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治理.doc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文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文件1. 引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建立的维护公司稳定运行、保护股东利益的机制和框架。
一个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的基石。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行,以确保公司在管理和运营方面达到高质量和高效率。
2. 目标和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责任与效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坚持以下原则:2.1 公正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的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所有的决策和行动都应基于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2.2 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明确各个方面的责任和职能分工,确保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履行其责任,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
2.3 透明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手段,确保股东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2.4 监督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
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3.1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 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 确保公司的决策过程公正、合法和高效。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的适当比例。
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事项需经过董事会以多数票通过。
董事会还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例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帮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3.2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 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 提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建议。
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中应包括独立监事。
监事会也定期召开会议,监事会的决议需通过多数票通过。
3.3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所有股东的集会,其职责主要包括: - 选举董事和监事; - 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 - 决定公司的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4 对 董 事 、经 理 人 员 没 有 合 理 的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
大 多 数 上 市 公 司 由国 有 企 业 改 制 而 来 ,并 没 有 解 决 企 业 所 有 者 缺 位 的 问 题 。董 事 没有 将 上 市 公 司 看 成 自己 的 企 业 ,公 司 效 益 的 好 坏 与公 司董 事 没 有 直 接 的关 系 ,董 事 也 不 会 对
构 将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视 为 一 种 内部 治 理 体 制 , 以股 东 利 益 为 中 心 ,主 要 通 过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事 会 的机构设置 ,明确各机构 的权 责分 配 ,通过三者间约束与权力制衡 ,达 到公 司 治理 的 目的 。广义 的法人 治理结构则更多依赖 于公 司外部 市场的间接调节 ,即以公 司股票 价格 、证券市场 的收购机制等形式 ,促使公 司不 良经 营者面临被股东罢免 、被其 他公司 收
政 性 地 控 制 公 司 对 资 本 的管 理 和 流 动 等 ,严 重 影 响 和 制 约 了 公 司对 经 营 利 润 目标 的 追 求 。
另 外 ,相 当多 国有 股 “ 股 独 大 ” 的上 市 公 司是 由母 公 司 资 产 剥 离 包 装 后 上 市 的 ,母 一 公 司 原 有 的 优 良资 产 和 精 良人 员 构 成 了上 市 公 司 的 主体 ,而 非 主业 和 不 良资 产 以及 辅 业 人
[ 收稿 日期 ]2( ) 2 ;[ 订 日期 ]20 4 —0 0 48 修 04 - 02 )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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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留在 了母 公 司 ,这 就 使 得 此 类 上 市 公 司 自然 地 在 人 员 、业 务 、 利 益 等 诸 多 方 面 与 其母 公 司 发 生 千 丝 万 缕 的联 系 。 大 股 东 的绝 对 控 制 ,还 容 易 导 致 公 司监 督 、制 约 机 制 的 丧 失 。所 有 这 些 都 滋 生 了不 正 当关 联 交 易 等 “ 股 东 不 当行 为 ” 大 ,损 害 了 中 、小 股 东 的利 益 。
《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

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有关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详细指导,并对相关法律名词进行注释说明,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公司法1. 公司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简称,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公司法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3.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等内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公司重大事项。
4.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1.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程序两个方面。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及其职权;公司治理程序是指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2.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制度与程序,以及确保公司法人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相适应的机制和方法。
3.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公司管理层等的职责与权利,员工参与机制,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4.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核心是关注股东权益保护和市场合法合规经营。
目的是通过规范公司治理行为,提高公司的内部运行效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简要注释如下:1. 公司行为: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动态行为。
2. 投资者利益: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股息、红利、资本利得等。
3. 公司组织形式:指公司的注册登记方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公司章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职权、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5. 股东会: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表决、决定权。
6. 监管机构:是国家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治理结构:指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体系的构建和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基础。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1. 股权分散化程度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化程度普遍较高,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导致公司治理权不明确,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同时,股权分散化也容易导致股东利益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股东监督机制。
2. 监管机制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监督和制约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
此外,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也容易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3. 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独立董事的任期较短,难以形成稳定的监督机制。
其次,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较为模糊,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此外,独立董事的人选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独立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难以真正发挥独立监督作用。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1. 加强大股东监管应该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小股东利益。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股东投票制度,提高小股东的话语权和监督能力。
2. 完善监管机制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选拔和考核,确保其真正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提高其监督作用的效果。
4. 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应该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5.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应该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责内容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责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从而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法人治理结构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通常所说的“三会一层”)组成: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法定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职责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协调运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有效制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思路分析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思路分析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主体,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康完善是保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的关键。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管理的基础文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规定各个治理机构之间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保障股东利益。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强化股东权益保护。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决策的集中体现。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策的有效性等,可以保障股东的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第三,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公司透明度和公开度。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对外透明度和公开度,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度。
最后,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公司治理风险应对能力。
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
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公司治理风险应对能力,可以保障公司的经营安全和稳定性,维护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效能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措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然而,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完善措施。
一、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选举董事、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制定公司的章程等。
董事会则是上市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
