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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

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

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

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

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

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

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公法根本法私法物权法引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基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以及进而引发的物权法制订工作的停顿,宪法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特别是法学界深层面的讨论。

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物权法研讨会相继召开,①一些权威法学杂志也纷纷推出有关物权法的专论。

②一时间,宪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了“法学明星”。

这对于长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的宪法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作为一名喜欢宪法、立志于研究宪法的学人,我对这种现象感到本能的兴奋。

“宪法研究要勇敢地跨出他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1]然而,纵览学界关涉此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有待澄清抑或正本清源。

宪法是一个仅具有宣示意义的政治纲领还是一部可被直接实施的法?宪法是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无所不能的万能法还是效力范围有限的公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法,以及如何发挥宪法的正当用途。

由此笔者不揣浅陋,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

物权违宪之争

物权违宪之争
第六组话题: 物权法是否违宪
——物权法违宪与合宪之争
我们的观点是:
<物权法(草案)> 不违宪!
背景资料:中国物权立法历程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 和反复,这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 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物权法是民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 财产的基本法,它上涉国本,下系民生,围绕 着物权立法的种种争议,其实质就是不同权利 划分之间的博弈
不捍卫公有制?


巩献田: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 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 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 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起草人: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前者永远 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权利最容易遭受国家行政权力的 侵害。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 单纯强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个人 利益的保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整个民法包 括物权法必须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这里有 两个前提,一是个人利益具有合法性,二是公权的介 入具有违法性。
民法VS宪法 错位与暗合!
如何认定——宪法的最高法地位? 公法、私法划分的必要性 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根本法之争) 马岭:《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探讨》 赵万一 周清林:《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 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等等……参考资料详见附件
四种思维:
后记:

某位著名民法学教授


“从整封公开信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我国改 革开放一些政策的不同意见。” “改革进行到今天,有人对改革的方向开始发 难。小平同志说改革开放不要陷于姓资姓社的 争论,现在就有人出来问姓资还是姓社。巩教 授就是法学界出来发难的代表。”

物权法实用案例: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分析】本案发生在某市一住宅区内,涉及一位名叫张某的居民。

张某一家在住宅区内拥有一处房产,一直以来都依法依规进行使用。

然而,在2021年初,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在自家庭院内兴建了一座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

【案例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张某负担的诉讼费用进行了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主张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具有合法性,而违章建筑则不具有这一特征。

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在实践中,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应遵循《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搭建违章建筑,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住宅区内的建筑物。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该条款明确了合法建造房屋所取得的所有权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一位年迈的老人在城市郊区拥有一块土地,上面建有一栋老旧的房屋。

这块土地曾经是老人的祖辈们留下的遗产,老人一直视之为家庭的珍贵财产。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周围的建设日益繁荣,这块土地也引起了一些人的兴趣。

一天,老人突然发现有人在他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不仅破坏了他的房屋,还挖掘了大片土地。

老人非常愤怒,立即向当地政府投诉。

然而,政府却告诉老人,他的土地已经被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下,公司已经获得了合法的物权。

老人非常沮丧,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老人找到了一位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帮助老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发现这家房地产公司在购买土地时没有经过老人的同意,违反了《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通过诉讼,成功地让老人重新获得了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真实的案例充分说明了《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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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在物权法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物权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案例。

在某小区内,业主甲在自家门口搭建了一个花园小亭,并在小亭内摆放了一些花草盆景。

然而,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这些搭建和摆放行为违反了小区规定,要求甲拆除。

甲不服,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并未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且符合小区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支持了甲的诉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保护方面,法律会对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只有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才会限制物权的行使。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共有物权的案例。

在一处房产中,多名业主共同享有一块花园的使用权。

然而,在花园使用方面出现了分歧,导致多名业主之间发生了纠纷。

经过调解,法院最终判决了花园的使用权份额,并规定了各业主在使用上的具体限制和要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共有物权的情况下,法律会通过划分份额和规定使用方式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共有物权而产生纠纷。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转让的案例。

甲和乙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

在离婚后,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了房产的归属,并规定了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物权转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转让的情况下,法律会依据双方的权益和情况来进行公正的判决,并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和要求。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物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物权法作为保护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各种物权关系的处理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物权,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环境。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 汪渊智)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 汪渊智)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汪渊智上传时间:2006-4-3《物权法》这个关乎中国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经全国人民对(草案)的四次大讨论臻于成熟,在它即将出台的前夕,被一位自称是“中共党员、中国公民、法学教授”的人,凭他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以《公开信》的名义,扣上了“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大帽子”。

这顶“大帽子”虽然阻挡不了《物权法》的出台,但是其中反映的问题,不容我们忽视,即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那么一些人用极“左”的方式对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对待中国社会的发展,对待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否定改革开放,妄图开历史倒车。

