
分析:学校依据校规取消了___的学士学位资格,但这违反了相关法规,且处分程序不规范。
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行政责任,重新审核___的学士学位资格。
启示:高校必须依法管理,内部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高校应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___诉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___在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发现,学校依据《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了其学位资格。
虽然___在2007年6月21日取得了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分析:学校依据校规取消了___的学位资格,但这是否合法还需进一步审查。
启示:高校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处理考试作弊等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案情。
某高校规定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需交纳500元保证金,否则没收手机并扣除相应学分。
一名学生因未缴纳保证金而被没收手机并扣除学分,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2.分析。
该高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没有权利强制学生缴纳手机使用保证金,更不能通过没收手机和扣除学分的方式来强制执行该规定。
3.启示。
高校制定校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校规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校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学校规定存在问题,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1.某高校学生___研究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发泄不满,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___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
教育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教育领域的影响。
二、案例一:刘某某诉某市教育局招生录取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刘某某,女,2007年高考成绩达到某市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
然而,由于该市教育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刘某某未能被录取。
刘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入学。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市教育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刘某某的受教育权利。
判决某市教育局依法录取刘某某,并赔偿刘某某因未能被录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三、案例二:李某诉某中学违规收费案(一)案情简介李某,男,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
某中学在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李某认为某中学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在收取费用时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某中学退还李某违规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李某因违规收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教育法律法规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四、案例三:某小学教师虐待学生案(一)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高校校园案例典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校园内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分析几个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
一、案例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因沉迷网络游戏,严重影响学业,违反了学校的规定。
法律分析: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受教育者也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学校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学校有权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校规校纪对其进行处分。
李某作为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李某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是其自身行为的后果。
二、案例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同学张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其受伤。
法律分析:1. 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高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涉及学生申诉权的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高校学生申诉案件为例,分析学生在申诉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介绍某高校学生小张,因在课堂上与教师发生争执,被教师批评并要求写检讨书。
小张认为教师的批评不公正,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接到申诉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教师批评小张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但学校认为,小张在课堂上与教师争执,也违反了课堂纪律,故未撤销教师的批评。
小张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服,再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案例分析1. 学生申诉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学生申诉权的保护在本案中,小张的申诉权受到了侵犯。
首先,教师在小张尚未完成学业的情况下,给予其不公正的评价,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其次,学校在处理申诉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小张的诉求,导致申诉结果不公。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对学生申诉权保护的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
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权益,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完善申诉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明确申诉流程、时限和责任,确保学生申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提高教师素质。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避免因教师个人原因导致学生申诉权的侵犯。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12个)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12个)分析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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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一、高等教育案例(一)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但在2003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
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
2003年6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2001年1月11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
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布、送达给王某本人。
王某不服学校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自己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2.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做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且存在处分程序不尽规范的问题,对“不授予学位”的规定明显严于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应承担依法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武某诉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 案情。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
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 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2.分析。
不对。
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因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或者重修机会。
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该大学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规章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
因而该大学依该校规取消授予武某学位资格的做法是不对的。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三)杨光诉北京某大学及实习单位侵权赔偿案1.案情。
2004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
在工作前,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
杨光在四楼楼顶作业时,踩到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11米高的屋顶摔下。
经医院抢救,杨光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一住就是4个月,还留下了六级伤残,至今未能就业。
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2.分析。
本案中学校和制药公司违反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学校对学生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生活学习设施的义务之规定,未尽到应有的注意,致使学生在教学实习场所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时发生人身事故。
因此,学校及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赔偿的民事责任。
3.启示。
学校及其教师必须加强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完备安全措施,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教学安全。
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
学校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按约做到“适时安排巡教老师进行巡察”,不能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
该校未尽安全管理之责,应与制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校校规违法案例1.案例:某高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发泄不满,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
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该校还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2.分析:学校的罚款行为于法无据。
也就是说,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
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
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3.启示。
学校必须依法治校,制定的校规校纪必须合法。
二、高校教师案例(五)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1.案情。
2002年6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原告陈兴良诉称: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
读者付费后就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
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三部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
2.分析。
本案中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启示。
高校教师要学会知法用法,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其他主体,要充分尊重并依法使用高校教师的智慧成果。
(六)某高校教师模仿领导签字冒领公款获刑案1.案情。
200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黄明发在担任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自动化系本科教学实验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购买实验室设备的职务便利,使用北京鼎林虹日世纪商贸中心的六张空白发票,仿冒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签名,虚开、多开设备款,并在该校财务处报销。
后被告人黄明发将报销所得共计人民币106228元据为己有。
后被告人黄明发自动投案。
2.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
3.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严守道德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七)高校教师三次盗卖四级考题牟利案1.案情。
2001年12月,西南农业大学的外语教师孔某监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发现,考题提前1个小时就到了监考老师手中,孔某计划利用这一漏洞某牟利。
2002年6月,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当天,孔某提前1个小时领到装有试题的牛皮纸信封,迅速跑到女厕所拆开。
扫描完整个试卷后,孔某立即打电话将作文题目及要求告诉在网吧等候的杜某等人。
与此同时,她将其中的A、B卷试题各一份抽出,交给等候一旁的陈某拿到校门口的复印店“翻制”。
拿到复印件后,孔某事先安排好的3名研究生“各司其职”,半小时后,答案便炮制出来。
考题答案被传给胡某,胡再用QQ将答案传给买家。
随后,买家拿着抄写好的答案进入考场。
由于时间安排紧凑,并不耽误考试。
2002年6月、12月和2003年12月的3次作案过程中,孔某伙同在校大学生、研究生,通过网络等方式3次贩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非法牟利19万余元,造成全国各地数百名高校学生作弊。
2.分析。
孔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组织地以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牟取利益,且牟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应负刑事责任。
3.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严守道德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八)高校教师要求返还课酬费案1.案情。
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某,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
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
同年6月30日,该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其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
三个多月后,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诉称:学校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应发给我的2500元课酬费给了宋某。
现要求大学返回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误工费945元。
问: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课酬费吗?为什么?2.分析。
能。
因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李某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
李某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某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而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
因而,李某能要回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不得随意侵犯教师的权利,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案例(九)张某关于工作岗位变动的申诉案1.案由。
张某系北京市某学院讲师。
1996年11月11日,其所在单位以张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
张某不服学校对其工作的处理,1996年12月1日向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其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
见教材192-1933.处理结果。
区教育局12月17日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其单位某学院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张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申请人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育局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某学院张某同志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