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技术要求要求规范
住宅租赁全项服务协议2024年版正式实施

住宅租赁全项服务协议 2024年版正式实施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基本信息1.2 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1.3 提前解约及违约金计算2. 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标准及计算方式2.2 租金支付周期及时间2.3 租金支付方式及平台2.4 押金支付及退还3. 房屋使用及管理3.1 房屋使用规范3.2 房屋维修及报修3.3 房屋保险及责任承担3.4 房屋变更及登记4. 服务内容与承诺4.1 租赁代理服务4.2 物业管理服务4.3 租赁咨询服务4.4 增值服务内容及收费5. 双方权利与义务5.1 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5.2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5.3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6.1 违约行为及责任6.2 争议解决方式及途径6.3 法律适用及管辖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及程序7.3 合同解除条件及程序8. 其他约定8.1 房屋交付及验收8.2 房屋返还及验收8.3 房屋及设备损坏赔偿8.4 房屋租赁相关税费9. 房屋租赁合同附件9.1 房屋现状照片及视频9.2 家具、家电清单及状态9.3 物业公司联系方式9.4 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10. 出租人及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10.1 出租人身份证明文件10.2 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11.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服务协议11.1 服务提供商基本信息11.2 服务内容与承诺11.3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1.4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2. 房屋租赁合同续约条款12.1 续约条件及程序12.2 续约租金标准及调整方式12.3 续约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13.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条款13.1 合同终止条件13.2 终止后房屋及物品处理13.3 终止后租金退还及押金处理14.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14.1 解除条件及程序14.2 解除后房屋及物品处理14.3 解除后租金退还及押金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号1.1.2 房屋面积:_______平方米1.1.3 房屋户型:_______室_______厅_______卫1.1.4 房屋现状:_______(填写“毛坯”、“简装”、“精装”等)1.1.5 其他特殊情况:_______(如电梯、停车位、绿化等)1.2 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1.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设想与效果分析

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设想与效果分析摘要: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强化服务与监管,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实现南京市房屋租赁业务全覆盖、全采集、全监管,加快形成“租购并举”新格局,提升治理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关键词:房屋租赁;监管平台;按间采集一、平台需求分析南京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积极探索了一些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思路,出台了利用集体土地和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努力拓展租赁房源筹集渠道,发挥了国有租赁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启动了租赁网格化制度试点工作。
但是按照国家租购并举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亟需解决,突出表现在五点:(一)租购并举理念有待进步强化。
(二)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租赁房源供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四)租赁房源供应主体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平台建设思路如图1所示,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房屋租赁业务“人房钱”为核心业务模型,把握房源、合同、主体、资金、联动等关键环节,在住房租赁市场相关主体和业务活动中,合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从而构建汇集住房租赁、政府监管、监测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全覆盖、全采集、全监管”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图1平台建设思路图三、平台总体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主要包括标准规范体系、数据资源中心、应用支撑平台(运营平台、应用中台、智能中台)、业务应用系统等部分。
图2平台总体架构图四、标准规范体系设计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是一个综合性的、复合型的大型平台,需要进行多个不同类型的业务系统的整合建设,在标准规范方面,除相关业务标准规范外,还需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一)租赁信息采集标准(二)统一的UI技术规范(三)微服务平台接入规范(四)接口规范(五)数据交换共享规范(六)运营推广办法(七)系统运维管理规范(八)安全管理规范。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位置及面积1.2 租赁期限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2.2 租金支付时间2.3 租金支付方式第三条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3.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第四条房屋使用及维护4.1 房屋使用规定4.2 房屋维护责任第五条房屋维修及保养5.1 维修责任5.2 维修保养时间及方式第六条房屋变更及转让6.1 房屋变更6.2 房屋转让第七条租金调整7.1 租金调整条件7.2 租金调整方式第八条提前解约8.1 解约条件8.2 解约通知时间8.3 解约后果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时间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房屋保险12.2 房屋检查12.3 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附件13.1 房屋照片13.2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出租人签字14.2 承租人签字14.3 签字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位置及面积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租赁期满后,如出租人需继续出租该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2 租金支付时间承租人应在每个租赁期限内的每月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2.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第三条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事,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签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监督管理。
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网签备案业务下沉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业务的协调推进、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网签备案业务的操作指导、用户管理和日常监管。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管和便民服务。
租赁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服务单位”),依据各自权限,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第四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住房租赁基础数据库,建设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与市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房地产租赁业务2024年规范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房地产租赁业务2024年规范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1.2 租赁物的使用权1.3 租赁范围的限制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期限的延长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及退还4.1 押金的金额4.2 押金的退还条件4.3 押金的退还方式第五条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5.1 出租人的维护责任5.2 承租人的维护责任5.3 维修费用的承担第六条租赁物的使用限制6.1 承租人的使用义务6.2 禁止行为的限制6.3 特殊用途的申请第七条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7.1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7.2 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7.3 出租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8.1 承租人的使用权利8.2 承租人的支付租金义务8.3 承租人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0.3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11.3 仲裁或诉讼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12.2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12.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优先级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完整性13.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终止条件14.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为位于【填写具体地址】的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填写具体栋数、楼层、房间号等】,总面积约为【填写总面积】。
