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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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1. 引言公务卡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为公务出差等公务活动所发放的支付工具。

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及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以及公务卡持卡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3. 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3.1 公务卡的申领程序所有申领公务卡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领公务卡的原因和用途,以及相关联系方式。

申领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3.2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付,包括交通、餐饮、住宿、会议等相关费用。

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私人购物和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公务卡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4.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4.1 公务卡的结算公务卡结算由持卡人在使用后及时办理。

持卡人必须保存好消费凭证,包括发票、小票等,以供结算核对。

4.2 公务卡的报销公务卡的报销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

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附上消费凭证和相关核对材料。

报销材料必须经过审批,并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核对和支付。

5. 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5.1 公务卡的管理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私自转借、遗失或损坏。

持卡人必须定期进行公务卡账户的核对和对账,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2 公务卡的监督公务卡使用情况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应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个人收入、暂停使用公务卡、报销费用追回等措施。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

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

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合第四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

新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形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出差人员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餐厅用餐,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报批手续。

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公务卡遗失或损毀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八条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九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二)公务卡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公务卡作为一种便于公务支出管理的工具,在现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务卡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定义与种类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方便公务支出和财务管理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管理需要,公务卡分为预付卡和贷记卡两种。

预付卡是指在设定的额度内,事先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由持卡人在预付卡余额范围内使用。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可以先进行消费,然后由贷记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结算,形成贷记余额,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三、公务卡的开卡与使用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签署的公务卡管理协议;-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 公务卡的使用条件:- 具备合法身份和行使公务的资格;-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和范围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差旅费用;- 流动资金支出;- 办公用品采购;- 其他公务支出。

2. 公务卡的使用限制:-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报批的特殊支出需提前申请。

五、公务卡的资金管理1. 公务卡的预付卡款项应在指定的账户内存入,且必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便正常使用。

2. 公务卡的贷记卡款项应及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利息和费用。

3. 公务卡的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公务卡的使用记录与审计1. 公务卡的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消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2. 公务卡的使用记录应及时上传至相关财务系统,并保存备查。

3. 对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公务卡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七、公务卡的遗失和补办1. 一旦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处理。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

机关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模板) xx市xx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本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关于印发xx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字〔2008〕18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12〕27号)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工作人员持有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向发卡行办理,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从2012年8月份起,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类、货物类商品以及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转账方式。

不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项目纳入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二)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

差旅费中的其它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三)会议费: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四)印刷费:指零散印刷支出。

(五)公务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六)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七)征询费:指单位征询方面的支出。

(八)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九)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十)维修(护)费:指单位一样平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孕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保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保护费用。

(十一)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车船以及其他装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二)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十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办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

第五条申办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发放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费用支出;(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三)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四)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原则上,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务卡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与发卡银行核对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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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关于加快本级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经秘书长会议研究,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分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
算目录两部分。

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是指已纳入政府采
购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该项目在结算时除转帐外必须使用公务卡,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

未纳入采购目录但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原则上也使用公务卡结算。

鼓励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水电费、邮电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维修费。

办公厅可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将鼓励结算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结算目录。

自2013年5月1日起,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事项,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必须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或系统内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办公厅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

二、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三、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办公厅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具备刷卡条件但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项目,不予提现报帐。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视消费金额按照机关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分别报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秘书长直至分管办公厅的副主席批准,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四、几点说明
(一)公务卡的开设由机关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册、借调的工作人员,按照市财政规定程序办理,机关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为个人办理借款。

特殊情况需为个人办理借款的,视金额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办理。

(三)公务卡提现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四)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5至56天)的前5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粘附消费交易凭条和正规的发票凭证,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逐级审批后,到行政处审核报销。

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行政处在免息到帐日3日内向持卡人公务卡帐户划款。

(五)持卡人必须恪守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将被追究责任。

(六)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行政处要及时掌握本机关人员信息,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行政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停用或变动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规范公务卡使用,减少现金支出。

办公厅要根据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随着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使机关年现金使用量逐步压缩,达到原则上不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的要求。

(二)做好相关制度培训工作。

办公厅要做好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的业务培训,确保财务人员及持卡人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及财务报销流程,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专项检查。

办公厅应在适当时间对机关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和大额提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未实施公务卡改革、公务卡使用率偏低以及现金提取较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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