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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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关键词】技术标准化;滥用专利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在知识经济引领世界发展的客观环境下,拥有标准者得天下。

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一旦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的某项专利被写入了该技术领域的标准里,并成为事实标准,则该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就很可能获得支配市场的力量,即垄断利益的最大化。

专利权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适用存在,一旦通过技术标准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便可实现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从专利技术到结合了技术的标准化进程再到经过标准化而达到垄断,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各个国家国力竞争的典型体现。

世界各国实际上早就打响了这个标准化争夺之战。

比如在abi最新发布的lte标准专利报告中,华为和爱立信组成的第一集团正引领着lte及lte-advanced标准专利的发展,其他主要贡献公司还包括诺基亚、阿尔卡特朗讯、高通和三星。

业界各大电信设备商都在加大lte标准的投入,力求在lte时代占有一席之地。

业界知名分析机构abi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准备,调研了2005年至2011年期间在lte和lte-advanced的研发和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所有标准专利,并收集和整理出对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lte核心标准的做出最大知识产权贡献的主要公司①。

再比如思科占领世界路由器市场的76.9%仅2001到2002年一年间的毛利由52.3%上升至67.7%。

②各国都积极的致力于将自己国家制定的标准推向世界,希望成为被普遍接受的标准,比如欧洲制定了dvb标准,并推广到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美国制定了atsc标准,并推广到了韩国阿根廷等国家;日本正努力推广自己的isdb标准③,只要这些标准被普及开来,使用其标准的企业就必须要向专利拥有方缴纳技术转让费或专利许可费。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性,当这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之后,权利滥用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而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具有的公益性和专利权具有的私权性又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

技术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分析

合 抵 制 必 要 专 利 的 流 入 或 流 出 、拒 绝 许 可 、交 叉许 可 或 专利 联 营 、利 用标
准 所 获 得 的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在 技 术 许 可
中 实施 搭 售 、拒 绝 交 易 等 形 式 。 针 对 技 术 标 准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 多
其 对 于 标 准 化 过 程 中 专 利 权 滥 用 规 制
的重要 性 不 容 忽视 。
已 经 注 意 到 。提 高 国 际 标 准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 须 解 决 标 准 与 其 中 的 受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技 术 之 间 的 关 系 。 为 此 , 这 些 机 构 已 制 定 了 标 准 化 中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这 些 政 策 希 望 相 关 方 能 够 及 时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的 必 要 专 利
技 术 审 查
准 影 响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专 利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被 纳 入 标 准 的 专 利 技 术 的权 利 人 借 助 标 准 的 影 响 力滥
用 权 利 的风 险也 不 断 增加 。
标 准 化 组 织 在 制 定 技 术 标 准 前应
由 于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行 为 中 有 相 当

部 分 是 专 利 权 人 正 常 行 使 专 利 权 却
最 终 扰 乱 了 正 常 的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结 果 的 表 现 . 对 于 这 一 类 行 为 以 其 市 场 表 现的 结果直 接适 用反垄 断法 的救 济 。 既 符 合 反 垄 断 的 法 律 调 整 目 的 . 也 符 合 国 际上 通 行 的做 法 。 O 规 则 对 知

标准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限制

标准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限制
维普资讯
20 06年 第 7期 总 第 14期 5
兰 州 学 刊
L n zo u a a h ux ek n
No. 2 o 7 06
Ge e a . . 5 n研 究 ・
标 准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反 垄 断 法 限 制
[ 关键 词] 标 准; 准专利权 滥用 ; 标 虚假诉讼 ; 垄断法 反
[ 中图分类号] 9 34 1 2 .2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5 42 2 0 )7 1 1 4 10 —3 9 (0 6 0 —09 —0
作者简介 :刘淑华 , , 南桃江人 , 女 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主要从事 民商 法学研究 ; 彭本辉 , , 男 湖南邵阳人 , 国人 民大 中
路, 以期 对 我 国 限制 标 准 专 利 权 滥 用 的 反 垄 断 立 法 和 实 践 有 所
裨益 。

标准 和专 利的结合 已经成为 国际 上新 的技术垄断 的游戏规 则 。在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 , 特别 是成为强制性 技术规范 以后 , 容易产生专利权滥用的行为 。所谓专 利权 的滥用 是指标准专利 权人在行使其 权利 时超 出 了法 律所 允许 的 范 围或 者 正 当的界 限, 导致 对该权利 的不正 当利用 , 害他人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损 的行为 。标准专利权 滥用 与标准 的形成 、 定或 实施过 程密切 制 相关 , 它是 指在标准 的形成 、 制定 或实施 过程 中, 专利权 人通过 俘获或控制标准产生 的专利权滥用 行为 。专利权滥 用并不必然 违反反垄断法 , 如果 认定 专利权 人 的专 利滥用 行 为 同时 违反 了