1.2 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办公、经营等活动。
《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深建规〔2018〕15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建设我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规范租赁平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租赁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平台是由政府主导建设,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与市场主体租赁平台、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租赁信息监测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租赁平台应具备如下功能:(一)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及住房信息发布;(二)网上交易及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三)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居住证等公共服务办理;(四)信用评价管理;(五)住房租赁市场信息统计及发布;(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平台的搭建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房源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各类主体应当将对外出租的租赁住房房源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并按本办法规定将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报送至租赁平台。
第五条[租赁平台用户]本办法所称租赁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通过租赁平台参与住房租赁交易的各方主体,包括住房出租和承租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参与住房租赁交易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黑建规范〔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2号各市(地)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2019年以来,省住建厅联合省直各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宣传资金监管相关政策,规范了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经营范围中只有住房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确保房源的真实性和可交易。
各有关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房源信息,应及时将发布信息平台企业情况推送至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及时督促发布信息平台企业对信息进行下架处理。
三、严格合同网签备案管理2018年,省住建厅、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制定《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HF-2018-0510),各地住建部门应当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使用该示范文本。
2023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试卷及试题答案解析
2022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试卷及试题答案解析为您供应2022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试卷及试题答案解析以下为详细内容:公务员考试网发布2022年北京市历年申论真题试卷及试题参考答案解析,考生可通过此页面打印下载2022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也可在线扫瞄做题。
以下为真题及答案内容:2022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卷一、留意事项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力量与表达力量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认真阅读给定的资料,根据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4.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开答错位置影响考试成果。
5.作答时必需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马上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二、给定材料资料1建筑能耗是我国能源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比逐年增长。
在我国,已建房屋中有400亿平方米属于高能耗建筑,节能建筑不到总建筑面积的3%;估计到2022年,全国高能耗建筑面积将达到700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将达到1089亿吨标准煤,将形成极大的能源损耗。
在北京,建筑能耗问题也较为严峻。
2022年底,全市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达到77059万平方米,总能耗达到3114万吨标准煤,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5.6%。
近年来,北京市不断加大建筑节能的工作力度。
自2022年起,在全国领先实施节能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将居住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由原来的14.65瓦/平方米降至10.5瓦/平方米。
自2022年11月1日起,又实施了新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暖空调设备和照明设备能效的标准,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整和照明的总能耗削减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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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技术规范(试行)2017年12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4 住房租赁房源核验 (5)5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 (6)6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7)7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 (8)8 住房租赁信用管理 (9)9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 (10)10 数据共享与公共服务 (10)11 信息安全 (11)12 平台验收 (13)1 总则1.1为了规范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规划、实施和验收。
1.3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规划、实施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拓展平台功能。
2 术语2.1 住房租赁基本单元住房租赁基本单元包括幢、层、套、间。
对于成套住房按房间分租的,应符合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的规定。
分租房间应作出标注。
2.2 租赁房源核验租赁房源核验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现有的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系统对租赁房源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进行校验的过程。
2.3 租赁房源核验码租赁房源核验码是指在租赁房源核验后产生的,可用于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关联查询的系统编号。
2.4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的行为。
3 基本规定3.1 系统构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分层设计、模块构建”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系统建设。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具有良好的功能扩展性和数据扩展性。
基本结构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基本结构框架3.1.1 基础设施层应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提供计算、存储、网络、灾备资源。
3.1.2 数据层为应用层和服务层提供数据支持。
3.1.3 应用层应包括下列7项服务: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2、住房租赁合同网签;3、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4、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5、住房租赁信用管理;6、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7、数据共享与公共服务。
3.1.4 服务层应满足公众、行业和政府的对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的需求。
3.1.5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符合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化体系、信息安全体系的要求。
3.2 数据构成3.2.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管理数据应包括:基本单元数据、市场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发布数据。
3.2.2 基本单元数据应包括租赁房源的物理状况数据、权利状况数据。
3.2.3 市场主体数据应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数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出租人和承租人数据。
3.2.4 业务数据应包括住房租赁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数据。
3.2.5 统计数据应在基本单元数据、市场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2.6 发布数据应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2.7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宜对租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业务数据进行存储。
3.3 数据应用3.3.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住房租赁基本单元数据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系统进行结果验证。
