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理学中物体的定义

物理学中物体的定义物理学中,物体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有一定质量和形状的实体。
物体可以是固体、液体或气体,它们都是由分子或原子组成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桌子、椅子、手机,还是水、空气,都属于物体的范畴。
固体是我们最为熟悉的物体形态之一。
固体的分子或原子密集排列,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体积,同时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硬度。
例如,我们的家具、建筑物、石头等都是固体物体。
固体的形状比较稳定,不容易改变,因为其分子或原子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吸引力,使得固体保持着相对固定的结构。
液体是另一种常见的物体形态。
液体的分子或原子之间的吸引力比固体要弱,因此液体没有固体那样明确的形状,而是呈现出流动性。
水、饮料、油等都是液体物体的例子。
液体可以适应容器的形状,可以流动,但仍具有一定的体积和质量。
气体是物体的第三种形态。
气体的分子或原子之间的吸引力非常弱,使得气体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可压缩性。
空气就是最典型的气体物体,我们无时无刻不与之接触。
气体填充在容器中时,会扩散填满整个容器,没有固定的形状和体积。
除了这三种常见的物体形态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物体,如等离子体。
等离子体是一种由带电粒子组成的物质状态,它具有高度的电导性和热导性。
等离子体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如太阳、闪电等都是等离子体的表现。
物体在物理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是研究物理现象和规律的基本对象。
物体的性质和运动状态可以通过物理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和描述,如力学、热学、电磁学等学科都与物体的性质和运动密切相关。
物体的运动状态可以通过运动方程描述,如牛顿定律可以描述物体的运动规律,热力学定律可以描述物体的热学性质,电磁场理论可以描述物体的电磁性质。
总的来说,物体是物理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它们具有各种不同的形态和性质,是构成我们周围世界的基本单位。
通过对物体的研究和理解,可以更好地认识自然界的规律,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善人类生活。
物体的定义和研究将继续是物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将为人类认识世界、探索未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支持。
动物分类知识点概括

动物分类知识点概括动物分类是生物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和描述了地球上所有动物的分类关系和相互关系。
通过对动物的形态、生理特征、遗传和进化关系等方面进行观察和研究,科学家们将动物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群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研究动物的多样性和进化过程。
本文将概括介绍动物分类的基本概念、主要分类阶层以及一些常见的动物类群。
一、动物分类的基本概念1.分类和分类法:分类是将事物按照共同特征划分为若干类别的过程,分类法则是指按照有机体特征和分类原则进行分类的方法和规则。
2.分类单位:分类单位也称分类级别,是指用来划分和命名生物种群的不同层次。
常见的分类单位有界、门、纲、目、科、属和种等。
3.分类依据:分类依据是指在进行动物分类时所依据的相关特征。
通常包括形态特征、生理特征和分子遗传特征等。
二、动物的主要分类阶层1.界:动物界是分类学中最基本的分类单位,将所有的动物划分为不同的界。
目前生物学界公认的动物界包括原生动物界、软体动物界、节肢动物界、蠕虫动物界、棘皮动物界、环节动物界、软骨鱼类、骨鱼类等。
2.门:门是界下面的分类单位,主要根据动物个体构造和生活习性等方面进行分类。
常见的门包括鱼门、爬行动物门、鸟门、哺乳动物门等。
3.纲:纲是门下面的分类单位,主要根据动物的形态特征、解剖结构和生理特性等进行分类。
例如,哺乳动物门下的纲包括了灵长纲、食肉纲、兔形纲、鼠形纲等。
4.目:目是纲下面的分类单位,主要根据动物的进一步细分进行分类。
例如,灵长纲下的目包括人科、猿科、猴科等。
5.科:科是目下面的分类单位,主要根据动物的特征和性质差异进行分类。
例如,在人科下面有大猩猩科、黑猩猩科等。
6.属:属是科下面的分类单位,主要根据动物的形态特征和亲缘关系进行分类。
例如,在大猩猩科下面有黑猩猩属、倭猩猩属等。
7.种:种是分类学中最基本的分类单位,是指具有相同形态特征和生殖特性的动物个体群。
例如,在黑猩猩属中,有西方黑猩猩种、东方黑猩猩种等。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概念

1、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
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在交付之前灭失的,可免去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因其交付已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种类物,则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除非同种类物已全部灭失。
2、种类物,是指性质、种类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
它可以用品种、牌号、件数、长短、容积、重量等加以确定。
这种物可以相互代替。
如大米、布匹、钢材、水泥等。
货币也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价值以票面载明金额来计算,不取决于其重量、体积等。
另外货币还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货币的职能。
但是,被作为收藏品的货币为特定物。
物的概念和分类

物的概念和分类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物具有非人格性,独立性,能为人力所支配。
例:物具有非人格性,固定于于身体的假手、假牙、假眼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但独立的作为医院出卖标的物的假手、假牙、假眼则是物。
日月星辰是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是物理上的物,不是法律上的物。
空气,不是法律上的物,但空气被分解为氧气后存放于医院之氧气罐中则能为人力所支配,是法律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1) 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二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同,在二者之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
例: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留置权,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即为从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为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后者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鸡所生的蛋,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属于孳息,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例:苹果树上的苹果,未收割的庄稼是否是孳息?不是。
物的分类

