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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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

浅谈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

浅谈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摘要】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是指在房地产领域建立一个统一的决策中心,同时发展两个平台分别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和“房地产信息交易服务平台”。

中心的定位是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平台一主要提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二为房地产信息交易服务。

为了实现建设目标,需要采取多项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等。

影响因素和挑战也存在,需要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

建设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至关重要,未来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创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是必要且重要的,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作用,定位,功能,特点,建设目标,措施,影响因素,挑战,重要性,必要性,发展方向,总结。

1. 引言1.1 概述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市场发展,提高市场管理和监督效能,建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平台”的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将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分为一个中心和两个平台,以提升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监管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个中心”是指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中心,主要负责协调、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其定位是服务于国家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平台一”和“平台二”分别是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和监督平台。

平台一主要承担信息整合和发布的职责,提供有关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二则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一个中心两个平台”的建设,可以更好地统筹和协调房地产市场的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这也将有利于优化市场结构,防范市场风险,推动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中心的作用和定位房地产市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建设中的中心,作为整个体系的核心和指导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明确定位。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本市应当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独编制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应。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通过新增或利用现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租赁住房、按规定将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出租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本市坚持房屋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房屋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城市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村村帮扶的治理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2024年版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2024年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地产中介服务定义与范围1.1 中介服务的定义1.2 中介服务的范围2. 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管理2.1 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2.2 中介机构的注册与备案2.3 中介机构的经营规范3. 中介人员的资格与培训3.1 中介人员的资格要求3.2 中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4.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与标准4.1 房源信息的收集与发布4.2 客源信息的收集与匹配4.3 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签订4.4 交易过程中的咨询服务5.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与支付5.1 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5.2 中介服务的支付方式6. 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与解除6.1 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程序6.2 中介服务合同的解除条件7. 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7.1 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7.2 纠纷处理的方式与程序8. 行业监管与自律管理8.1 行业监管机构与职责8.2 行业自律组织与规范9. 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化建设9.1 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与标准9.2 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10.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宣传与推广10.1 宣传与推广的方式与范围10.2 宣传与推广的合规要求11. 客户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11.1 客户隐私的保护措施11.2 信息安全的保障与处理12.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评估与投诉处理12.1 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与程序12.2 投诉处理的渠道与反馈13.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创新发展13.1 创新发展方向与策略13.2 创新服务模式的推广与应用14. 合同的效力、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的效力确认14.2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14.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定义与范围1.1 中介服务的定义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匹配以及交易咨询等服务的活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设想与效果分析

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设想与效果分析

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设想与效果分析摘要: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强化服务与监管,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实现南京市房屋租赁业务全覆盖、全采集、全监管,加快形成“租购并举”新格局,提升治理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关键词:房屋租赁;监管平台;按间采集一、平台需求分析南京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积极探索了一些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思路,出台了利用集体土地和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努力拓展租赁房源筹集渠道,发挥了国有租赁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启动了租赁网格化制度试点工作。

但是按照国家租购并举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亟需解决,突出表现在五点:(一)租购并举理念有待进步强化。

(二)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租赁房源供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四)租赁房源供应主体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平台建设思路如图1所示,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房屋租赁业务“人房钱”为核心业务模型,把握房源、合同、主体、资金、联动等关键环节,在住房租赁市场相关主体和业务活动中,合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从而构建汇集住房租赁、政府监管、监测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全覆盖、全采集、全监管”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图1平台建设思路图三、平台总体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主要包括标准规范体系、数据资源中心、应用支撑平台(运营平台、应用中台、智能中台)、业务应用系统等部分。

图2平台总体架构图四、标准规范体系设计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是一个综合性的、复合型的大型平台,需要进行多个不同类型的业务系统的整合建设,在标准规范方面,除相关业务标准规范外,还需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一)租赁信息采集标准(二)统一的UI技术规范(三)微服务平台接入规范(四)接口规范(五)数据交换共享规范(六)运营推广办法(七)系统运维管理规范(八)安全管理规范。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

