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保政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承保业务管理制度

承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承保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良好经营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承保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承保业务管理(一)承保政策1. 公司制定全面的承保政策,明确业务范围和承保标准,保证业务承保质量。
2. 承保政策应根据市场需求、公司实际情况、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承保流程1. 承保业务应有严格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批准、签单等环节。
2. 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业务,确保业务规范和合规。
(三)承保审核1. 对于大额、高风险的业务,需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风险可控。
2. 承保审核工作应由专业的承保人员进行,确保审核质量。
(四)签单管理1. 签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熟悉业务特点和风险。
2. 签单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杜绝违规签单行为。
(五)业务监控1. 建立健全的业务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风险。
2. 制定业务监控指标,对业务质量和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四、承保管理措施(一)培训管理1. 对承保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承保能力和水平。
2. 建立健全的培训档案,跟踪和评估培训效果。
(二)奖惩机制1.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承保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
2. 积极激发承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业务质量。
(三)管理信息系统1. 建立完善的承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2. 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质量。
五、承保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1. 对承保业务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合理确定承保方案和保费定价。
2. 风险评估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产品、客户、资金等多种因素。
(二)风险控制1. 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 对高风险业务加强监控和管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三)风险预警1. 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并进行预警和应对。
2. 风险预警需要及时有效的反馈和处理机制。
责任保险承保基础知识概述

、外墙、地面、通道、电梯、照明、制冷取暖系统 、警示标示、报警系统、停车场设施……)及其使 用年限
4、责任保险承保要素
• 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 :在责任保险保单中是指对 保险事故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所属的国家。目 前我司绝大部份的责任保险保单中的司法管辖权都是在我 国。少数例外的有出口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国际级五星 大饭店的公众责任保险。这些险种的被保险人通常要求保 单有世界司法管辖权(Worldwide Jurisdiction),以容许受 害人在国外提出索赔和诉讼。
• “赔偿责任”中的“责任”是指民法中所描述关于侵权和 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也包括法律中的法定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1、责任保险的性质
• 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财
产。这种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它是一种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是在民事权利的基础上产生,而民事权利是
• 法律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法律费用可以包含于保 单约定的赔偿限额之内,也可以独立于赔偿限额以外。但 该费用要根据所约定的赔偿限额规定一个上限,例如赔偿 限额的10%或者20%。
4、责任保险承保要素
期内发生式(Occurrence Basis) :保险人承保保单保险期 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于受害人提出索赔的时间没有限 制。在这种承保方式下,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索赔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而不管保险期限是否届满。 在这种承保方式下,保险人无法准确预计保险责任何时终 结,形成了一条“责任长尾巴”(Long Tail Liability)。
医责险承保方案

江油市二级以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介绍根据绵卫发〔2015〕73号《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医疗责任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的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协商一致、平等共赢的原则进行,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费率。
具有交费低、保障高、赔付全三大特点。
现按要求将二级以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介绍如下: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主险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附加险)附加险一: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附加险二: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产生医患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险业务承保指引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业务承保指引(2013年度)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部二0一二年十二月总目录总则 (1)企财险、工程险、家财险业务承保指引 (12)责任险业务承保指引 (39)货运险承保指引与要则 (77)船舶险承保指引与要则 (94)总则一、基本经营策略 (2)二、一般规定 (2)三、适用条款及费率 (3)四、承保能力的计算 (4)五、销售成本控制要求 (5)六、风险查勘要求 (6)七、续保业务管理要求 (8)八、提前上报业务管理要求 (9)九、不保风险 (10)十、限制承保、禁止承保的险种 (11)一、基本经营策略1、研究市场动态,抓住市场发展机会,加强财产险业务推动工作,提高机构财产险竞争力,保持业务稳定增长。
