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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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实行“零差率”以来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原因分析及对策

实行“零差率”以来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原因分析及对策

实行“零差率”以来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原因分析及对策摘要】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及耗材加成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福建省自2015年7月1日取消药品及医用耗材加成(即“零差率”),实行“零差率”后发现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

分析造成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的原因有医疗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实行分级诊疗后病人结构发生变化;医疗机构成本控制管理没跟不上;医保管理中心加强稽核及处罚力;价格调整前测算工作准备不够充分等等,以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服务收费;取消加成;收入下降;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24-0364-02长期以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药品及耗材的加成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改革了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助、医疗收费、药品加成收入三个补偿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医疗收费两个渠道。

2014年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

2014年12月福建省成为四个推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

2015年7月1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文中指出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三条: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2.拉开层次,体现差异;3.综合配套,同步实施。

因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达到财政保障、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有所减轻、医院收入不降低的“四个平衡”。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家卫健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1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1〕4号),准确掌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数据采集对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数据采集时限采集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全年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诊疗用药信息,本次报送数据均为按年汇总,一次性报送。

(三)数据采集内容1.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情况:药品YPID编码、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医疗机构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2.医疗机构内药品全流程情况:药品入库、出库、使用情况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二、监测实施方法(一)工作步骤1.登录注册。

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管平台()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入口,或直接输入系统网址(http://61.49.19.15/#/login/index?retUrl=%2F),登录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数据报送和汇总分析。

2.YPID编码比对。

登录系统开展YPID编码比对,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

3.数据报送。

医疗机构登录各自账号,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填报,进行数据上传。

4.数据质控。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闽医保〔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医保〔2022〕1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医保支持作用,现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0月21日附件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政策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中医药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发〔2020〕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省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如下措施。

一、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二、支持中医诊疗技术发展(四)建立产出导向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支持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优化现有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价格项目内涵,构建内涵边界清晰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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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2001]信字2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1]信字206号2001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
施。

省物价局所属省价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医药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及指导协调全省医药价格监测数据信息的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各市的医药价格监测工作(除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监测对象及监测内容:监测对象为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监测内容为医疗单位、药品经营企业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最高零售价、批准文号;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

为了有利于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将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为三类:一类为全国医药价格监测系统的定点单位;二类为全省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三类为除一、二类以外的非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一类监测单位是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指定我省首批十四家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作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定点单位,由国家计委颁发“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牌匾。

一类监测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一次性将有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通过微机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并在今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

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一类监测单位上报的医药价格监测资料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和中国价格信息中心,通过微机及时分别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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