一、物的概念、特征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二)物的特征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
但是若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如血液分离下来以后并卖出去时便成为物,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
2、能满足人的需求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则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
3、具有经济价值依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才有价值。
4、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只要构成民法上的物必须依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独立成一体。
若依据生活常识不能独立成一体则无法构成民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其他物的组成部分。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依据是否可以移动物可以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
动产原则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其所有权人;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物质的分类知识点总结

物质的分类知识点总结一、物质的基本概念物质是构成万物的基本要素,是宇宙中自然存在的一切实体的总称,是占据一定空间,有一定质量的任何事物的总称,是构成一切物体的基本成分。
物质是由微观粒子组成的,包括原子、分子等微粒。
物质是具有一定质量、占据一定空间、具有可观察性和可度量性的,是人们认识和利用的客观存在。
物质性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成为物质被认识的依据。
物质的三态:固、液、气。
物质的基本概念包括物质的组成、性质和分类。
二、物质的组成1.原子原子是构成一切物质的基本微粒,是化学元素的最小单位,化学反应中不会分解的微粒。
原子是由质子、中子和电子组成。
2.分子分子是原子按照一定比例结合而成的,分子的组成是由原子组成的。
分子在化学反应中会发生改变,化学反应中发生的都是分子的变化。
分子的构成有原子殊,分子中原子的种类与比例确定了分子的性质。
3.离子离子是由失去或者获得电子而具有电荷的粒子,可以是单个原子,也可以是分子,称为单一离子,或者多个原子或分子部分组成的有电荷的团体,称为复合离子。
离子在水溶液中自由移动,具有导电性和电化学反应性。
三、物质的性质1.物质的物理性质物质的物理性质是指不改变物质本质情况下,其所具有的固有性质,可以通过物理方法进行观察和度量。
物质的物理性质包括:颜色、气味、密度、熔点、沸点、导电性、磁性等。
2.物质的化学性质物质的化学性质是指物质在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时所表现出的性质。
物质的化学性质是通过化学反应和实验才能得以确认。
物质的化学性质包括: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氧化还原性、酸碱性、水解性等。
3.物质的结构性质物质的结构性质是指物质内部微观结构和组成的性质。
物质的结构性质决定了物质的各种物理和化学性质。
物质的结构性质包括:原子和分子的结构、离子的组合方式等。
四、物质的分类1.物质的分类方法物质的分类可以通过不同的角度和属性来进行分类,包括化学性质、物理性质、组成结构等方面的分类。
物质的分类方法包括:按组成结构分类、按化学性质分类、按物理性质分类等。
化学物质的分类这一课知识点

化学物质的分类这一课知识点化学物质的分类是化学学科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它是化学研究和工业生产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化学物质的分类的基本概念、分类的方法、常见的化学物质分类以及实际应用。
一、化学物质的分类基本概念化学物质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元素组成,在一定条件下保持不变性质的物质。
化学物质种类繁多,如分子量大的高聚物、柔软的有机物、硬质的金属、脆性的陶瓷、导体的半导体等。
因此,为了方便组织化学知识,研究和生产中,人们常将化学物质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类。
化学物质的分类不仅是为了方便学习和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利于深化对化学物质各种性质的认识和研究。
正是因为高分子、有机物、无机物等分类,使我们研究各种化学现象、提高化学分析和探索新的化学反应机制得到了重大突破。
二、化学物质的分类方法化学物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导致了化学物质多种分类方法。
下面对化学物质分类常用的方法进行介绍。
1.按照化学成份分类根据化学成分进行分类可分为无机物和有机物。
简单说,有机物是指化学成分中含有碳元素(除二氧化碳、碳酸盐、碳酸等无机物质外),无机物则是指除上述范围外的物质。
2.按照物质的宏观特征进行分类这是一种基于其物理、化学特性的分类方法。
可将物质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非常实际的,因为固体、液体和气体在研究或生产化学产品中,常常需要不同的操作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成本。
身边物质众多,为了便于分类,往往还需要分类码的使用协助。
3.按化学反应分类学化学时,最常见的化学反应有酸碱中和反应、氧化还原反应、配位化学反应、重氢化反应和有机合成反应等。
物质可以根据化学反应所涉及的化学特点而被分类,如酸、碱、氧化剂、还原剂、配合物、同分异构体等。
三、常见的化学物质分类1.无机物和有机物无机物包括金属元素、半金属元素(B,Si等)和非金属元素(H,O,N)等。
离子化合物、原子化合物、高分子、水合物等也都属于无机物。
与此相对应,有机物是指含有碳元素的化合物,主要是通过有机合成方法合成的,如烃、脂肪酸、糖类、维生素、激素等。
物的概念种类