2024版住房租赁条款与条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位置及面积1.2 租赁期限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2.2 租金支付时间2.3 租金支付方式第三条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3.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第四条房屋使用及维护4.1 房屋使用规定4.2 房屋维护责任第五条房屋维修及保养5.1 维修责任5.2 维修保养时间及方式第六条房屋变更及转让6.1 房屋变更6.2 房屋转让第七条租金调整7.1 租金调整条件7.2 租金调整方式第八条提前解约8.1 解约条件8.2 解约通知时间8.3 解约后果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时间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房屋保险12.2 房屋检查12.3 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附件13.1 房屋照片13.2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出租人签字14.2 承租人签字14.3 签字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位置及面积租赁房屋位于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租赁期满后,如出租人需继续出租该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2 租金支付时间承租人应在每个租赁期限内的每月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2.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第三条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
服务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12.0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04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20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的公

现批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312-202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6日。

房地产租赁业务2024年规范协议版

房地产租赁业务2024年规范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房地产租赁业务2024年规范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1.2 租赁物的使用权1.3 租赁范围的限制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期限的延长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及退还4.1 押金的金额4.2 押金的退还条件4.3 押金的退还方式第五条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5.1 出租人的维护责任5.2 承租人的维护责任5.3 维修费用的承担第六条租赁物的使用限制6.1 承租人的使用义务6.2 禁止行为的限制6.3 特殊用途的申请第七条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7.1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7.2 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7.3 出租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8.1 承租人的使用权利8.2 承租人的支付租金义务8.3 承租人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0.3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11.3 仲裁或诉讼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12.2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12.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优先级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完整性13.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终止条件14.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为位于【填写具体地址】的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填写具体栋数、楼层、房间号等】,总面积约为【填写总面积】。

1.2 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办公、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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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技术规范(试行)2017年12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4 住房租赁房源核验 (5)5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 (6)6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7)7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 (8)8 住房租赁信用管理 (9)9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 (10)10 数据共享与公共服务 (10)11 信息安全 (11)12 平台验收 (13)1 总则1.1为了规范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规划、实施和验收。

1.3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规划、实施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拓展平台功能。

2 术语2.1 住房租赁基本单元住房租赁基本单元包括幢、层、套、间。

对于成套住房按房间分租的,应符合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的规定。

分租房间应作出标注。

2.2 租赁房源核验租赁房源核验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现有的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系统对租赁房源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进行校验的过程。

2.3 租赁房源核验码租赁房源核验码是指在租赁房源核验后产生的,可用于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关联查询的系统编号。

2.4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的行为。

3 基本规定3.1 系统构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分层设计、模块构建”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系统建设。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具有良好的功能扩展性和数据扩展性。

基本结构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基本结构框架3.1.1 基础设施层应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提供计算、存储、网络、灾备资源。

3.1.2 数据层为应用层和服务层提供数据支持。

3.1.3 应用层应包括下列7项服务: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2、住房租赁合同网签;3、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4、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5、住房租赁信用管理;6、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7、数据共享与公共服务。

3.1.4 服务层应满足公众、行业和政府的对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的需求。

3.1.5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符合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化体系、信息安全体系的要求。

3.2 数据构成3.2.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管理数据应包括:基本单元数据、市场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发布数据。

3.2.2 基本单元数据应包括租赁房源的物理状况数据、权利状况数据。

3.2.3 市场主体数据应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数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出租人和承租人数据。

3.2.4 业务数据应包括住房租赁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数据。

3.2.5 统计数据应在基本单元数据、市场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2.6 发布数据应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2.7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宜对租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业务数据进行存储。

3.3 数据应用3.3.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住房租赁基本单元数据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系统进行结果验证。

3.3.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租赁房源核验服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成交信息应即时推送到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3.3.3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只限于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需求的原则,同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4 住房租赁房源核验4.1 一般规定4.1.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通过信息化技术提供便捷、安全的房源核验服务,并即时形成核验结果。

4.1.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可提供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

4.2 功能要求4.2.1 租赁房源核验内容应包括:1.租赁房源的物理状况信息和权利状况信息与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系统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2.核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登记以及其它限制类信息。