标 准专 利权 滥 用 的相 关界 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垄断的法律责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垄断行为成为引发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各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的视角,探讨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和评述。

一、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垄断行为是指某个市场上存在着一个或多个企业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方面具有完全或部分的控制权,能够单方面操纵市场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市场份额的垄断、进入壁垒的存在、价格或利润的操纵,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等。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垄断行为通常会导致市场的扭曲,损害其他竞争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权益,各国法律制度普遍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垄断立法各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律,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和违法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比如,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负责执法和监督,针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2. 集中监管和强制拆分对于存在垄断行为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集中监管,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垄断行为过于严重,可能会被强制拆分为多个竞争性企业,以恢复市场公平竞争。

3. 民事赔偿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垄断行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

其他竞争企业或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垄断企业进行赔偿。

三、垄断行为的案例分析和评述垄断行为的案例在各国都有发生,以下以中国和美国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评述。

1. 中国的案例:高通反垄断案高通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无线通信技术和芯片生产商之一,因滥用其在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SEP)上的控制地位,以垄断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企业的利益,被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处以巨额罚款。

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初探

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初探

而欠缺 这种认证 , 革 范性文件 。 准化则 是为 了在一 定范 围内获得最 佳秩序 , 标 对现 实 求不 一致就 很难取得标 准认 证机关 的认证 , 问题 或潜 在 问题 制定共 同使 用和重 复使用 的条款 的活动 。 者 的生活 。 在现代 经济 社会 , 产品 高度技术 化 、 门化 , 专 囿于消 费 新技术 便无 法或很 难取 得市场 的认 同,难 以形成 有效 的市场 需 由此 可见 , 标准化 在一定意 义上 是一把 双刃剑 。 标准化 在合 第一 , 准化有 助于 保障 消费者 的基本 安全健康 , 利消 费 求, 标 便 必然 将降低 革新技 术的预 期收 益 。
消费者福 利。
的标准 设计便可 容纳 各种各样 的产 品, 从而降低 了标准对革新 的
流弊 。所以 , 标准化 存在 一个边 际 , 对其予 以反 垄断规 制 。 应 关键词 标 准化 反 垄断法 规 制 中图分 类号 : 9 2 9 D 2. 2 标准 化的合 理性 分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 6l40 10 -522 1) 一1・l 0
二 、 准化 的流弊 标
时, 标准化 的流弊 就显现 出来 了:
当标准被 企业用来 垄断市场 , 从而获得 高额垄断利 润的工具 标 准化被 用来 限制 竞争 。限制竞 争的 标准 是不允 许的 。标准化 ( ) 准化套 牢 了消 费者 , 一 标 限制 了消 费者 的选择
标准 化在一 定意义上 意味着统 一化 , 品的统一化也 就缺 乏 导转 向行 业协会 主导 的体制 。 由行业协 会主 导标准 制定及 认证 产 了 多样 性 , 消费者 只能 在既 定的标 准条件 下进行 产品的维 修 、 零 工 作有助 于强化 行业协 会 的 自治 并减少 国家 的不 当干预和过 度 部件的 更换和新 产 品的更新 换代 , 就被标准 化产 品“ 牢” 被 管制 。第二, 立竞争性 的 多元标准 体制 。如 果在 一项产 品上 的 也 套 , 建 生产者“ 着鼻 子走” 生产 者进 而借此地 位制 定垄断 高价, 夺 标准是 多元 的, 牵 。 剥 而且标 准的制 定及认 证又 是开放 性的 , 那么这样

反垄断法律要点的审查指南

反垄断法律要点的审查指南

反垄断法律要点的审查指南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法律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作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工具,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消费者利益。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多变性,正确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对于企业和法律从业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反垄断法律的要点进行审查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法律挑战。

一、反垄断法律概述在审查反垄断法律要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反垄断法律的概念和背景有所了解。

简而言之,反垄断法律就是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框架。

它的目标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鼓励创新和经济增长。

二、垄断行为的禁止1. 垄断协议的禁止反垄断法律严禁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价格垄断、产量协议、市场分割等,这些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市场竞争的机会,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支配地位是可以接受的,但滥用支配地位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滥用支配地位可能包括使用不正当手段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采取措施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实施歧视性定价等。

3. 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的审查反垄断法律对潜在的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包括企业合并、收购和联营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上的竞争减少,限制市场参与者的数量,从而影响公平竞争。