物的概念种类物的概念种类是指对物的不同分类方式和角度的概念类别。
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和哲学思想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物的概念种类。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别介绍几种常见的物的概念种类。
一、按照哲学思想分类:1. 实体物和非实体物:实体物指可以通过感官触知的有形存在的物体,如人、动物、植物等;非实体物指不能通过感官触知而存在的物体,如思想、感情、法律、道德等。
2. 物质和精神:物质是指具有质量、占据空间、可观察的实体,如石头、木头等;精神是指无质量、无形的存在,如意识、思维等。
3. 事物和现象:事物是指具有一定属性和本质的客观存在,如猫、树木等;现象是指在感官观察和认知中所呈现的现实情况,如日出、月亮等。
二、按照学科领域分类:1. 生物和非生物:生物是指能够自我繁衍和进化的具有生命活动的物体,如人、动物、植物等;非生物是指没有生命活动和自我繁衍能力的物体,如石头、水等。
2. 自然物和人造物:自然物是指自然界存在的物体,如山水、天空等;人造物是人类通过劳动和科技创造出来的物体,如房屋、汽车等。
3. 理化物和生物物:理化物是指物质在物理和化学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性质和现象,如氧气、水等;生物物是指具有生命活动的生物体,如人、动物、植物等。
三、按照性质和特征分类:1. 大物和小物:大物指体积大、质量重的物体,如山、海等;小物指体积小、质量轻的物体,如花、草等。
2. 固体、液体和气体:固体是指形态保持相对稳定,形状和体积不易改变的物体,如石头、铁块等;液体是指形状不固定、体积相对稳定的物体,如水、酒等;气体是指无固定形状、无固定体积的物体,如空气、氧气等。
3. 有机物和无机物:有机物是指含有碳元素的物质,如蔬菜、动物等;无机物是指不含碳元素的物质,如水、盐等。
四、按照价值和功用分类:1. 宝贵物和普通物:宝贵物指具有珍贵和稀有性质的物体,如金、钻石等;普通物指普遍存在且常见的物体,如土壤、空气等。
2. 实用物和装饰物:实用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的物体,如衣物、食物等;装饰物是指用于美化环境和增添装饰效果的物体,如花瓶、装饰画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9A2019B20182017单项选择题1212多项选择题1210案例分析题3/76/71/71/7考核分值9.519.0 5.5 5.0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修订以其他股权出质时,将办理登记的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理部门(非实质修订)2.删除对集体土地利用原则上应先收归国有,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种类(一)物的概念1.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
【提示】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为人所需之物(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如:汽车尾气)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提示】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例题1·2019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A.太阳B.海域C.月亮D.星星【答案】B【解析】太阳、月亮、星星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故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ACD选项错误。
海域属于不动产,系物权法上的物,故B选项正确。
【例题2·2013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提示】孳息必须要求脱离原物,树上的苹果,母牛腹中的小牛都不属于孳息。
【例题1·2018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答案】D【解析】房屋、林木、海域属于不动产,船舶属于动产。
【例题2·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答案】A【解析】海域属于不动产,A选项正确;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B选项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C选项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D选项错误。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债权·支配权物权人有权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请求权权利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排他性(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兼容性一物可以数卖成立的买卖合同均有效·绝对权(对世权)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干涉·相对权(对人权)仅针对特定债务人存在(二)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的种类概念举例自物权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概念举例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提示】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的种类概念举例动产物权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设定在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总结】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动产√√√√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物权的种类概念举例独立物权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提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题1·2019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的有()。
A.抵押权B.所有权C.质押权D.留置权【答案】ABCD【解析】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动产√√√√【例题2·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质权D.抵押权【答案】B【解析】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
故ACD选项均为从物权。
回顾和总结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提示】种类法定,指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内容法定,指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根据教材案例改编【案例】蓝氏叔侄约定:侄子蓝忘机若将祖宅出售,叔父蓝启仁有权优先购买;侄子蓝忘机在未满足叔父蓝启仁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自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蓝启仁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解读】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我国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也不能主张房屋买卖无效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但叔父与侄子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案例】《物权法》规定设立质权,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
甲乙约定就甲的劳力士手表为乙设立质权,但劳力士仍存放于甲处(没有转移占有)。
【解读】该质权行为因为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确定的一物之上,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提示】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而非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
如:一项债权合同可以涉及数物(一项买卖合同可以买卖数物);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的有效性(水果、口罩、护目镜预售合同)。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可以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提示】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的是物与权利的关系,而多人享有的则是同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容等。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提示】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欲为不特定他人所尊重,物权的享有必须为人所知。
而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提示】对于不动产的“登记”,对于动产的“交付”,都是“公示”。
2.公示的效力(1)物权转移效力动产物权转移:交付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按照公示对于物权转移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为: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场。
公示生效主义:未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不动产物权变动=有效的合同+登记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Q1)【提示】动产物权变动=有效的合同+交付公示对抗主义: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以公示为前提。
公示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
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有效的合同+交付,+登记>善意第三人②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9AQ3)【提示】动产抵押权设立=有效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例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A,节选】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
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挖掘机归乙所有。
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作登记。
【问题】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有效设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
【提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公信效力采用公示生效主义立场,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回顾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