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四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
充此种药品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 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 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告诫 确认决定 采取强制方法 代执行费用的征收
4、申诫罚〔精神罚或名誉罚〕:指向违法相对 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对其名誉、 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警惕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分法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 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二、如执行根据违法,但已过起诉期限,那么 分
别以下情况: 执行行为尚未作出,但已经过告诫,如告诫存 在违法,那么对告诫提起撤销之诉。 执行行为已经作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含告 诫的违法〕,那么起诉执行行为,请求确认违
法 并赔偿。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1)

第⼀节⾏政⾏为的概述 ⼀、概念及分类 ⾏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实施⾏政管理活动、⾏使⾏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为。
⾏政⾏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性、强制性和⽆偿性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为作如下分类: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政⾏为,是具体⾏政⾏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的活动。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则,包括⾏政法律,⾏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
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这是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三)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 这是以⾏政⾏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政⾏为与依申请的⾏政⾏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政⾏为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五)单⽅⾏政⾏为与双⽅⾏政⾏为 这是以⾏政⾏为成⽴时参与意思表⽰的当事⼈的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单⽅⾏政⾏为指依⾏政机关单⽅意思表⽰,⽆须征得相对⽅同意即可成⽴的⾏政⾏为。
双⽅⾏政⾏为指⾏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的,与相对⽅协商达成⼀致⽽成⽴的⾏政⾏为。
(六)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以⾏政⾏为是否应当具备⼀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政⾏为可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七)作为⾏政⾏为与不作为⾏政⾏为 这是以⾏政⾏为是否以作为⽅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政⽴法⾏为、⾏政执法⾏为与⾏政司法⾏为 这是以⾏政权作⽤的表现⽅式和实施⾏政⾏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规划
二、特征 1、综合性 2、法定性 3、广泛的裁量性 三、性质 行政规划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准 立法共通的一面,又不同于行政立法
本志红
三、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可分为:经济规划、产 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 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教育开展规划,等等。
6、根据其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可分为: 法制上的规划和事实上的规划。
7、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 分为:非拘束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和拘 束性规划〔或政府组织落实的规划〕。
本志红
四、行政规划的作用
1、 选择与设定行政目标的功能 2、 统合行政活动方式的功能 3、 为相对人提供导引的功能
本志红
本志红
〔二〕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其实质是
对相对人赋课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 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具体的 行为规那么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本志红
案例分析
温州百位村民诉规划局案
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8日报道,2002年7月,温 州市Y县H镇浦西村交通干道破土开工,村民们发现即将 盖起的大楼,将把双塔路上的控制红线完全占据,把砻 坊巷通往双塔路的出口完全堵塞。居住在巷子里的近百 户村民,如果想到双塔路就必须绕很远的路。村民们屡 次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未果,遂将H镇人 民政府和Y县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认为H镇人民政府和 Y县规划建设局违反?城市规划法?,侵犯了他们的通行 权。 2002年11月7日,Y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Y 县规划建设局向H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第四章 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

五、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 定原则的必要补充。为了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 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规定必须公 布,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
1.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 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一般适 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 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
2.强制性
行政法的强制性,在依职权行政行为上得以充分 的体现,这也是行政主体所肩负的公法上的义务或职 责所决定的。
3.主观能动性
行政主体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必须及时且积极 主动地适应行政需要,履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所赋予的职 责。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比,依职权行政行为更具有充分重 视发挥行政主体之主观能动性的特征,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相 对较大、较广泛。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 以银 行卡案为例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 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 构成的。
(五)职能分离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 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 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 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 任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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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警告、通报批评
违法所得:当事人从事违法 行为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为实施违法行为 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资金。
2、罚款设定
设定权限
备注
法律
各种处罚
法律绝对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 可以暂扣企业营
业营业执照除外
业执照、吊销个
体户执照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国务院 规定
一事违反一个规范,进行一次处罚 一事违反多个规范,进行多个不同种类的处罚
例无驾照的人开无牌照的车
• 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发 生事物中毒事故。2005年2月13日,市卫生局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责令该企业停业,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2w元。2005年2月17日,有关机关又根据 《食品卫生法》第39条或《产品质量法》第 49条作出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行为违反行 政处罚法的原则?( )
治安管理处罚 法5条确定了
三个原则
治安处罚法中 9、12、19
一事不再罚原则
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 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处罚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 不同法律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予以废止。
二、行政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制裁。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省级人 大常委会规定
下位法对上位法处罚的规定限制
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 如:上位法:酒后驾车罚5-10元
• (1)下位法处罚的行为不得改变
• 下位法:不得改成疲劳驾驶罚5-10元
• (2)不违反上位法的处罚种类
• A、特定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 B、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作出 • C、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
裁 • D、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是
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3、15、17)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
公正、公开原则(4) 处罚救济原则(6) 一事不再罚原则(24) 过罚相当原则(4)
AB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9,治安10)和设定
• 1、罚款种类
人身自由罚
暂缓执行条件: 不服决定 有保证人或1天 200元保证金 无人身危害性
行政拘留(最长20天)、劳动教养(1-4年)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责令金钱赔偿或物质赔
偿
声誉罚
•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A、 市卫生局吊销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 B、 市工商局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 C、 市质量监督局没收违法所得
• D、市工商局对该企业罚款5千元。
•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 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
• 下位法规定对酒规定:情节轻微:5-6
•
情节严重6-10
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 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因而,在我国现阶段,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应该是独立存在的行为,其法律效力的产生 不应依赖于其他行为,且能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其他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行政规划(可诉性问题) • 行政命令(阶段性的行为形式) • 行政征收
公益征收
准征收
占有准征收 管制准征收
税收征收
税,费
• 行政规划
• 1995年12月7日,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某 电器公司申请,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 后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及征地规划图。 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已变更为海安县建设局, 其职权由海安县建设局行使。王某对该征地规划图 不服,认为该图标明的四至界址有误,侵犯其合法 权益,于2005 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建设局的征地规划图并要求建设 局赔偿其经济损失、责令电器公司返还其土地使用 权。法院受案后,依法追加电器公司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一审裁定后,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