三、反垄断法律审查的过程1. 原则性审查在进行反垄断法律审查时,相关当局将评估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他们将考虑市场份额、进入壁垒、消费者福利等一系列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反垄断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 事后监管一旦确认存在反垄断法律违规行为,反垄断当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撤销垄断行为等,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全球反垄断法律的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反垄断法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统一的法律体系。

各国的反垄断立法趋向于强调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对抗跨国公司和垄断行为的全球化趋势。

技术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技术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
法 行 为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会 起 到 限 制 竞
根 据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S ) 规 定 , I0 的
技术标准是指一 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 制
性 要 求 或 指 导 性 功 能 , 内容 含 有 细 节 性 技 术 要 求 和相 关 技 术 方 案 的文 件 ,其 目的 是
20 0 4年 DV D专利费纠纷 案就 是典型 的专 利联营行为 ,在该案 中,当今 世界的主要 D D生产企业建立的6 V C技术联盟 , 求专 要
利 实 施 许 可 的 申诘 人 接 受 其 所 提 出 的一 揽
使相关产 品或服 务达 到一定的安全要 求或 市场准入要 求。标准分为法定标准 和事 实
较 高的利润 , 因此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 中 ,
专 利权 人 通 常 会 拒 绝 标 准 化 组 织 许 可 使 用
的要求。 0 3 在2 0 年思科诉 华为的路由器产
品侵 犯 其 专 利 权 一 案 中 ,拒 绝 许 可 行 为 就 成 为 了 双 方 矛 盾 的 焦 点 ,思 科 占领 了 全 球 网络 设 备 制 造 行 业 的 较 大 市 场 份 额 ,并 利
准化 进程 ,随着标准与专利 之间的联 系 日 趋紧密 ,抢 占行业发展 先机 和科 技制高点
成 为 企 业 发 展 的重 要 目标 ,技 术 标 准 化 也 成 为发 达 国 家和 跨 国企 业 发展 的重 要 战略 。
争 的 作 用 ,严 重 妨 碍 正 常 的 市 场 竞 争 。
极的促进作用。
(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发展 二
技 术 标 准 化 概 述
( ) 术 标 准 的 和科技 的进 步 ,技术 标准的内涵经历 了一个 由简 单到复杂的过

论对标准化中专利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

论对标准化中专利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


要 :近年 来标 准化 中由专利行 使行 为所引起 的各 种法律 纠纷 在 学界和 业界引 发 了热烈讨论 。在标 准的制
定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 由于 信 息 不 对 称 ,容 易 导致 专 利 劫 持 和 技 术 锁 定 且 可 能 会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有 鉴 于 此 ,各 标 准 化 组 织纷 纷 制 定专 利 政 策 ,如 信 息披 露 制 度 和 R AND许 可 原 则 对 标 准化 中的 专 利 权 行 使 行 为进 行 事 前 预 防 ;但如 果相 关专利权 行使行 为 已经对 竞争产 生 了限制和排 除作 用,则需要 反 垄断法进 行事后纠正 。就 目前 而 言 ,美 国和 欧 盟 的 反 垄 断 法执 法机 构 主 要 关 注违 背 专利 信 息披 露 义 务 、R A ND许 可 原 则 下 寻 求 禁 令 救 济、 通 过 专利转让规避专利许可声 明这三 类较为典型 的专利权行 使行为 。相比之 下,我 国 2 0 l 3 年的 《 工商行政 管理 机关禁止滥 用知 识产权 、排 除限制竞 争行 为的规 定 ( 征 求意 见稿 )》 第1 2 条虽然对经营者利 用标 准的制 定和 实施从事排 除、限制竞 争行 为进 行 了规 定,但尚有一 些不 足之处 ;未来 ,应结合反 垄断法规 范标 准化 中专利 权 行使行为的要 点,针对我 国相 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所 谓专利劫持 ,广义 而言是指 “ 专利持有 人使用法 专 利 ,亦 即 ,遵循 相 关标 准 而又 未取 得 相 关专 利 人 的许 可
院签 发 的禁 令 ( 或者 仅仅 是 禁令 威 胁 )而 阻碍 被 控侵 权 人 必 然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具体 包 括 两 种情 形 : 1 、技 术 标 准 所 使 用 专 利技 术 ,除非被 控 侵权 人 支付 非常 高 昂的 专 利许 可 规 定 的技 术 方 案 已经 落入 相 关 专 利权 保 护 范 围 之 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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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第1期2004年2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CENT.SOUTH UNIV.(SOCIA L SCIENCE)Vol.10 No11Feb. 2004“技术标准化”引发的垄断与反垄断法律问题王为农(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以“技术标准”为切入点,以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判例为素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展开了讨论,并针对美、日、欧对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评介,以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及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技术标准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04(2004)01201012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不断地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产品①的规格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正在我们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为,产品规格和技术的标准化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生产上的规模效应,而且也给消费者使用相应产品、享用相应的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很难想象,在信息产业领域内没有了标准,消费者将会如何使用其手中的信息产品,彼此间将如何进行信息的交流,产品的使用者将如何形成必要的网络。

