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渝府令 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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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3年4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质监、财政、物价、市政、人力社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和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城区及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第二章特许经营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渝府令第19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渝府令第199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提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3)第三章设施建设和管理 (6)第四章运营和服务 (12)第五章安全和应急 (24)第六章监督检查 (27)第七章法律责任 (30)第八章附则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乘客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促进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车辆和设施,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时间、班次、价格运营,为乘客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坚持政府扶持,优先、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人民政府应当在财税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

第四条【基本制度】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推行特许经营、区域经营、规模经营、集约经营。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督公共汽电车客运效能和财务。

第五条【行政主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市政、公安、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工作。

第六条【倡导和奖励】本市鼓励推广应用公共汽电车客运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新方法,对在公共汽电车客运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七条【编制规划领导机关和规划内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

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线网结构、场站布局、车辆和设备配置、客运设施、经营者数量等内容。

第八条【编制规划责任机关和程序】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城区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相关关系,纳入主城区或者区县(自治县)、乡镇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渝交委运[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运管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颁运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10号令,以下简称交通部10号令)以及《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适应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和道路客运市场统一管理的需要,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不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有关问题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客运企业经营许可管理(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含增项)应按照交通部10号令要求提供的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凡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必须同时提出客运班线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其同时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许可情况,做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二、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我市客运班线类型的划分及要求1.一类客运班线:(1)由我市主城区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2)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主城区与其它区县(市、自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我市主城区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非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3)我市其它区县(市、自治县)发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的客运班线。

3.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4.四类客运班线:(1)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县境内客运班线;(3)主城区班线客运:起讫点均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班线;(4)主城区定线客运:指主要在次支干道上运行,在主干道上运行里程不超过2公里且不在主干道上停靠、上下旅客的主城区客运班线。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_办法_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_办法_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表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表
5、起讫及沿途停靠站点变更(是□否□)
顺向:
逆向:




相关运管
机构意见
注:1、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事项申请变更时,应填写此表。
2、申请变更的项目,应在相对的项目的“是”或“否”□内划“√”。
3、一份表格只能填写一条线路。
4、“变更事由”栏应填写发生变更的原因。
5、主城区公交线路走向及站点发生变更的,线路或站点变更地运管机构应在“相关运管机构意见”栏内签注意见。
6、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附件2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填写日期:年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变更事项如下
1、路号变更(是□否□)
由变更为
2、经营时间变更(是□否□)
由变更为
3、车辆配置数量或者类型变更(是□否□)
由变更为
增加车辆来源及清单:
减少车辆去向及清单:
4、线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2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9月2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10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关文件的要求,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0年8月17日起施行)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四、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六、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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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9 号)渝府令第199 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提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不得出借、出租。

第八条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自有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20座及以上营运车辆100辆以上、价值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符合国家或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要求;(五)无重大不良记录与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主城区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招标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拍卖办法按照有关拍卖规则执行。

拍卖所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被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以拍卖或协议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拍卖机构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凭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手续。

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到8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在同等条件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优先授予原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特许经营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对特许经营线路进行调整:(一)主城区交通变化或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或道路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的;(三)特许经营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许经营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特许经营线路调整后,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合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并后的企业。

合并后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资格,并可决定临时接管:(一)经营期内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二)未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停运、停业、歇业的;(三)转让、抵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或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出借、出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的;(五)降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且情节恶劣的;(六)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七)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立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年度考核评价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乘客代表、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建立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制度。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阅和调取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受检查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企业因破产、解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运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连续和稳定。

第二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侵犯特许经营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的财产、人身权利的;(二)违法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三)私分罚没财物的;(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五)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自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授予其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进行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

特许经营企业未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价格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主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中的客运线路(含特定区域内相对封闭运行的客运线路)。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是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班次、价格、站点、时间为乘客提供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主城区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经验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办法命令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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