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旅游租车、商务租车、长租车等各类汽车租赁企业。
第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企业管理体系,确保租赁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为租户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和条件;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3. 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 具备符合租赁业务需要的车辆,并具备相应的车辆管理和维护能力;5. 具备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件;2. 经营计划和规划;3. 证明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相关证件;4. 车辆相关证件和车辆管理计划;5. 服务保障体系的相关说明。
第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所属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车辆采购和报废管理;2. 车辆保养和维修管理;3. 车辆使用和调度管理;4. 车辆运营和监控管理;5. 车辆事故和违法处理管理;6. 车辆年检和保险管理。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性能正常。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为每辆车辆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保障租赁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社会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登记1. 租赁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行驶证、车牌号,并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类型、技术标准的要求。
2. 车辆所有者应向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驶证、购置税证、保险单等。
3. 租赁公司对车辆进行登记,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五条车辆检查1. 租赁公司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标准。
2. 车辆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外观、制动系统、灯光、轮胎、发动机等。
3. 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租赁,并及时维修。
第六条车辆保险1. 租赁车辆必须购买足额的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
2. 保险单应明确租赁期间的责任范围,确保租赁双方在发生事故时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车辆维修1.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租赁公司应负责维修。
2. 维修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行情合理收取。
3. 维修后,租赁公司应确保车辆恢复到良好状态。
第三章租赁流程第八条车辆租赁申请1. 租赁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驾驶证等相关材料。
2. 租赁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租赁条件。
第九条车辆租赁合同1. 租赁公司应与租赁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保险、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车辆交付1. 租赁公司应将车辆交付给租赁申请人,并告知车辆使用注意事项。
2. 租赁申请人应在接收车辆时检查车辆状况,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车辆租用管理规定

3.6司机不得擅自将租用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4、租车流程
4.1员工因公需要租用车辆时,应先填写《公务车辆派车单》(参见附表一),派车单需由其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派车单应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事由、选配车型及数量。根据实际用途按照租车标准(参见附表二)进行租赁。
1、 目 的
为了严格公司租用车辆管理,本着例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保证用车安全、高效、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用车范围
2.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紧急交办的业务并在车辆确实紧缺的情况下。
2.2因工作需要 ,需频繁或长期出差使用车辆的部门。
3、租用车辆管理责权
3.1驾驶车辆司机须有驾照,熟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损坏车辆者,由司机本人负责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4.3车辆租入后,相关管理参见本制度《租用车辆管理责权》。
5、车辆费用管理
5.1车辆租用费用由司机按照合同支付,月末到财务报账。
5.2严禁公车私用,租用车辆只允许办公用途,私用产生的所有费用(维修、保养、油费)由个人自理。
5.3车辆年检、保险、常规保养、车辆损耗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办公途中产生的加油费、维护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先行垫付,每月末到财务实报实销。所有报销费用均需提供常规发票,无发票视为无效。
3.2司机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提供相关保养证明。如因司机个人对车辆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费及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3.3驾驶车辆途中出现的一切交通违规行为(含扣分、罚款)都由司机个人承担,公司不负相关责任。
3.4车辆严禁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拉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等,出租方与承租方都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停车场租赁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租赁车辆的管理,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保障租赁车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租赁车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停车场租赁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二章车辆租赁第五条车辆租赁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租赁车辆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租赁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七条租赁车辆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交付和返还。
第八条租赁车辆交付时,租赁人应检查车辆外观、内饰、轮胎、油量等,确认无损坏后,由停车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租赁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租赁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通知停车场管理人员。
第三章停车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区域进行,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保持车距,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第十三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以下车辆:(一)无牌、无证车辆;(二)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停放车辆,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引导至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清理,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六条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租赁人应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租赁人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租赁人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车辆部件。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车辆维修工具和设备,为租赁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公司车辆租用管理制度(3篇)

公司车辆租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租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车辆的租用和使用情况。
第三条通过严格的车辆租用管理,加强对车辆使用方的监管,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条所有员工在使用公司车辆时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经办部门或单位应为专职保管员人员,由部门负责安排。
第六条车辆管理职责由车辆保管员、车辆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七条车辆使用组织部门应当明确车辆的使用标准,定期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车辆管理应当做到规范、合理、经济。
