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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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建设项目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征收的费用,通常由政府或开发商按照一定标准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合理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也能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对于城市建设至关重要。

首先,配套费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在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和周边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确保配套费的征收能够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配套费征收标准,避免因征收标准不合理而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或者浪费资源。

其次,配套费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和方式。

在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时,需要明确征收范围和方式,避免征收范围不清晰或者征收方式不合理而导致征收不到位或者产生纠纷。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征收对象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征收比例和征收周期,避免因征收过重而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避免因征收过轻而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最后,配套费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征收过程公正合法。

在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的程序和依据,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避免因征收不公开或者不透明而引发纠纷。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配套费征收过程的监督,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公正,避免征收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

总之,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和方式,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加强对配套费征收过程的监督,确保配套费的征收合理合法,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济南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济南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6-03浏览次数:159 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docx

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docx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 年4月11 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 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 元、给水8元、雨水11 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 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

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

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

(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地形图测绘费
1:1000数字线划地图27639.66元/幅
不足100元 的按100元 计算
鲁建办字【2016】21号 临建办发【2016】10号
鲁建发【2014】6号
5 城市规划设计费
每公顷3000元,用地面积不足1公顷 【2004】中规协密字022号
的按1公顷收取
【1993】鲁价涉字143号
建设用地
1.5元/平方米
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

2.6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 规划技术服 6 务费
住宅
2.00元/平方米 1.7元/平方米
鲁价费发【2001】396号 鲁价费发【2003】34号
铁路、道路和市政工 1.00元/米 程管线等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工程设计概算总额的0.06%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2594.32元/件(4个点)
7 测绘费
建筑物放线费 规划监督测量费
2594.32元/件 2029.55元/千平方米
财综【2001】94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住宅楼(含集体宿 以上(含两层)30元/平方米,两层
舍)、办公楼(含综 以下40元/平方米
合楼)及商业经营性
用房
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
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平方米
2 建筑垃圾处置费 3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4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2元/平方米 工程造价的1.3% 工程造价的1%
沂建发【1996】53号
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序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施配套费30元
厂房、仓库及生产性 /平方米;
附属设施
小城镇规划Leabharlann 内城市建设配套费10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精选文档】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精选文档】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特定利益群体,要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成本合理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政策引导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费,包括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道路等级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费,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城市人口密度和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绿化面积和植被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4. 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供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用电负荷和供电范围确定收费标准。

5.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燃气、通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

1.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档次和标准。

2.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行。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更新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更新后)
1150元/M²
12层
1210元/M²
13层
1270元/M²
14层
1380元/M²
15层
1450元/M²
16层
1510元/M²
17层
1620元/M²
18层
1680元/M²
19层
1740元/M²
20层
1860元/M²
21层
1930元/M²
22层
2010元/M²
23层
2090元/M²
24层
2220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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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一览表
类别
建筑物层数
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






5层以下
920元/M²
6层
820元/M²
7层
910元/M²
8层
960元/M²
9层
1010元/M²
10层
1100元/M²
11层
25层
2300元/M²
26层
2380元/M²
27层
2520元/M²
28层
2650元/M²

般工业厂来自房1层800元/M²
2层
730元/M²
3层
690元/M²
4层
680元/M²
5层
720元/M²
6层
730元/M²
7层
830元/M²
8层
880元/M²
注:一般民用建筑28层以上和一般工业厂房8层以上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现行计算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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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

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

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或者管道煤气工程建设集资的用户,现在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依据本办法中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名单及时抄送财政、建设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第十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办理有关规划、施工审批手续。

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的,免收相关单项配套费。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
(2)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减按50%征收;
(3)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其它重点项目或部分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如供水、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第十六条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十七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设施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监察、
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本办法
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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