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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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婚姻已不再罕见,而随之而来的离婚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跨国财产的处理更是让许多夫妻感到头疼。

跨国财产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可能受到汇率波动、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妥善处理跨国财产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跨国财产。

简单来说,跨国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所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知识产权等。

这些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法律的管辖。

在处理跨国财产时,第一步是要全面清查夫妻双方的跨国财产状况。

这需要夫妻双方坦诚相待,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财产信息。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谎报财产,可能会导致后续的法律纠纷和严重后果。

清查财产时,要详细记录财产的名称、所在地、价值、所有权等信息。

对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如某些投资或知识产权,可以寻求专业评估机构的帮助。

接下来,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不同国家对于夫妻财产的划分和分配有着不同的原则和规定。

有些国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则采用分别财产制,夫妻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

还有些国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夫妻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来进行财产分配。

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必须充分了解财产所在国家的法律,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在明确了财产状况和法律规定后,夫妻双方需要协商确定跨国财产的分配方案。

这是一个需要充分沟通和妥协的过程。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提出合理的分配要求。

例如,如果一方在某个国家的财产较多,而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有优势,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个相对平衡的分配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财务顾问,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制定合理、公平且合法的分配方案。

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跨国财产的处理应该明确、具体、详细。

要清楚地写明每一项财产的分配方式、归属权的转移手续以及可能涉及的税费承担等问题。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跨越国界进行财产分割,涉及的税法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以及如何确保跨境财产分割合规。

一、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税收规则和协议,旨在解决跨境交易和投资中的税收问题。

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涉及到个人或公司在多个国家之间的财产转移和税务责任的分配。

二、财产分割的税务考虑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应仔细考虑涉及的税务风险和合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考虑因素:1.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国际税法原则,个人和公司通常被视为其所属国的税收居民。

因此,在财产分割前,有必要确定个人或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并了解涉及的国际税法规定。

2.避免双重征税不同国家的税法可能会对同一笔收入或资产产生重复征税,这被称为双重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法通常采用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进行财产分割前,需要了解涉及国家之间是否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并根据协定规定进行合理安排。

3.合规报告义务财产分割可能涉及到海外账户或资产的转移,这就需要遵守各国的合规报告要求。

例如,根据居民国的要求,可能需要申报海外资产或账户,并报告财产的变动情况。

4.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考虑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不同国家对于遗产和赠与征收不同的税率和税额,因此需要了解涉及的国家的税法规定,以便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计划。

三、跨境税收合规建议为了确保财产分割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跨境税收合规涉及复杂的税法规定,建议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税务顾问可以帮助了解涉及的税法规定,并根据个人或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定制的解决方案。

2.及早规划和准备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涉及多个方面的考虑,包括税务、遗产规划和财产安全等。

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应及早规划和准备,确保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3.合规报告和申报针对海外账户和资产的转移,应确保合规报告和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遗产规划如何处理跨国遗产分配的问题

遗产规划如何处理跨国遗产分配的问题

遗产规划如何处理跨国遗产分配的问题在遗产规划中,处理跨国遗产分配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议题。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税收制度及文化传统的差异,遗产分配常常涉及到各种挑战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跨国遗产分配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税收制度在处理跨国遗产分配时,首先必须了解涉及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和税收制度。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注重保护近亲属的继承权,而有的国家则允许遗嘱自由。

此外,税收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不同国家对遗产征收的税费不同。

要确保遗产能够按照遗愿进行分配,需要与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合作,了解各个国家法律和税收制度的细节。

二、制定详细的遗嘱制定详细的遗嘱是处理跨国遗产分配问题的关键。

在遗嘱中,应明确指定遗产如何分配,并注明涉及的国家和相关的法律条款。

遗嘱应该遵循各个国家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其有效性。

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信托基金,将遗产置于信托基金中,由专业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分配。

三、咨询专业人士处理跨国遗产分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任务,需要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帮助。

寻求专业律师、遗产规划师和会计师的意见,可以帮助您理清各个国家的法律要求和税收制度,并制定合理有效的遗产规划策略。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为您提供全面的建议,确保您的遗产能够按照您的意愿分配,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四、考虑国际遗产协议和法律互助机制为了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遗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一些国际组织和协议提供了法律互助和协调机制。

例如,联合国继承法委员会制定了《国际继承指南》,旨在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继承法律和遗产分配规则。