监事会则是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明显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的“三重代表”制度存在缺陷。
在这种制度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代表均由股东推选产生,而股东的利益往往并不一致,这就导致了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董事会成员的选择和任期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股东权益保护。
二、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1、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但这些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不够合理,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低下。
此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也不够强力,导致公司的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2、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问题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的任期过长,导致公司的经营策略难以及时调整。
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多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这就导致了公司治理的内部化,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股东权益保护不够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股东的权益保护不够,这主要是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而且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存在缺陷,导致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思路分析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思路分析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下面是关于如何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思路分析。
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架构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包括清晰的权利与责任分工,明确的决策程序与程序,严格的监督机制等。
可以考虑将法人治理结构分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通过清晰定义各方的角色和权力边界,确保各方有效履行职责。
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可以通过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减少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影响,同时加强独立董事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监督和决策的参与。
应该建立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良好沟通机制,确保董事会有效指导经理层,并及时获取公司运营的信息。
加强对监事会的监督和约束,提高其独立性和监督能力。
监事会应该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可以考虑增加独立监事的比例,完善监事会的运作机制,使其能够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加强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其为公司股东创造利益。
可以建立起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将经理层的薪酬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相挂钩,避免短期利益的追求。
应该鼓励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参与。
可以通过增加股东大会的议题,提高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可以推动股东行使股东提案权和表决权,加强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
应该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提高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评估和指导作用。
可以建立起中介机构的评估机制,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引导上市公司改进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架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约束和激励经理层、鼓励股东行使权利、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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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科学合理、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最终实现各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形成三者之间有效的约束与权力制衡。
一、股权结构失衡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是,一是未流通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以及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合计占到50%以上,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二是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有股的趋势。
因此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股权结构不合理,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所占比重太高,股权过分集中,是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最大弊端。
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在全国1102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中,由第一大股东控股50%以上的就占总数的79.2%,第一股东为国有股的占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的占31%,二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0%多。
这充分表明国有股“一股独大”,企业的产权结构单一,大股东操纵公司的一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越权缺位。
而个人股东由于力量较弱,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甚微,只能靠买卖股票的差价来获取利益,但更多的是亏损。
造成我国对经
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无法落实到位,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
二、产权主体缺位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缺乏所有权上的人格化代表,在产权安排上初始委托人不清,上市公司董事会流于形式。
一方面,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
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无法借助其对高级管理层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所造成的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有关权利各方的权利没有明确界定,因而难以形成一个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就企业经营者而言,经营者掌握的权力愈大,难免会出现“穷庙富方丈”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政府而言,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约束,政府或政府官员可能会向企业索贿或要求提供个人服务。
三、董事会机构职责不清
其一,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经营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其二,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其三,结构单一,董事责任不明确,管理效率不高。
过度地强调监督作用而忽略决策作用;最后,董事会经营管理能力较低,突出表现为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小,决策授权不明确,很
多公司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和范围,未对董事会决策的效果进行评价等。
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具有较大的投资决策权限,明确了决策授权,效果照样没有提高,这些措施很可能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董事长仍然包揽一切,董事会未能有效地参与决策。
可以说,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并未能从整体上建立起有效的董事会治理机制。
四、独立董事数额较少,而且作用难于发挥
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能够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对公司经营者形成制衡作用,对其经营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显示,有20.4%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内部董事;78.2%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50%。
就平均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只有3%,与美国的68%和英国的33%相比,形成明显的反差。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但比例很小,仅有的独立董事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少被公司聘来充当一种装饰,其目的是利用其声誉和威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求得轰动效应,实际上很少让他们这些非执行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即便参与也不注重吸收其合理化建议。
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显示:66.7%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将是
正常工作的主要障碍。
为使独立董事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要使独立董事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切实解决好独立董事的薪酬、比例、来源和任职资格、工作时间、职责与约束等问题,保证独立董事充分的“独立性”,避免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
五、监事会形同虚设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里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同属于股东大会之下的两个执行机构,监事会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
但由于董事会具有决策权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决策权,这就使得监事会实际上成为董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其次,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忽视了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成为董事会控制下的议事机构,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而且监事会无权任免董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导致即使董事会有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也不敢监督,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再次,由于监事会在知识、经验和能力方面的缺陷,无法起到监督公司业务状况的作用,使得监事会成为一个摆设。
即使设立外部监事,如聘请教授、社会知名人士等兼任外部监事的,实际上更多的也只是充当顾问,他们在监督董事会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约束经常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监事会监督不力,责任不可推卸。
六、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主要的是为了在减少代理成本的同时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勤勉工作,实际公司利益最大化,这样最终受益的是全体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
尽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的各个利益群体在公司价值最大化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是涉及到利益分配方面则存在相当的差距。
从经理人员的角度看,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人员的贡献,容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
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的试验中,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
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如根据经营绩效安排管理层的薪酬,实行了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虚拟股票、延期支付等。
但总体来看,实行激励机制的水平参差不齐,有效地实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数目较少,而且由于国有企业原有的一些僵化的体制规定,某些激励机制如股票期权等难以实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