2、正确选择业务发展方向,做成本可控、风险可控的业务,合理投入销售费用,提高优质业务占比。
3、建立风险全过程管理机制,把握整体经营目标,综合考虑赔付成本和销售成本,控制系统性风险,确保财产险盈利水平。
4、深化专业队伍职能转型,强化技能培训和考核,培养推动型核保人和谈判性核赔人专业队伍,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
二、一般规定1、核保政策由总公司财产险部负责解释。
使用者如有疑惑,须向总公司财产险部报告,不得擅自解释或曲解。
2、除核保政策以外,承保财产险业务必须遵守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除外责任、自留额等规定。
当二者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3、利损险必须附加于财产险或机损险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不得单独承保,并与财产险或机损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再保合约自留额。
4、承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或承保财产综合险、基本险等险种并扩展盗窃险、玻璃破碎险损失频率较高的风险时,应根据风险大小适当规定免赔,免赔争取定为具体绝对免赔金额加上损失的百分比,以高者为准;也可视实际风险情况定为一个具体金额或百分比。
利损险的免赔必须以天数表示。
5、承保财产险业务必须注明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以保证公司能按地区进行巨灾统计及再保相关安排。
责任险承保政策

(三)产品责任险承保政策
1、禁止承保业务
(2)飞机、航天器、飞行部件、或其部件的制造 商、组装商、维修保养商等 (3)造船厂、修船厂以及生产航海机械设备的生 产商 (4)汽车、摩托车、及其(操作)部件(包括制 动器或制动称片、电池、轮胎、内胎、车轮、轮轴、 引擎组件、传动列、悬架、转向器、点火器、电子 或液压系统或汽车中这些系统的任何组件)以及安 全设备(例如安全气囊) (5)自行车、脚踏车、踏板;
鼓励承保国优、部优、省优产品,投保人必 须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书、认证及其它相关证书。 且司法管辖权为中国境内。 (1)螺钉、螺母、铆钉、螺丝钉,垫圈制品(不 包括航空产品);钉、别针或长钉产品 (2)金属罐制品;木制或纸质盒子或容器;塑料 瓶、塑料罐;玻璃瓶和玻璃罐;砖类产品;家用塑 料或橡胶产品; 纸制品;复写纸或色带产品;计 算机产品(不包括软件或专业性个人电脑) (3)纺织品;皮革产品、皮毛外衣;地毯、垫子 类产品;皮鞋、靴子或拖鞋;服饰产品(不包括睡 衣裤)
(三)产品责任险承保政策
谨慎承保业务: 承保区域(销售区域)在中国大陆(港、 澳、台地区除外)最低收费低于20,000元人 民币的业务;承保区域(销售区域)为世界 范围,没有免赔额或免赔额低于5000美元, 或每笔最低收费低于10000美元的业务;
(三)产品责任险承保政策 鼓励承保业务:
禁 止 承 保 业 务
(二)雇主责任险承保政策
6、核电站的人员及其他接触辐射物的人员
禁 止 承 保 业 务
7、粉末状物资的搬运、包装和运输人员; 玻璃、陶瓷、水泥原料的破碎、过筛和 配料 人员
8、运动员、舞蹈演员等类似极易造成职业 伤病的人员。
(二)雇主责任险承保政策
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

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
第一条:承保范围
1. 本保险承担对指定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设备故障、技术故障、人为疏忽等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件。
2. 本保险可涵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相关费用、损失等范围。
第二条:免责条款
1.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被
保险财产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本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与被保险财产的合理磨损、老化、自然损耗或正常修理保养有关的损失,本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占用、征用、损坏、拆除等)导致的损失,本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因核辐射、核爆炸、战争、恐怖主义、暴乱或武装冲突导致的损失,本保险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
6.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本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条:特别说明
1.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并与其它条款等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 如有与本保险合同相悖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定。
3. 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需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双方共同签署并生效。
本范围与免责条款为示例范文,不涉及任何真实个人、公司或组织。
在实际应用中,
请请根据需要制定适用的范围与免责条款,并在签署之前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
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保险制度,要求所有机动车辆拥有此保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实务规程,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提高保险行业规范化水平。
以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一、承保要点1. 保险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辆的资格和信息,确保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车辆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承保错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被保险车辆具有有效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保和承保信息进行精确保存和管理。
二、理赔要点1.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2. 保险公司应及时派遣定损员或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定损工作,确保事故车辆损失评估的准确性。