例如,如果盒式录像带、CD没有实行规格的标准化,那么消费者在租用和使用这些商品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

同样,在电信和互联网领域,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正常的通讯联系就无法实现。

按着设定主体不同,我们一般可以把标准分为3类:1)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之后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 stan2 dard)”;2)由民间的标准化团体或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3)由公共机关设定的“公的标准(de jure standard)”。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标准,它在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的弊端———即产生了妨碍和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因此,在享用标准化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我们有必要来关注一下如何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标准化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

在这里,笔者仅以“事实上的标准”和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所引发的反竞争问题为限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 “事实上的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一) 网络效应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网络效应,是指网络的利用者越多,则构成网络的每一个成员由此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1]。

通常,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领域,在其创立的初期,一般都存在着企业为谋求自己所确立的网络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而展开的激烈竞争活动。

这种竞争,最初都是在以各个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各自不同的网络之间进行的。

例如在电脑行业,美国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与苹果公司的MS-DOS系统之间存在竞争。

随着其中某一系统的市场占有率逐渐增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由于“追随消费效应”的存在而出现消费者急剧倒向该系统的现象,由此便使得这一系统的网络占据了垄断地位。

(二) “事实上的标准”中的“专有标准”策略一般地,由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所确立的“事实上的标准”,基本上都是依靠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来确保其正常实施的。

若没有知识产权的守护,竞争对手就会通过复制和仿冒等手段使用其标准,并进入到其“事实上的标准”所收稿日期:2003-11-11作者简介:王为农(1961-),男,湖南耒阳人,中南大学教授,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法与经济学.确立的市场领域内参与竞争。

因此,开发和设定标准的企业,通常都是通过在“事实上的标准”的规格和技术上设定的排他权,来维持其垄断地位的。

这种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的排他性标准,被称之为“专有标准(proprietary standard)”。

微软的视窗系统便是这一标准的典型代表。

由于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独自形成了“事实上的标准”的企业,便可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较大的垄断利益。

而为了能够与这种通过知识产权拥有“事实上的标准”的企业相抗衡,其它企业所能采取的策略,主要有以下2种:1)致力于在现有的技术基础上开发已规划的新技术和新产品,进而形成能够同现存标准竞争的新的标准,并最终以此取代现行的“事实上的标准”;2)通过互换战略,使自身开发生产出来的产品所确立的规格和技术标准与现行标准共存。

通常,在现行标准已得到了大多数消费者的认同和支持的情况下,采用互换战略不失为积极和现实的竞争对策。

所谓的“互换性(compatibility)”,主要是指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同标准化产品相互替换(或者组合在一起)使用。

然而,拥有了“事实上的标准”的企业,也会通过行使知识产权,来抑制与其抗衡的企业实施相应的互换战略。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拥有“事实上的标准”的企业利用其“专有标准”实施的排他战略又具有很高的成功率。

因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均已赋予了知识产权极强的排他特性。

因此,从法律上缩小和限定维护“事实上的标准”的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适用范围,也就成了恢复网络产业中的竞争及竞争秩序的最为积极的基本对策。

(三) “事实上的标准”中的“开放标准”策略与已拥有了市场支配力的企业不同,那些认为仅靠自身的力量只能是形成“事实上的标准”而不能获得垄断的市场份额的企业,通常采取的是“开放标准”的策略。

所谓的“开放标准”,是指形成标准的规格及接口均向其它企业开放[2]。

在这里,标准的设定者虽然也拥有关于产品的规格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但将相应标准的具体内容公开,并以低价或免费的形式许可其它企业使用。

如果采用其规格和技术的企业因“开放性策略”的实施而有所增加,那么它就很有可能在与其它对抗性标准的竞争中取胜,同时由于“消费追随效应”的存在,会很容易形成“事实上的标准”。

例如,在录像带制式标准的竞争中,以松下集团为代表的V HS阵营,就是通过开放标准策略战胜了索尼等企业所拥有的磁带标准。

对于那些对本企业的技术和规格充满自信的企业而言,由于它们能够独享“事实上的标准”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自然不会采用“开放标准”策略。

