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苏政办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四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五节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第四章强化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第三节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坚持水陆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健全水环境质量改善长效机制第二节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扎实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第六章坚持系统防控,加强土壤和农村环境保护第一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第三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第四节强化农业面源及农村环境治理第七章统筹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节强化生态空间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第一节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第三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第五节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第九章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第二节全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第三节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第四节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补齐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节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第三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第十二章强化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第一节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三节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细化评估考核第三节强化资金支持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五节实施重大工程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苏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7日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环境基础设施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存在废弃物收集处置能力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以城乡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供应及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增效,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充分认识环境基础设施的系统性、整体性,结合长江大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实际需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实施中,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江苏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行动2月8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员会,并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划出未来2年~3年的“生态治理路线图”。
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系统、精准、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方案》将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系统、精准、严格的措施,实现污染物源头排放大幅减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到2020年,江苏全省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国考断面水质Ⅲ类及以上比例达到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
两减:从源头上为生态环境减负江苏经济体量大、环境容量小,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型”能源结构、“重化型”产业结构。
如果不在结构调整上“伤筋动骨”,环境保护就难以实现“脱胎换骨”。
为此,《方案》提出要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作为突破口。
能源结构调整重在减煤,到2020年,江苏煤炭消费总量要比2015年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
产业结构调整重在减化,到2020年,江苏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50%以上。
《方案》提出,要压减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现省内等量或减量替代;分类整治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压减非电行业生产用煤及煤制品,削减钢铁、水泥产能,取缔地条钢等非法钢铁生产企业,在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加快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
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查阅资料
产业耦合
A14(4分)
9、区内化工企业产业链企业数占比(%)
2分
区内化工企业产业链企业数占比排名全省前30%,得2分;排名全省30%~70%,得1分;排名全省后30%,不得分。
(1)区内产业链简介
(2)区内产业链附图
(3)区内产业链上企业名称及应税销售列表
技术复核
10、区内化工企业产业链效益指数(%)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标
三层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考核方式
规划发展A1(20分)
园区布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一票
否决
园区布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发展A1方能得分,否则不得分。
(1)园区与周边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表(含保护区名称、与保护区距离、保护区情况)
(1)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2)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职务列表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园区管理
A21(12分)
1、未发生因化工园区相关事件限批、挂牌督办情况
3分
近一年被管理部门(安监、环保、消防、交通等)限批、挂牌督办的且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分;被省级管理部门限批、挂牌督办的且整改到位的,得1分;被市级管理部门限批、挂牌督办的但已整改到位的得2分;没有限批、挂牌督办的,得3分。
相关进展及完成情况
查阅资料
5、完善和提高废气、废水和固废处理排放标准
1分
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完善和提高废气、废水处理排放标准和固废利用处置能力的,得1分。
相关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一层指标
二层指标
三层指标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1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
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2 —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污染与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研究

Ab s t r a c t :Ba s e d o n t h e s u r v e y o f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o l l u t i o n a n d r i s k c o n t r o l s y s t e ms i n J i a n g s u c h e mi c a l i n d u s t r y p a r k,c o mb i n e d
I n J i a n g s u P r o v i n c
Xi a o Bo , Zh a n g Fa —l i , Lu Zh a o—y a n g
( 1 . J i a n g s u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j e c t C o n s u l t i n g C e n t e r , N a n j i n g , J i a n g s u 2 1 0 0 3 6, C h i n a ;
3 . R e s e a r c h A c a d e m y f o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l a n n i n g&D e s i g n , C o . , L t d .N a n j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摘 要: 文 中以江苏省化工 园区环境污染与风险 防控体 系建设 现状调查为基础 , 总结分析化工 园区标准化 建设过程 中
环保基础设施 、 环境监控 、 环境管理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 , 结合 国内外 先进 园区 的发展与管理 经验 , 提 出 了适合 江苏省省情 的 化工 园区环境 污染 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的对策 与建 议。 关键词 : 化工 园区; 一体化 ; 标准 化 ; 环境污染 ; 风险防控
现代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体系建设

建设 部 门应严 格 控 制 化 工 园 区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的控制 红线 不 同 的产 业 类 型 、当 地 的 自然 条 件 及 其 周边
敏 感点 的状 态 都对 化 工 园 区 环境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区 的 控制 距 离 有 直接 影 响 .我 国 目前 没 有 ,也很 难 明确 化工 园 区环境 安全 风 险防控 区的距离 要求 1 . 1 化 工 园区环境 安 全风 险 防控 距 离的研 究 方法 1 . 1 . 1 卫 生 防护距 离法 卫生 防护 距 离 主要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其定 义 是 :“ 从产生职业性 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 ( 生 产 区 、车 间或工 段 ) 的边界 至居 住 区边 界 的最小 距
牧 稿 日期 :2 0 1 4 - 0 1 — 1 7
现 “ 城 围化 工 ” 现 象 .给 园 区 的发 展 带来 诸 多不
利 影 响 。有 必 要 在 化工 园 区外 围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 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 .防控 区 内禁 止新 建 居 民
区 和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所 等 敏 感 点 .现有 的 敏感 点
1 . 1 . 2 大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法
H J 2 . 2 —2 0 0 8《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 提 出 了大 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 的概 念 ,也 是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的 .其 定 义 是 :“ 为保 护 人 群 健
康 .减 少正 常排 放 条件 下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居住 区 的
代 传统 卫生 防护距离
1 . 1 . 3 防火 间距 法 《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 、《 石 油 化工 企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以 防火 间距 的概念 给 出防护 距离 的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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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
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2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
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
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
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
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
2.5.5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
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
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
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
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
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
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
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2.6.4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
成立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须有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2.7.1园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供热管网的敷设与集中供热中心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2.7.2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并结合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地区主导风向等因素对供热规划方案进行综合比选。
2.7.3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分期建设,以满足园区近期用热需求为前提,预留远期扩能改造空间。
2.7.4集中供热中心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热源联产规划,靠近热负荷中心,根据热用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范围。
2.7.5供热中心应采用低含硫率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7.6园区应根据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实行分压供热、分区规划供热管线,实现热能的梯级利用。
2.7.7园区内用热企业集中供热率应达100%,园区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压力、温度等参数无法满足企业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企业需自建锅炉的,应采用电、天然气、低硫轻质燃料油等清洁能源。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企业现有燃煤小锅炉。
2.7.8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2.7.9供热中心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烟囱高度及烟气出口速度等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烟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
3 入园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3.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优先引进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化工园区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
3.1.2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
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
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
3.1.3园区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作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平衡或削减,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3.1.4所有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1.5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预审制度,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家队伍,联合环保、安监等部门,对所有拟入园项目进行预审。
3.1.6园区管理机构应推进园区内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安全利用或处置途径的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3.2.1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