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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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9年7月2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炳国2019年8月10日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

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德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德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以实际行动做好“两迎三创”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以“两迎三创”为动力,以拆除违章建筑、有碍观瞻建筑为重点,下大气力推进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超期临建、破旧简陋建筑拆除工作,拆建并举,以拆促建,以建带拆,边拆除、边整治、边建设、边配套,搞好供水、供气、供暖、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和景观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优化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区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拆迁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合理要求。

要依法、合理补偿,妥善安置,通过拆迁使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周边环境得到优化。

(二)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安置补偿等方面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拆违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包拆除、包进度、包信访、包稳定。

各产权单位和被拆迁人属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做好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20〕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20〕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通知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出让对城市发展的保障和调控作用,进一步提升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效能,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进一步优化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政策,加强土地市场调控,高效便捷开展土地储备出让有关工作,提高城市自然资源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和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功能布局调整,促进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辖区内土地收储、出让适用本通知。

三、土地储备(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建计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发展用地需求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在总量、结构、布局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

三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报辖区内拟纳入储备计划地块。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纳入储备计划地块的审查、筛选,编制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进行年中调整,对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进行年末调整。

土地储备计划应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及重点项目。

德州市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

德州市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

德州市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关于双馨苑项目向教职工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各位老师:现就双馨苑项目向教职工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说明如下:一、相关文件(一)新标准2021年12月31日,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21]22号),德州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德价发[2021]114号)中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执行新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具体见下表:项目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小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高层住宅)合计征收标准(元/�O) 33 27 72 132 109 241 文件中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并将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配套费不得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二)老规定在2021年1月1日前,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以开口费的名义由开发商代收,收取标准为:天燃气口开费3000/户(高层住宅),另收300元/户燃气报警设备费;暖气开口费30元/�O,供水、供电增容费由开发商缴纳,不另向消费者收取。

(以下称“老规定”)二、文件解读文件新标准费用不同(水电气暖) 241元/�O 缴纳方不同开发商费用计入方式不同本中不计算在建设成本中收取方式不同计入建设成不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市政部门直接向消费者收取,由开发商代收。

老规定 30元/�O+3300元/户消费者三、双馨苑项目情况我院教职工于2021年12月16日购买房屋,按照当时的老规定确定房价时不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口增容费后期再行收取,因此本次应当收取。

双馨苑项目是2021年1月18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德政发[2021]22号文件和德价发[2021]114号文件的要求,双和公司在2021年9月4日将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上缴德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见附件1、2)。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德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通知德城区、陵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2022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已经2022年3月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和3月9日十六届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31日2022年中心城区城建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切实守住红线底线,大力推进挂图作战重点项目和天衢新区建设,坚持民生导向,推进城市更新,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文化品位,增强竞争实力,全面开创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基本原则一是突出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加快实施,全力保障挂图作战重点项目。

实行重点项目挂图作战,目的是握指成拳、兵团作战、合力推进、集中突破,重点解决一批事关德州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2年城建计划共安排南运河(德州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市文化科技中心等10个挂图作战新建项目,市体育公园、大学路东部地下管廊及地上设施一期二期项目等10个挂图作战续建项目,通过大力推动、全力保障,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安排。

二是突出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加快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引言公用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福祉。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____年,我们实施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进行了相关的管治工作。

下面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

一、配套费征收情况1.1 征收政策和标准____年,我们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和标准。

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买单”,主要征收对象为通过基础设施造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2 征收范围和项目我们根据具体的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1.3 征收过程征收过程分为征收准备、公告和征收三个阶段。

我们通过广泛宣传和解释政策,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同时,建立了征收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征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征收效果评估2.1 财政收入增加通过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财政收入得到了显著增加。

这些收入可以用于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2.2 资源配置优化征收配套费也可以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

通过推动市场化的机制,可以使资源从高效率的领域流向低效率的领域,提高整体社会效益。

2.3 公平性改善征收配套费可以实现公平的资源分配,让受益者和造福者都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有助于减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现象,提高人民的福祉。

三、管治机制完善3.1 政策制定和调整在征收配套费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了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机制,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公正和公正。

3.2 征收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征收数据管理系统,我们可以监督和管理征收过程,确保征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听取和解决各方面的相关问题。

3.3 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我们建立了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征收配套费的情况,并对征收效果进行评估,让公众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并监督征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2
•【字号】德政字〔2023〕34 号
•【施行日期】202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政字〔2023〕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1件,宣布废止和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件)
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 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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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德政发〔2011〕22号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政府性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再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
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
纳。

第四条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窗口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水管网、管道供气管网和供热管网的,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收取,需要专项
配套的,按专项标准缴纳相应配套费。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部分,只征收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

开发、经营性部分按一般类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经批准的经营性门店等商业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0元征收。

需要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另行缴纳相应配套费。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1.加油、加气站收费标准。

(1)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

(2)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气罐总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

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自建加气站可免缴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

2.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面面积400元/平方米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3.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的综合配套费,按10元/米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三)需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中小学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二)军事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
(三)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五)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等保障性住房;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免缴的。

对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可以免缴的建设项目,由执收单位窗口按规定予以免缴,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携带有关建设手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窗口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并将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配套费不得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收取。

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不准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收费手续,领取票据。

收取款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建设投资总概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提出使用分配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
负责拨付。

其中专项配套费,由市公用事业部门提出使用分配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前(
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前(含
分户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市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严
格费用收缴相关工作。

(六)出让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能作为土地底价构成项目。

第八条政策衔接及有关规定
(一)本办法试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供水、供气、供热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各县(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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