第二章车辆使用第九条车辆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科研机构等。
第十一条车辆的使用必须向经办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车辆的使用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车的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二)用车人员的姓名、部门、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三)用车人员所需车辆的类型、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用车申请情况,合理分配车辆。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山车辆的用车有效时间和派车的顺序。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单位使用车辆应当确保车辆安全,不得超载、超速、违法行驶等。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保管和维护,并保证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跟踪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用车辆,擅自将车辆出租、出借或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九条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汇总车辆使用情况,并定期向车辆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单位不得因任何原因拒绝接受车辆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车辆租用第二十一条车辆的租用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不得与不合法的机构或个人合作。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租用费用由经办部门或单位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需租用车辆时,应向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汽车租赁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租赁双方。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汽车租赁行业技术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租赁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汽车租赁管理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状况、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租赁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拼装车辆、擅自改装的车辆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第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二)租赁车辆的型号、颜色、车牌号码、行驶证号码、保险单号码等;(三)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金支付方式;(四)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使用限制;(五)租赁车辆的保险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租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租赁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赁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提高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车辆,包括各类轿车、商务车、货车等。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三条车辆调派1. 车辆调派由客服部门负责,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车辆分配。
2. 车辆调派应遵循先来先服务、紧急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使用1. 租赁车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 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
3.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归还1. 租赁期满,客户应将车辆按时归还至指定地点。
2. 归还车辆时,应保持车辆整洁,油量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3. 驾驶员应将车辆钥匙、行驶证、购置税证等交还客服部门。
第三章车辆维护保养第六条定期保养1. 车辆应按照厂家的保养计划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 定期保养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车辆维护保养的依据。
第七条维修管理1. 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确保车辆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2. 维修费用由维修单位提供明细,经客服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车辆保险1. 公司应购买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要保险。
2. 保险理赔手续由客服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章车辆安全与责任第九条安全教育1. 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责任追究1.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2. 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
3. 如因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租赁合同一、甲方(租赁公司)提供车辆,乙方(租赁客户)租赁车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租赁车辆型号、车牌号、租赁期限、租金等详见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管理办法1总则为满足工作需要,规范车辆租赁程序,控制经营成本,确保项目安全用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从外部租赁用于公务的车辆。
2职责公司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公务车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1)监督、检查各单位车辆租赁情况;(2)各单位租赁车辆情况备案;(3)建立公司租赁车辆台账。
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租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检查各单位车辆租赁合同的付款情况。
各单位是租赁车辆使用管理的主责单位。
3租车条件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10公里的。
项目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
项目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项目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项目间距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0名项目部人员申请租赁1辆车。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4租车标准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市政项目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项目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附件1)。
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5租车程序及要求出租车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与租赁合同要求相应的注册资金。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具有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
(3)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具有专职的车辆安全、技术人员。
租赁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出租车辆单位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单位名称相符。
(2)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应具有营运证;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3)车辆应是使用期限在6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15万公里以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的在用车,禁止提供拼(组)装车、报废车(或延缓报废车)。
(4)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万元)、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
(5)车辆应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全锤,要确保灭火器处于适用状态。
(6)出租的车辆变更:由出租车辆单位提出申请的,用车单位审核,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外租车辆费用承担(1)由出租单位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使用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城市的五路一桥费除外)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城市的五路一桥费、车船税等。