此外,一些国家之间也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遗产税协定,以减少双重征税和避免遗产分配的不公平。

五、及时更新遗产规划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的财务和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新遗产规划。

特别是涉及跨国遗产分配的情况下,法律和税收制度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确保遗嘱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跨国公司的税收规划与税收政策

跨国公司的税收规划与税收政策

跨国公司的税收规划与税收政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与日俱增。

然而,在不同国家,跨国公司的税收规划与税收政策却面临着各种挑战与变化。

税收规划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差异,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公司和股东降低税负的行为。

而税收政策则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用以管理和引导跨国公司在本国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规划在跨国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跨国公司经常会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于不同国家,这就为其税收规划提供了机会。

据统计,全球500强企业中有超过80%的公司设立了至少一个离岸子公司。

这种模式为跨国公司创造了条件,通过调整其利润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举例来说,一家跨国公司在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实际负责销售产品,而在低税率国家注册的子公司却负责知识产权授权。

这样的安排可以使跨国公司在减少利润的同时,减少纳税额,从而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然而,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演变和公众对逃税行为的关注,跨国公司的税收规划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各国纷纷加强税收合规与信息交流,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审查力度。

国际组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舆论也在对跨国公司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与曝光。

这种趋势使得很多跨国公司面临改变税收规划策略的压力。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合法合规的税收规划尤为重要。

合法的税收规划不仅可以降低公司的税负,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然而,合规的税收规划需要跨国公司精心谋划。

首先,公司需要准确了解各国的税法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安排。

其次,公司需要持续跟踪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并及时调整自身的税收策略。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内部管理与审计,确保按照规定正确申报纳税,避免因失误或疏忽带来的风险。

对于国家来说,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也是至关重要的。

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

因此,国家应积极应对全球经济变化,关注并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离婚协议中的海外财产与国际资产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海外财产与国际资产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海外财产与国际资产处理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提高,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在离婚协议中的处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当夫妻面临离婚时,他们可能面临如何处理在国外的房产、银行账户、投资组合等问题。

这些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的存在给离婚协议的制定带来了额外的挑战,但同时也提供了一些新的解决方案。

一、海外财产的认定和评估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海外财产时,首先需要对海外财产进行认定和评估。

海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海外房产、海外公司股权、海外银行账户等。

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确定和评估该海外财产的价值和归属。

二、国际资产的分割原则在处理离婚协议中的国际资产时,可以参考以下分割原则:1. 居住国法律原则:首先,应当根据居住国的法律原则来确定如何分割国际资产。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的财产。

2. 共同财产原则: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包括国内和国际资产,一般应该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根据这个原则,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配。

3. 协商和调解原则:在处理国际资产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达成一致。

他们可以商定如何处理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以满足双方的合理需求和利益。

三、国际调解和仲裁机构的作用为了解决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的分割争议,夫妻双方可以寻求国际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帮助。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中立的仲裁和调解服务,以解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争议。

通过这些机构的介入,双方可以更公正地处理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的分割问题。

四、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的保护措施离婚协议中涉及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时,还需要考虑如何保护这些财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保护措施:1. 对海外财产进行登记和保管: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对海外财产进行登记和保管,以确保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不受争议。

2. 制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制定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海外财产和国际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在离婚过程中不会发生财产的转移、隐藏或转让等行为。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工作、投资或从事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所得纳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则和操作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

一、境外所得纳税规则境外所得纳税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作、投资获得的所得应如何纳税。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条款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遵循以下原则:1.税收居民原则: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个人的税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根据税收居民原则,个人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纳税。

2.源泉征税原则: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来源地来征税,即只对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个人并非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但他们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3.双重征税避免原则:为了避免同一个收入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都被重复征税,许多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以及如何通过免除、抵免或税收抵扣等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二、境外所得税务操作指南为了正确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1.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在拓展境外业务或进行投资之前,了解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至关重要。

这包括税率、所得范围、免税额等信息。

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申报。

2.及时申报境外所得: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延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要确保了解并遵守申报期限和程序要求。

3.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关的减免、抵免或税收抵扣。

这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条款,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4.合理规划财务结构:针对境外所得,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可以降低纳税负担。

跨国夫妻财产管理规定(3篇)

跨国夫妻财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增多,夫妻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财产观念和法律体系。