4.2.2 租赁房源核验码应满足以下要求:1. 同一租赁房源在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应使用同一租赁房源核验码。

2. 通过租赁房源核验码可实时反映房源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的变化。

4.2.3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提供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功能的,应包括:1.提供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发布租赁房源的功能,并提供身份认证、记载等功能。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租赁房源的,应上传经纪服务合同等。

2.宜设定租赁房源发布有效期限,逾期自动撤销。

3.对完成租赁合同网签或备案的租赁房源,应撤销发布。

5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5.1 一般规定5.1.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变更、撤销等功能。

5.1.2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前,应进行租赁房源核验。

5.1.3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后,应撤销房源发布信息。

5.2 功能要求5.2.1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服务应包括下列功能:1.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展示、下载功能,供租赁当事人使用。

2. 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模板,实现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应包括身份认证、合同要素录入、双方确认、合同生成、合同打印等功能。

3.提供租赁合同变更功能。

4.提供租赁合同撤销功能。

5.2.2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将租赁房源核验码、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住房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是否同意转租等信息推送到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6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6.1 一般规定6.1.1 通过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平台宜提供自动备案功能。

6.1.2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网签或当事人线下自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平台宜提供在线备案功能。

6.2 功能要求6.2.1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应包括租赁合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查询及备案信息打印等功能。

6.2.2 租赁合同备案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提供给相关部门,可作为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申请租房货币化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采信数据。

7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的对象包括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租人和承租人。

7.1.2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应提供在线申报、统一认证管理等功能。

7.2 功能要求7.2.1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业务信息申报和查询统计等功能。

7.2.2 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包括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变动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7.2.3 对租赁当事人的管理,应具备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声纹识别、身份证验证、银行卡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等技术手段对租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的功能。

8 住房租赁信用管理8.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具备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用信息记载、统计、发布功能,以满足行业信用管理的需要。

8.2 功能要求8.2.1 信用管理应包含下列功能:1.提供信用规则的添加、删除、查询等功能。

2.提供信用激励与惩戒记录、发布等信用评价管理功能。

3.提供诚信典型“红名单”、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功能。

9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9.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公开、及时的原则,对住房租赁市场信息进行统计和发布。

9.2 功能要求9.2.1 统计分析宜包括套数、均价、面积和指数等统计指标。

9.2.2 统计指标宜包括区域、时间段、价格段、面积段、房屋类型、户型等维度。

9.2.3 信息发布应包括定期公布区域的住房租金水平、市场成交数据等功能。

10 数据共享与公共服务10.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提供安全、标准的数据共享接口,实现向上级房产管理部门数据报送,与当地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等功能。

10.2 功能要求10.2.1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提供向上级房产管理部门数据报送功能,可按照要求报送数据。

10.2.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按照只限于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需求的原则,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为当事人办理居住证、申请租房货币化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11 信息安全11.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防护要求。

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GB 2887、《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2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等有关规定。

11.2 身份认证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宜采用短信、静态密码、指纹、安全令牌或数字证书等方式,进行双因素身份认证及报文加密;严禁非授权用户操作信息系统。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在通过互联网对外提供服务时,应采用安全令牌或数字证书验证用户身份信息。

11.3 系统交互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和其它系统之间宜采用应用节点认证,避免非法系统接入。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通过外联安全区和其他外部网络进行交互,通讯报文应加密,并记录通信日志。

11.4 主机与数据库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采取防火墙、网闸、数据库用户权限等安全隔离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严禁第三方系统直接访问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数据库。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主机操作系统应只开启必要的服务和端口。

11.5 安全审计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具备审计功能,对平台日志进行审计。

审计记录宜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关操作人员、事件类型、事件成功标志等相关信息。

11.6 灾备与演练1.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保证平台数据安全。

2.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宜具备灾难恢复能力,保证平台稳定运行。

3.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2 平台验收12.1 一般规定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验收应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12.2 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在平台试运行稳定后进行,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12.3 竣工验收平台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综合各项验收结果,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台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2.平台建设项目文档完整;3.数据移植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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