(3)车辆投保由出租单位负责,保险项目必须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司机和乘客险(保额不低于10万元)、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
在租赁期内车辆保单须交承租单位存放。
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附件2)报公司审批。
分公司需要租用经营用轿车,应由分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租赁。
各单位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
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附件3)上报公司审批。
《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附件4)与出租方签订合同。
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行政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资产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交接验收(1)租赁车辆须在租赁双方人员参与下,对车辆及相关证件进行交接验收并记录备案。
(2)检查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购置税证、规费收讫凭证、审验标志等是否齐全。
(3)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
(4)确认车辆保险项目应与租赁合同要求的车辆保险相符。
6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2)身体健康(健康证明),男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
(3)近三年以来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工作时间内,不能办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到随叫随到,服从项目部负责人的出车管理安排。
(5)保证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清洁卫生。
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负责,每天收工后,做好例行保养工作,口头或书面向负责人汇报车辆状况,不得驾驶设施不齐全或带病的车辆;(6)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交通管理规章,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由驾驶员本人或机动车租赁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处罚。
(7)租赁期间,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经发现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或解除租赁合同;因以上行为产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
(8)对所载运的人员、材料、工具和拖带的施工机械的安全负责;(9)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
(10)驾驶员变更:由出租车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部审核,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下列车辆严禁租用:(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3)无车辆全险;(4)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5)农用机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6)国家明文规定严禁载客的车型。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
车辆租赁合约签署后,车辆属性即转变为公车。
车辆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具体如下:(1)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公车定人使用。
(2)不准驾驶公车出入敏感区域和风景区。
(3)跨省公出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4)车辆使用后要集中停放,统一管理。
(5)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维护保养、检查制度。
(6)必须坚持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严禁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
(7)严禁超员、超载驾驶。
(8)租赁车辆应纳入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范围。
7续租和退租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车辆使用者不能租赁或变相租赁自己的车辆,不得租赁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者的车辆。
8附则本办法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租车参照标准表2.项目租车计划3.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4.车辆租赁合同附件1租车参照标准表说明:1、该表为参考标准,申请车辆不在该推荐车型中的,应在申请表中详细标明车型、品牌、型号、配置、新车市场价格等信息。
2、该价格为含税价附件2项目租车计划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附件4车辆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部签约地点:签约日期:车辆租赁合同编号: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车辆供乙方使用:车型:车牌照号:详见车辆行驶证。
车型:车牌照号:详见车辆行驶证。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标准:每车每月元(人民币)含司机工资,每月按30天核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每车每日(人民币),从起租之日起计。
四、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月末甲方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结算本月租车费用。
五、甲方应委派一名专职司机随车,该司机负责车辆的驾驶及相关信息传递沟通。
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甲方承担。
(1)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2)身体健康(健康证明),男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
(3)近三年以来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工作时间内,不能办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到随叫随到,服从项目部负责人的出车管理安排。
(5)保证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清洁卫生。
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负责,每天收工后,做好例行保养工作,口头或书面向负责人汇报车辆状况,不得驾驶设施不齐全或带病的车辆;(6)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交通管理规章,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由驾驶员本人或机动车租赁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处罚。
(7)租赁期间,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经发现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或解除租赁合同;因以上行为产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
(8)对所载运的人员、材料、工具和拖带的施工机械的安全负责;(9)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
(10)驾驶员变更,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
乙方认为甲方委派的专职司机不适合的,甲方应及时调换。
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承租期间,车辆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的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其他维修、保养、保险费、违章罚款及城市的五路一桥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承租期间,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配合甲方处理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为了车辆行驶安全,实行定人定车制度,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随意调换所派的驾驶员。
如因出租方驾驶员伤、病,或其它情况,甲方应及时委派其他司机。
否则,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乙方有权拒付停驶期间的租金。
九、租用车辆应纳入乙方的管理体系,乙方拥有调度权。
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专职司机负责。
专职司机应严守乙方的机密,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未经乙方允许,不得搭乘其他人。
由于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十、甲方不得擅自将车辆调回,乙方不得随意辞退车辆,否则按一个月租金金额赔偿对方。
双方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如车辆自身原因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工作量减少不再使用车辆时,承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提前做好接收车辆和费用结算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