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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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条例

出租车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解读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通过明确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并结合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

三、从业资格考试条件中的无暴力犯罪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何提供?会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篇)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篇)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运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调度员和出租车经营者。

第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相应的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等法定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从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准驾车型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在有效期内;(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三)身体健康,具备安全驾驶出租车所需的体质条件;(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和无重大事故记录;(五)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司机证,并在出租车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工作服、收费标志、计价器等装备,保持车内整洁。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三章出租车调度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二)熟悉道路交通状况和出租车运营管理规定;(三)掌握计价器使用方法和出租车调度系统操作技能;(四)通过出租车调度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并在出租车公司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安排合理的车辆和司机,确保乘客的安全和出行需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保障广大出租车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规范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42条条款,涉及到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工作和素质要求、从业资格和考试、惩罚规定等多个方面。

首先,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基本工作要求。

例如,要求驾驶员具有公民身份、健康体检合格、无犯罪记录等条件。

此外,还规定了驾驶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车规范,如安全驾驶、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等。

这些要求的制定,对于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和考试制度。

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资格证书,并且需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试。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广大出租车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和高效的出行服务。

另外,该规定还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惩罚。

违规行为包括拒载、超速、扰乱公共秩序等,接受的处罚包括警告、处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这些惩罚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正常秩序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加强了行业自律和约束力。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定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许多积极影响。

一方面,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升,使得广大司乘人员受益;另一方面,行业内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为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带来了更为稳定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当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推进规定的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地位和社会贡献。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式样附后),并经登记后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经理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岗位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道路运输经理人持有《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管理和信誉质量考核管理。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分为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三级。

各级别均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机动车驾培经理人等四类.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的英文分别译为:Ju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Intermediate Road Transport Manager,Se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

第五条各等级、各类别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决策判断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评估能力、执行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第六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工作,并监督指导各地实施。

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二)男性 60 周岁以下,女性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2 年以上驾龄;(四)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五)被取销客运服务资格的,须期满 5 年以上;(六)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守则(一)遵守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仪表整洁、规范着装、文明服务;(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准驾证;(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线行驶;(四)不得拒载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或者载客;(六)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七)在飞机场、车站等营业站营运时,应当在指定区域按序排队,服从调度,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九)载客营运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等行为;(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车费票据;(十一)运送乘客夜间出城或者去僻静地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城际警务工作站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十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管理规范。

(十三)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十四)营运中要保持服饰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出租车驾驶员征服;(十五)营运中驾驶员不许袒胸露背、穿拖鞋;(十六)男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无袖背心,不许蓄须、留长发;(十七)女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超短裙。

(十八)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证件(营运证、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条幅);(十九)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乱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它车辆。

(二十)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二十一)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二十二)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收款后应将发票交予乘客,并进行唱票;(二十三)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二十四)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为了确保出租车行业的规范运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出租车驾驶员管理1、资格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

同时,需通过相关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2、服务规范(1)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不得在营运过程中吸烟、饮食或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2)尊重乘客,不得拒载、挑客、绕路、甩客,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

(3)主动为乘客提供发票,如遇发票用完等特殊情况,应向乘客说明并记录相关信息,事后及时补寄。

3、安全驾驶(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4、培训与考核(1)出租车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服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

(2)建立驾驶员考核机制,对服务质量差、违规违纪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出租车车辆管理1、车辆技术要求(1)出租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车辆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车辆外观整洁,车内设施齐全,座套干净整洁,无异味。

2、车辆标识与设备(1)出租车应按照规定安装顶灯、计价器、GPS 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2)车身喷涂统一的出租车标识和监督电话,便于乘客识别和监督。

3、车辆保险出租车必须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三、出租车营运管理1、营运许可出租车必须取得合法的营运许可证,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计价收费(1)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议价,应提前与乘客协商并达成一致。

3、营运时间与区域出租车应按照规定的营运时间和区域进行营运,不得擅自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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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法规政策、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注册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受聘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含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当不少于54学时。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应当补充完成5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运营安全、服务规范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从业管理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违章行为记录等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发等记录,违章、事故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后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注:此表为申请从业资格证注册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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