3.3.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租赁房源核验服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成交信息应即时推送到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3.3.3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只限于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需求的原则,同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4 住房租赁房源核验4.1 一般规定4.1.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通过信息化技术提供便捷、安全的房源核验服务,并即时形成核验结果。
4.1.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可提供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
4.2 功能要求4.2.1 租赁房源核验内容应包括:1.租赁房源的物理状况信息和权利状况信息与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系统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2.核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登记以及其它限制类信息。
4.2.2 租赁房源核验码应满足以下要求:1. 同一租赁房源在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应使用同一租赁房源核验码。
2. 通过租赁房源核验码可实时反映房源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的变化。
4.2.3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提供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应包括:1.提供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发布租赁房源的功能,并提供身份认证、记载等功能。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租赁房源的,应上传经纪服务合同等。
2.宜设定租赁房源发布有效期限,逾期自动撤销。
3.对完成租赁合同网签或备案的租赁房源,应撤销发布。
5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5.1 一般规定5.1.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变更、撤销等功能。
5.1.2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前,应进行租赁房源核验。
5.1.3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后,应撤销房源发布信息。
5.2.1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服务应包括下列功能:1.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展示、下载功能,供租赁当事人使用。
2. 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模板,实现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应包括身份认证、合同要素录入、双方确认、合同生成、合同打印等功能。
3.提供租赁合同变更功能。
4.提供租赁合同撤销功能。
5.2.2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将租赁房源核验码、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住房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是否同意转租等信息推送到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6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6.1 一般规定6.1.1 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平台宜提供自动备案功能。
6.1.2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网签或当事人线下自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平台宜提供在线备案功能。
6.2.1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应包括租赁合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查询及备案信息打印等功能。
6.2.2 租赁合同备案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提供给相关部门,可作为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申请租房货币化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采信数据。
7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的对象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租人和承租人。
7.1.2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应提供在线申报、统一认证管理等功能。
7.2 功能要求7.2.1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业务信息申报和查询统计等功能。
7.2.2 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包括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变动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7.2.3 对租赁当事人的管理,应具备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声纹识别、身份证验证、银行卡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等技术手段对租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的功能。
8 住房租赁信用管理8.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具备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用信息记载、统计、发布功能,以满足行业信用管理的需要。
8.2 功能要求8.2.1 信用管理应包含下列功能:1.提供信用规则的添加、删除、查询等功能。
2.提供信用激励与惩戒记录、发布等信用评价管理功能。
3.提供诚信典型“红名单”、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功能。
9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9.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公开、及时的原则,对住房租赁市场信息进行统计和发布。
9.2 功能要求9.2.1 统计分析宜包括套数、均价、面积和指数等统计指标。
9.2.2 统计指标宜包括区域、时间段、价格段、面积段、房屋类型、户型等维度。
9.2.3 信息发布应包括定期公布区域的住房租金水平、市场成交数据等功能。
10 数据共享与公共服务10.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提供安全、标准的数据共享接口,实现向上级房产管理部门数据报送,与当地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等功能。
10.2 功能要求10.2.1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提供向上级房产管理部门数据报送功能,可按照要求报送数据。
10.2.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只限于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需求的原则,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为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申请租房货币化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11 信息安全11.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防护要求。
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 2887、《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2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等有关规定。
11.2 身份认证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宜采用短信、静态密码、指纹、安全令牌或数字证书等方式,进行双因素身份认证及报文加密;严禁非授权用户操作信息系统。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在通过互联网对外提供服务时,应采用安全令牌或数字证书验证用户身份信息。
11.3 系统交互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和其它系统之间宜采用应用节点认证,避免非法系统接入。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通过外联安全区和其他外部网络进行交互,通讯报文应加密,并记录通信日志。
11.4 主机与数据库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采取防火墙、网闸、数据库用户权限等安全隔离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严禁第三方系统直接访问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数据库。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主机操作系统应只开启必要的服务和端口。
11.5 安全审计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具备审计功能,对平台日志进行审计。
审计记录宜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关操作人员、事件类型、事件成功标志等相关信息。
11.6 灾备与演练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保证平台数据安全。
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宜具备灾难恢复能力,保证平台稳定运行。
3.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2 平台验收12.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验收应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12.2 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在平台试运行稳定后进行,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12.3 竣工验收平台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综合各项验收结果,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台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2.平台建设项目文档完整;3.数据移植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