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汇编

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汇编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投诉处理流程,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方、施工方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投诉受理1. 工程项目设立专门的安全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初步调查安全投诉事项。
2. 安全投诉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人应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可能的证据材料。
3. 安全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进行回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三、投诉调查1. 对于立案的安全投诉,由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深入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2. 调查小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阅相关资料等。
3.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投诉人的匿名性,以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或报复。
四、处理结果1. 调查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明确指出问题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归属。
2. 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3.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一步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与整改1. 安全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确保信息的透明公开。
2. 对于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 整改完成后,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监督与考核1. 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 对于反复出现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进行公示。
3. 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项目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中,以此激励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相关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质量投诉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处理、查证、投诉处理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确保建筑质量投诉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七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建立投诉识别机制,对于属实的建筑质量投诉,应当及时转入建筑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保障投诉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
第十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定期汇总投诉情况,形成年度投诉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接受的投诉进行核实、调查,并制定合理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于复杂的建筑质量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遵循事实真相原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保障合理期限内送达投诉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包括投诉问题、调查过程、处理意见等,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对于属实的建筑质量投诉,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公示。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质量安全责任,对于投诉问题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
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
小区物业服务投诉处理规定

小区物业服务投诉处理规定一、概述在小区生活中,物业服务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制定物业服务投诉处理规定,以确保及时、公正地解决投诉问题,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居民的生活体验。
二、投诉渠道书面投诉:居民可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提交投诉信件或者填写投诉表格,并在信件或表格上注明投诉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方式投诉:居民可以拨打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投诉方式进行投诉。
在线投诉:居民可以通过小区物业公司的官方网站或者方式APP 进行在线投诉。
三、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受理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并向居民确认收到投诉并告知处理进度和联系人信息。
调查核实:物业公司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情况,并记录相关证据,例如照片、视频等。
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应根据调查结果,协调解决投诉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反馈结果:物业公司应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相应的处理理由。
如果投诉问题未被完全解决,物业公司应说明进一步处理的方案和时间节点。
四、投诉处理时限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物业公司应确认收到投诉并向居民提供受理回复。
投诉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物业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并解决投诉问题或者提供初步解决方案。
解决投诉问题的时限:物业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投诉问题,如实际情况需要延期处理,应及时向居民说明原因和预计的解决时间。
五、投诉处理结果的评估和监督满意度调查: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监督机制: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居民代表可以参与投诉处理结果的评估和监督,并向物业公司提供建设性的反馈和改进建议。
公示制度:物业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定,公示投诉处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例如投诉类型、处理时限等,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
六、投诉处理的补充措施紧急投诉处理:对于一些紧急问题,物业公司应当优先处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商住大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商住大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 引言商住大厦作为一处繁忙的商业和住宅区域,客户投诉是难以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保护商住大厦的形象,制定了本投诉处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商住大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的内容和流程。
2. 适用范围本投诉处理制度适用于商住大厦的所有客户,包括商户和住户。
无论投诉内容是涉及商业事务还是住宅事务,都将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3. 投诉渠道商住大厦提供多种投诉渠道,以便客户能够方便地进行投诉。
以下是可用的投诉渠道:•电话投诉:客户可以直接拨打商住大厦的投诉热线,电话号码为XXX-XXXXXXX。
•邮件投诉:客户可以将投诉内容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的邮箱地址。
•在线投诉:商住大厦官方网站提供了在线投诉表格,客户可以通过填写表格来提交投诉。
4. 投诉内容和要求商住大厦欢迎客户提出任何合理的投诉。
以下是投诉内容的一些常见例子,但不限于此:•服务态度:客户对商住大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
•设施故障:商住大厦内的设施出现故障,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
•安全问题:商住大厦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完善。
•环境卫生:商住大厦的公共区域或周边环境存在卫生问题。
•其他问题:任何与商住大厦相关的问题,客户都可以提出投诉。
投诉要求如下:•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描述投诉事宜。
•提供相关证据或材料支持投诉内容。
•提供客户的联系方式,以便商住大厦与客户进行进一步沟通。
5. 投诉处理流程商住大厦将采取以下流程来处理客户投诉:5.1 投诉登记商住大厦的投诉管理员将根据客户提供的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事宜、投诉时间、投诉渠道等信息。
5.2 投诉初步核实商住大厦将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的目的是判断投诉是否属实、涉及的范围和紧急程度,并确定后续处理的责任人员。
5.3 投诉处理根据投诉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商住大厦将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对投诉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建立沟通渠道:商住大厦将促使相关部门尽快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投诉细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据这些规定制定公司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投诉的接收、处理、反馈以及持续改进等环节。
一、投诉接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现场服务窗口等,确保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提交投诉。
所有投诉信息都应当被记录和归档,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追踪。
二、投诉处理1. 初步调查:接到投诉后,公司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投诉进行分类。
2. 责任划分:根据投诉性质,确定负责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并明确处理时限。
3. 问题解决:相关责任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并着手解决问题。
对于复杂问题,可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处理。
4. 沟通反馈: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与客户沟通进展情况,保持信息的透明。
三、结果反馈问题解决后,应由专人负责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重新评估情况并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四、持续改进公司应定期对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改进。
通过分析投诉案例,找出潜在的质量问题和管理漏洞,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计划。
五、监督与考核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控。
同时,将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纳入员工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中,以此激励全体员工重视质量管理。
六、信息公开为了让公司的质量管理更加透明,公司应当定期将质量投诉处理的情况公布给公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遵循在处理质量投诉的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公安、消防、国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民防、机关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和街镇职责)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事务,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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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AA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AA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房屋使用安全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等矛盾纠纷及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诉协调机制,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协助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并及时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本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对于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查证属实的个人实名举报,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投诉范围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房屋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一)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的。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未经许可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
(四)未经许可拆改房屋中抗震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
(五)未按许可方案施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房屋结构使用安全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受理范围:
(一)已经进入司法诉讼、仲裁程序或信访终结的。
(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不真实的。
(三)同一事项,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没有新的线索或证据重复投诉的。
(四)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房屋使用安全无关的。
(五)不属于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第三章投诉方式
第九条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的办公地址、电话和邮箱,并在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于投诉的信函、电子邮件、政务热线转办件等应当做好登记;对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案涉房屋具体地址。
(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情况。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鼓励投诉人实名举报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并提供拆改现场照片。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程序:
(一)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上报的现场核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要求,或者接到居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的房屋安全问题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正在进行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化解纠纷;对于房屋结构已经拆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三)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居民投诉或巡查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正在进行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房屋结构已经拆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制止无效,或者房屋结构已经拆改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五)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已受理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投诉案件,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
作日,并将理由告知投诉人。
(六)需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补办许可手续的投诉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或者补办许可审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七)对于通过信访、政务热线等方式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进行查处和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需批转的投诉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件,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处理。
(二)经本部门协调后仍无法解决或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的重大、特大投诉件,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三)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至案涉房屋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和调查处理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法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情节严重被处罚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办结:
(一)投诉问题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的。
(二)经核查所投诉问题不属实的。
(三)投诉人撤销投诉的。
(四)投诉事项在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八条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过程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