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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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4•【文号】保监人教[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1999年4月14日)各保险公司:自《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以来,保监会开始陆续审查各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级机构的任职资格申请。

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各保险公司上报的文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给审批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甚至影响了审批的时间。

为了认真、严格、规范地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严肃性,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之前,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对各类、各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工作,各公司要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保监函〔1999〕17号“关于目前保险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统一行文文种。

各公司上报任职资格申请时,要以“关于对×××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形式,由各总公司向保监会行文。

三、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的填报。

1.应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要求,统一用16开纸,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也统一用16开纸。

2.必须贴有近期免冠照片。

3.政治面貌必须详细填写“××党员”,不能简称“党员”。

4.批准文号是指“监管机关的批复文号”,不是公司自己的任命文号。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新规下月起施行银保监会网站6月21日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這三类银行保险机构要立“生前遗嘱”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版“生前遗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这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自此正式制度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年龄限制:通常,董监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2. 学历背景:大部分情况下,董监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职位而有所不同。

3. 从业经验:董监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与保险行业相关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能包括在保险公司或金融领域从业的经验,或者在相关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经验。

4. 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董监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责任心、专业能力等。

5. 无犯罪记录:通常要求董监高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
录。

6. 健康状况:董监高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法规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5-4-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分类分级,按需施教。

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无犯罪记录;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应职务;3.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领导能力;4.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或违规名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提名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

2. 资格审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审议,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保证其资格合法有效。

3. 任职程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任职手续,签署书面聘任合同,并向公司监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1.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3.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4.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客户权益。

五、违反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等。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更,须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备相关监管部门。

以上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望相关人员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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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6〕6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现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18日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是核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保险机构类别分为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7类。

第四条岗位类别分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
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第二章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五条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等3部分。

公共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

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类岗位要求的拟任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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