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6cf5afd1f34693daef3e82.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各幼儿园:为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一、收费项目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儿童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1. 目标与背景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学费管理,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合法和透明,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费收取方式幼儿园学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收取:- 学期收费:按每学期的费用标准收取;- 月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个月,以月份为单位收取;- 季度收费:按每个季度的费用标准进行收取;- 年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年,以年份为单位收取。
学费收取方式应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入园协议中明确约定。
3. 学费收取标准学费收取标准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确定:- 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及教育质量;- 市场行情与价格水平的合理参考;- 家庭经济状况及家长的支付能力。
学费收取标准应合理、公正,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4. 学费退还与减免在以下情况下,幼儿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学费退还或减免:- 学生因病休学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就读;-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学费;- 幼儿园违反入园协议约定,导致学生无法正常接受教育。
学费退还和减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幼儿园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
5. 学费收取管理为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和透明,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学费收取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学费收取流程和标准的明确规定;- 学费收取记录的详细保存;- 学费收取与财务报表的核对;- 学费收取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学费收取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学费收取管理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学费收取工作的规范和可靠性。
6. 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针对幼儿园学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争议,应建立相应的处理和申诉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对学费收取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学生家长的申诉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学费争议的调解和解决机制。
幼儿园应公布相应的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并积极回应家长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7. 法律法规遵循幼儿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学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整学费标准或变相乱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11.11•【字号】鲁价费发[2002]249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49号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现在园人数达137万。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办园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其办园成本也有较大差别,而且近年来,许多原来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其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已逐步走向社会化。
鉴于此,在我省已授权青岛、烟台、威海三市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质量及经费、资金来源情况,按质按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办法。
(1)对实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按办园成本核算收费标准;(2)对实行差额和全额拨款的幼儿园,按办园成本扣除财政拨付经费核算收费标准,并继续实行“以质分类,按类收费”;(3)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办园成本指合理的保教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人员工资及社保费、公务费(含水电暖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自筹资金或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建园)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二、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幼儿园性质及办园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三部门备案。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 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 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 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 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 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到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收费应使 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 件3),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 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 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 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 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月起实2013-03-31 08:19:32 来源:临沂日报作者:浏览次数:1664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备受群众关注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修改完善后,近日由市政府正式批准,于下月起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将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强调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
3月8日,我市召开了幼儿园收费论证会,就群众反映强烈的幼儿园收费问题进行论证,进一步完善细则内容。
相比此前讨论稿,本次正式下发的细则在两个方面有了新变化。
一是将幼儿园退费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指出,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幼儿在园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
二是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作了适度上调,按照区域执行不同标准,其中市区公办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每人每月380元。
《实施细则》指出,收费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四项,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各色特长班等收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区域执行不同标准,其中市内五区按照省实验示范、市级一类、市级二类和市级三类每生每月分别收取380元、320元、260元和200元保教费,省级或市级十佳幼儿园可按一定比例适度上浮;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定价,报县区价格、教育部门备案,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幼儿在园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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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市直幼儿园和各县区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被评为省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公办幼儿园被评为市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相应类别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0%。
如既是省级十佳幼儿园又是市级十佳幼儿园,只能按照一个上浮。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如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市级三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上浮30%,住宿费标准由县区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执行前30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1)进行备案并公示。
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为: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
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含节假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根据幼儿入园考勤情况,
幼儿在园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第十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2),报经价格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到县区价格等有关部门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以前凡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