为了保障跨国夫妻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本规定针对跨国夫妻的财产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不同国籍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财产管理。

三、财产界定1.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股票、债券、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等。

2.夫妻个人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中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贷、车贷、信用卡债务等。

四、财产管理原则1.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协商处理财产事宜。

2.公平原则: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

3.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管理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国际惯例。

五、财产管理方式1.共同财产管理: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财产的购买、使用、处分等事宜。

2.个人财产管理:夫妻双方各自管理个人财产,但应尊重对方的知情权。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六、财产管理协议1.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

2.婚后财产协议:婚后,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3.离婚财产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明确离婚后财产的分割。

七、财产管理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夫妻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诉讼解决:夫妻双方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殊情况处理1.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夫妻双方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涉外所得和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

涉外所得和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

涉外所得和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跨越国界进行跨国商业活动,这也使得涉外所得和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这个话题进行一番深入的探讨。

一、涉外所得的概念和种类所谓涉外所得,是指在境外取得的经济利益、收入和财产等。

根据税法的规定,涉外所得的主要种类包括以下几类:1.海外投资所得:包括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

2.著作权使用费: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著作权所取得的收益。

3.技术服务费:指提供知识产权、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服务所取得的收益。

4.运输服务费:指运输或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收益。

5.其他所得:包括保险金、赔款等。

二、涉外所得的纳税义务和税务规划对于个人或企业在海外获得的收入,都需要按照当地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涉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一样,都需要遵守当地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针对涉外所得纳税,纳税人可以采取合理的税务规划手段来减少税务负担。

例如,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将收入和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通过在离岸公司注册注册商标,著作权等收益实现离岸化,减少国内所得的纳税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涉外所得税务规划时,必须遵守当地税法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一旦涉及到避税或逃税行为,则会被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追究责任。

三、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跨国公司作为一个多国籍的企业,其税收政策是十分复杂的。

在跨国公司的运营中,如何最大化利润并同时遵守当地税法,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般而言,跨国公司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在运营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税务策略。

比如,将利润转移到税收优惠较大的地区;或者通过营利中心和费用中心的划分,实现合理的成本分摊,降低纳税负担等。

此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税收领域的不断改革,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要求跨国公司公开其税收数据,以避免税务逃漏和避税行为。

这也给跨国公司带来了更大的税务压力和合规风险,因此跨国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并合规履行相关申报和报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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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1.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概念跨国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在其货币价值形式上的综合表现。

2.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分类2.1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只限于归属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财产价值不包括:(1)流转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因为那是属于对物税中流转税类的课税客体,而与一般财产税类无关(2)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收益那部分价值,因为这部分价值虽然是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但却属于所得税类中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的课税客体,而同一般财产税类的有关税种也没有任何联系。

例如,被继承人死亡,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其所遗留的跨国一般财产,按遗嘱分别转移归有关继承人所有;以及赠与人在生前,将跨国一般财产馈赠给受赠人等等。

像这一类处于动态中的跨国一般财产的价值,曾经被很多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征税。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这类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

【据最新消息,遗产税将于2016年开征,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遗产税》,将于十二五期末开征,市也公布预开征遗产税,并公布其试点政策,不过说了这么久的遗产税,2016年市真的会开始实施吗?】在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国家,它们或者是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

由于征收方法不同,计税基础的规定也不一样。

(1)凡属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被继承人债务+殡葬费+遗嘱审查费)-基础扣除-配偶扣除。

(2)凡属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得的跨国遗产总价值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凡属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受赠人受赠的财产价值。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的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它所适用的税种有:遗产税、继承税,或称分遗产税和赠与税。

有的国家如美国,对跨国一般财产所有者的生前转移(赠与)和死后转移(遗产)是采取分立税种,合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也有的国家如英国,则是专门适用统一的资本转移税税种合并进行征收。

2.2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这里所讲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是指跨国纳税人所有的,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

在一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德国、荷兰、瑞典、印度和巴基斯坦等,都已把它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进行征税。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此进行征税。

各国对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计税基础,(1)就跨国自然人来说,往往规定为他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净值。

其计算公式是:跨国一般静态财产净值=跨国一般静态财产按时价估计的总值-负债总额-(基础扣除+配偶扣除+子女扣除)(2)就跨国法人来说,则通常规定为它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总值或净值(即总值-负债总额)。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它所适用的税种,对跨国法人有:一般财产税和资本税(或译作企业财产税);对跨国自然人则有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和富裕税。