而就“开放标准”策略而言,在该标准可以获得网络效应带来的垄断利益的场合,参加该开放标准的企业将会分享这一垄断利益。

开放标准与行业团体、企业联盟设定的标准不同,它是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人的主导下与其它竞争者相互协调的产物。

为了不使参与其中的企业通过自己单独的行动分离出新的标准,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将会实施必要的管理活动。

而在这一管理活动中,由于相应的知识产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仅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对其产品规格的内容实施管理和控制这一点而言,开放标准与专有标准之间是没有什么差异的。

二、 基于“事实上的标准”的排他行为与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在信息产业领域,“事实上的标准”通常都是由所有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来维护和实施的。

如果对此不加以合理地规制,拥有产品规格和技术的标准的企业将会永续地保持其垄断地位。

并且,拥有“事实上的标准”的企业还会很容易地利用其“事实上的标准”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并通过实施排他行为将其垄断扩展到相邻接的市场领域。

对于这样的排他行为,通常可以通过适用反垄断法来加以规制,以恢复市场应有的竞争秩序。

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展开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针对微软公司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提起了诉讼。

这起诉讼案的焦点在于:微软公司维持其在OS(Operating System)市场的“事实上的标准”的垄断,并且将这一垄断扩展到了互联网等其它市场领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反托拉斯法的问题。

(一) “视窗”垄断地位的形成我们知道,一般消费者购买电脑主要是以其硬件为平台来使用相应的文字处理、图表以及游戏等应用软件。

如果这些应用软件不是搭载在OS之上,那么其基本功能就无法实施。

在这里,OS作为一个平台为应用软件实现其基本功能提供了一个通用的应用接口。

因此,与特定的OS相吻合并书写在其上的应用软件就具有了“互换性”。

相反,仅适用于特定OS之上的应有软件,在其它的OS之上就难以实・21・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现其功能了。

正是因为此,拥有“视窗”著作权的微软公司在OS市场上占据了近90%的市场份额。

由于在OS市场中,OS的用户几乎都是电脑的生产商,而生产商在电脑的制造阶段就已将电脑同相应的OS整合在了一起。

因此,鉴于“视窗”在OS 市场中所处的地位,电脑生产商很少选用“视窗”以外的OS产品。

同时,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视窗”便在OS市场构成了“事实上的标准”。

而在电脑市场,除了苹果公司生产的产品之外,其它所有公司生产的电脑基本上都是采用英特公司生产的微信息处理器。

这样一来,“视窗”作为英特公司拥有互换系统PC机上的OS,便在OS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

随着用于“视窗”上的应用软件的不断增多,“视窗”的价值在不断地攀升。

为此,其它的应有软件制造商也在积极地开发适用于“视窗”上的应用软件。

同时,由于消费者的网络效应作用,购买“视窗”的用户亦在成倍地增长。

在这种状况下,作为同业者新加入到OS市场参与竞争已几乎不可能。

同时,由于“视窗”的编码及相关信息处于封锁状态,并通过相应的著作权和专利获得了严格的保护,“视窗”所确立的标准实际上已构成了“专有标准”。

由于微软公司在OS市场已处在垄断地位,因此,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针对其实施的在出售“视窗95”和“视窗98”两种应用软件系统的使用权时,作为出让使用许可证的条件而实施搭配销售的行为;和在浏览器市场的一系列不正当的排他性行为,向法院提起了反垄断诉讼,决定对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反托拉斯法予以规制。

(二) 对信息网络产业领域内的排他行为适用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标准以往在美国,对于单个企业实施的排他性行为适用谢尔曼法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实施排他行为的企业已处于垄断地位,并拥有能够支配市场的经济势力;第二,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该企业所实施的排他行为具有了不正当性。

很显然,这种适用标准对于发生在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网络行业的排他行为也同样是适用的。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网络产业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具体适用时,相应的“违法性”判定标准又有别于一般情况:第一,由于在信息网络产业存在着消费者“追随消费效应”,因此,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该产业形成初期就可以急速地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

为此,反垄断的规制机关应尽可能早地介入并予以干预和规制。

例如,美国司法部针对微软公司在浏览器(browse)市场的垄断化倾向予以干预就是基于这一认识。

第二,在由于消费者“追随消费效应”的出现已形成信息网络标准的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为回复市场原有的竞争秩序,必须对是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做出决断:是采取命令当事人分割其企业的结构规制措施,还是对保护和维持信息网络标准的垄断地位的知识产权采取弱化其权利的行为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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