3. 保险公司应在案件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4. 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和投保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5. 被保险人在接受理赔后,应按要求提供和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和处理。
6.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予以赔偿。
三、其他要点1.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促进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承保、理赔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解答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疑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点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加强对保险承保和理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能提高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为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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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责任保险承保政策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雇主责任保险类 (5)一、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 (5)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8)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第三章产品责任保险类 (10)第四章职业责任保险类 (13)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二、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三、医疗责任保险、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项目)监理责任保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14)第五章公众责任保险类及其他责任保险类 (15)一、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A/B、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5)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7)三、展览会责任保险 (19)四、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19)五、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20)第一章总则一、下列业务应提交总公司审核:(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四)涉及下列产品的核保权: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2、出口产品责任保险;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4、产品召回保险。
(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以下业务:1、司法管辖为世界范围的责任保险业务(酒店、商业楼宇公众责任险除外);2、承保基础为“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Basis)”的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3、保险期间超过12个月的长期业务(不包括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责任险业务);4、设追溯期的新保业务;5、扩展传染病责任的业务;6、核风险相关业务;7、涉及泄漏、玷污、污染责任的业务(此处指附加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承保政策见后面险种部分);8、扩展恐怖主义风险的业务。
(六)每人赔偿限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雇主责任险类业务;(七)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雇主责任保险B、工伤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承保人员的职业类别在2014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对应五类及五类以上且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业务。
(八)物流责任保险业务。
(九)没有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产品责任险类业务;(十)追溯期、发现期设定超过条款、费率规章约定的业务;(十一)需要使用小于 1.0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下列分公司的雇主责任险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业务、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重庆市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贵州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二、除本章第一条规定的需提交总公司审核的业务、第五条规定的禁止承保业务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之外,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小于等于800万元人民币,可由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自行决定:1、有优质关联业务,且所有关联业务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或特定业务渠道,且该业务渠道所有业务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
2、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车险禁止承保业务审核操作的通知》(国寿财险非车险〔2009〕47号)中对关联性禁止业务核保通过的条件。
三、除本章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的机构及险种以外,总公司统一授权各分公司使用费率规章中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不再逐笔业务单独授权。
需要使用小于1.0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业务应谨慎承保。
四、对于上年度经总公司审核通过的续保业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由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审核:(一)风险状况无显著变化;(二)我公司承保份额内的赔偿限额不高于上年;(三)承保条件不低于上年;(四)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五)不需安排临分。