【在即将结束这一章讨论的时候,有必要强调指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既然仍旧是有关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所确定的,那么,反映在同一税种的具体规定中,彼此存在着某些微妙的差异,自属在所难免。

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去研究和比较这些差异,否则,将不可能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得到正确的答案。

例如,关于一般财产税这个税种的课税主体,在德国是规定为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而在荷兰则只限于跨国自然人。

我们如果注意到这两个国家规定中存在的这种差异,就能够进行判断。

就一般财产税来说,对跨国法人的征收,并不足以引起这两个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而只有对共同列为这两个国家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主体的跨国自然人的征收,才足以在它们两国之间带来重叠交叉课税,从而需要这两个国家就此去处理它们相互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再如,考虑到各国政府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是否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进行征税并不一致,因此,除非有关国家双方都各自把它列为课税客体,否则,不论是双方都不列为课税客体,还是其中的一方不列为课税客体,都不会由此而引起相互之间重叠交叉课税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

】3.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国际征收规目前世界各国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动产、遗产或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所以,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动产、遗产或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也最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3.1跨国不动产的国际征收规3.1.1不动产不动产是资本性财产。

不动产除了房地产外,还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有关地产的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和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与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不固定的或固定的收入的权利,但不包括船舶、船只和飞机。

一般来说,可以对资本性财产产生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的国家都可以对该项财产征收财产税,所以,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很容易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3.1.2避免对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是:不动产所在国可以对位于该国的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收财产税;同时,不动产所有人的母国也可以对位于东道国的不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2跨国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的国际征收规3.2.1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也是资本性财产。

3.2.2避免对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是:东道国可以对构成设在该国企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或者设在该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或独立性活动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收财产税;同时,该企业或独立劳务者的母国也可以对位于东道国的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3跨国船只、船舶和飞机及其附属动产的国际征收规3.3.1船只、船舶和飞机从事运输的船只、船舶和飞机属于营业动产,但正如前面所述,由于其特殊性,所以无论是所得税,还是财产税,对从事运输的船只、船舶和飞机的国际税收处理都是单独列开来的。

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的财产坐落地很难确定,所以很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在一国从事河运输的船只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如果是另一国的居民或国民,也很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3.3.2避免对船只、船舶和飞机及其附属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是: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从事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上述船舶、飞机和船只的动产,应仅在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3.4跨国遗产价值的国际规3.4.1避免对遗产、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避免对遗产、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规与避免对所得和资本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规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其特殊的规。

(1)处理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矛盾冲突的国际规:属地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但应对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围有一定的约束;同时,属地管辖权的优先不排除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两个国家可以同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国际规: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住所所在国可以优先行使属人管辖权。

(3)两个国家都可以判定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在该国有住所的国际规:应按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国民标准、相互协商顺序来解决住所所在国问题。

(4)一个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另一个国家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的国际规:居民管辖权可以优先征税;同时,居民管辖权的优先不排除公民管辖权的行使,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5)债务扣除关于债务扣除的国际规是:计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应允许债务扣除,如果一国应税财产的债务超过了该国的应税财产价值,那么未扣除完的债务应从另一国应税财产价值中扣除。

一国扣除的债务超过另一国法律规定额度的国际规:另一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法律而不扣除与前述国家相同数额的债务。

3.4.2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简单讲解】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与避免对一般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基本上是一致的。

避免对遗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包括营业不动产和用于完成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的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是:不动产所在国可以对在另一国有住所的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位于该国的作为遗产或赠与财产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同时,该项不动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母国也可以对该项不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4.3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简单讲解】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与避免对一般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基本上是一致的。

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是:东道国可以对在另一国有住所的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构成该国企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或者设在该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同时,该项动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母国也可以对该项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4.4遗赠、继承或赠与的其他财产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上述遗产和赠与财产以外的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是:对于遗赠、继承或赠与的除了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以外的财产,该财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住所所在国可以优先征税。

3.4.5债务扣除征收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除了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外,在计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还应允许债务扣除。

(1)不动产债务计征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的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的一般国际规是:应允许债务,特别是以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作担保的债务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不是特别以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作担保的,而是购置、改造、修理或维修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应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如果东道国不动产债务超过该不动产价值,那么超过部分可以从该国的任何应税财产价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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