五、下列业务禁止承保:(一)受联合国、美国、欧盟制裁及保监会监管限制的业务;(二)承担额外的合同责任的业务;(三)产品责任险中的纯经济损失;第二章雇主责任保险类一、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一)禁止承保1、远洋船员;2、飞行中的飞机机组人员;3、海上石油及天然气作业;4、从事石棉制造、供应、运输的人员;5、涉及放射性材料风险的人员;6、常驻美国、加拿大境内的雇员;7、水雷风险;8、从事下列行业所导致的损失:(1) 从事烟花爆竹、保险丝、弹药、军火、火药、硝化甘油及任何爆炸物制造;(2) 压缩或液化气体;(3) 丁烷、甲烷、丙烷以及其他液化气体;(4) 赛璐珞。
9、涉及爆破作业的采石场;10、建造、维修、拆除水坝/围堰;11、武装部队和执法机关。
(二)谨慎承保下列业务应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适宜的承保条件,谨慎承保。
1、造船、修船、拆船(游艇除外)人员;2、任何建筑、工程的拆除和残骸清理人员;塔楼、尖塔、烟囱、矿井、桥梁、隧道、水井、水坝、围堰等地上和地下、水下工程的建造、维护人员;3、粉末状物资的搬运、包装和运输人员;玻璃、陶瓷、水泥原料的破碎、过筛和配料人员;4、机械工业的铸造、消砂除锈作业人员;陆上石油及天然气作业人员;码头装卸及海港、海岸作业人员;5、装卸搬运工、锅炉工、电工、汽车修理、运钞押运员、长期境外工作人员、航空公司人员、保安等;6、采石、采矿作业人员(三)雇主责任保险(A)费率表适用为提高雇主责任保险(A)费率表“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适用的精准度,“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使用:1、首先将承保人员的职业类别在2014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进行查找,然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对应:2、雇主责任保险(A)费率表“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对人员职业的分类高于2014年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的,适用“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低于2014年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的,按照上面表格的对应关系适用。
3、核保人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的风险情况提高人员类别调整系数的使用,但不能降低人员类别调整系数。
4、承保人员为高处作业人员的,人员类别调整系数不应低于5类。
高处作业人员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M以上(含5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空调安装工、高楼外立面清洗工、电梯维修工、电梯安装工、电缆架设人员等;5、雇主责任保险B、工伤责任保险的行业调整系数的确定参照适用。
(四)鼓励承保承保行业人员分类为1-3类的业务(雇主A条款),以及行业类型风险系数≤1.5的业务(雇主B条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一)禁止承保1、从事以下高风险工程:任何建筑、工程的拆除和残骸清理;尖塔、水塔、烟囱、冷却塔、矿井、矿山、地铁、桥梁、隧道、堤坝、围堰、港口、码头等地上和地下、水下工程的建造、维护;2、从事以下特殊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脚手架工程(含安装、拆除)、起重吊装工程(含安装、拆除)、电梯安装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等;3、选择性投保的高危工种: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
(二)鼓励承保从事以下工程且资质健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民用、商用房屋建筑;不含桥梁建造、隧道工程的公路、铁路施工项目;明挖施工的地上管线铺设项目。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应以区域统保方式开展,禁止承保零散业务。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应上报总公司审核承保条件,审核通过后分公司可在承保权限范围内进行核保操作。
(三)禁止承保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不能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需要限期整改的企业。
(四)禁止承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立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的企业。
第三章产品责任保险类一、禁止承保(一)适于0-3岁儿童的玩具枪,玩具弹丸(包括飞镖游戏),蹦床和婴儿玩具;(二)婴儿食品;(三)保健品;(四)烟草或烟草制品;(五)安全头盔;(六)动物饲料,杀虫剂,农药,肥料,除草剂,杀菌剂和/或农用化学品;(七)药品、化妆品(包括隆乳产品)、医疗设备、医疗试验品;(八)乳胶手套,奶嘴和含有乳胶的医疗设备;(九)直接或间接由于对人类器官、移植器官、血液、细胞、分泌物和任何衍生物有关的生物合成进行实验、获取、预备、加工、制造、改造、调整、处理、分配、存储、采用或者利用等导致的索赔;(十)航天器、卫星、飞机、热气球任何部件及可能被用于飞行器控制的产品;轨道、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及其配件;(十一)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此分类包括制动器或制动称片、电池、轮胎、内胎、车轮、轮轴、引擎组件、传动列、悬架、转向器、点火器、电子或液压系统或汽车中这些系统的任何组件)以及安全设备(例如安全气囊);(十二)烟花爆竹、保险丝、弹药、军火、火药、硝化甘油及任何爆炸物;(十三)枪支,弹药,武器。
二、谨慎承保(一)承保区域(销售区域)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除外),保费低于20000元人民币的业务或免赔额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业务;承保区域(销售区域)为世界范围,保费低于5000美元的业务或免赔额低于5000美元的业务;(二)造船厂、修船厂及航海机械设备生产商;(三)起重机、千斤顶、吊车、升降机和挖掘机等重型设备;工业用锅炉、机床;(四)铅产品;熏剂、消毒剂、工业清洁剂及工业去污剂、染料等;(五)自行车、脚踏车、踏板;运动器械;(六)圣诞灯具;(七)折叠家具、梯子、摇椅、睡床;(八)野营用瓦斯煤气用具;(九)安全救生设备。
三、鼓励承保鼓励承保销售区域与司法管辖均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并被评为国优、部优、省优的以下类别产品,投保人应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书、认证及其他相关证书:(一)螺钉、螺母、铆钉、螺丝钉,垫圈制品(不包括航空产品);钉、别针或长钉产品;(二)金属罐制品;木制或纸质盒子或容器;塑料瓶、塑料罐;玻璃瓶和玻璃罐;砖类产品;家用塑料或橡胶产品;纸制品;复写纸或色带产品;计算机产品(不包括软件或专业性个人电脑);(三)纺织品;皮革产品、皮毛外衣;地毯、垫子类产品;皮鞋、靴子或拖鞋;服饰产品(不包括睡衣裤);(四)家具(不包括儿童家具);床垫或弹簧床垫、雨伞或拐杖产品;刷子或扫帚产品;肥皂产品;橡皮、图章产品;(五)钟表、珠宝、电子产品、照相器材、磁带、唱片和光盘;棋盘类游戏产品;乐器;(六)大型家电(电视、冰箱、空调、DVD机、VCD机等,但家用洗衣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