因此,我们必须对“公开信”提出的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界定,以视正听。

一《公开信》的理论基础是唯心的空想社会主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历来有不同的认识,但归纳起来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空想社会主义;另一种是科学社会主义。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取得胜利,成为统治阶级(执政)后,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认识论上,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人类所谓公平和正义等理性原则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意识决定存在,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人性或人类理性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用抽象的人性、公平、平等、共同富裕、人的本质来解释历史,构想合理的社会。

科学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存在决定意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差别、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则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最近发生了一起有关物权法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该案件涉及到房地产领域的物权纠纷,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和争议。

案例概述案件的被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原告是一位购房者。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相应的义务。

然而,在房屋交付前,被告方意外发现了一处建筑质量问题,并对房屋进行了修复。

原告方认为这是被告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要求被告方赔偿。

法律问题此案涉及到物权法中的合同履行义务和丧失物权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房屋质量符合约定。

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该义务,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对于其他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或者可以部分履行其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方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及时进行了修复,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原告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修复费用。

而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关物权的期限担保由受让人享有。

被告方作为开发商,应当保证销售的房屋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被告方在房屋质量问题出现后负有修复责任。

结果和建议在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方可以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修复费用。

原告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对于开发商来说,应当确保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与购房者进行沟通,以化解矛盾和争议。

总结通过对该物权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地产领域,物权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的理性解读

《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的理性解读
确 而猛烈 的批 评 o1 E 3
则差 别 , 宪 机关 为什 么 不 按 “ 神圣 都 神 圣 , 不 修 要 要 神圣 都不 神圣 ” 主 张 修 改 宪 法 有 关 条 文 ? 第 二 , 的 公有 财产 前 有“ 会 主义 ” 定语 , 表 明 宪 法将 这 社 的 这 种 财产 的地 位 和 命 运 与 社 会 主 义 的 地 位 和 命 运 联 系 了起来 , 且没 有 “ 法 ” 字 , 明对 它 的保 护 而 依 二 表 是无 条件 的 , 私有 财 产 就没 有 这 种 宪法 地 位 和 现 实 地位 , 自然 也 没有 享 受 这 种 宪 法 待 遇 。此 外 , 有 私 财 产还 在逻 辑上 被 区分 为 合 法 的 和 不合 法 的 , 明 表 对 私有 财产 的保 护 是 有 条 件 的 。第 三 , 国家 保 障 国 有 经济 的巩 固 和发 展 , 国有 财 产 的保 值 增 值 承 担 对 特 别 的义务 , 其 他 主体 的 财 产 就 没 有 这 种 义务 。 对 此 外 , 国民法 学者 在解 释 《 于 贯彻 执 行 ( 我 关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 干问题 的意见 ( 行 ) 第 1 0 若 试 》 7 条 即“ 未授 权 给公 民 、 人经 营 、 理 的 国家 财 产 受 法 管 到侵 害 的 , 不受 诉讼 时 效 期 间 的 限制 ” , 都 认 为 时 也
Se . 2 0 p ,0 6
NO .5
《 物权 法( 草案) 违宪之 争的理性解读 》
杨 国 华
( 湖北 警 官学 院 , 汉 武 40 3 ) 3 0 4
摘 要 :物 权 法( 案) 在今 年全 国人 大会 议上 未能 按 计 划 列入 讨 论 议 程 , 中该 草 案是 否违 宪成 为 《 草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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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违宪嫌疑说 :我国宪法对公有财产的地位的规定 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不是只反映在第12条的 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不是只反映在第12条的 “神圣不可侵犯”几个字上。这个系列主要包括 神圣不可侵犯” 如下内容:第6条规定公有制是“ 如下内容:第6条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7 度的基础”,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7条 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 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而私有财产没有这种要求,平等保护明显违宪。
演示案例 1
物权法违宪风波
2005年 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巩献田的质疑 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 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 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2月29日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 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2月29日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 宪法规定。物权法中一个突出的内容,是在建设用地使用 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 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 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 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护法》、《刑法》 民法通则》 文物保护法》 刑法》 的相关规定作为佐证,这些法律都没有对 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思考: 思考: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草案能否受到违宪审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草案能否受到违宪审 查? 2.物权法《草案》有没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 2.物权法 草案》 物权法《 的问题? 的问题? 3.宪法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宪法判断的依据? 3.宪法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宪法判断的依据 宪法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宪法判断的依据?
韩大元
不违宪说:判断是否一部法律是否“根据宪法” 不违宪说:判断是否一部法律是否“根据宪法” 时,要考虑法律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否 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这里既有 实质意义上的合宪性,同时也有形式意义上的合 宪性。 宪法文本上的“神圣” 宪法文本上的“神圣”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 是一种政治宣言和指导性的原则表述。并指出首 先平等保护是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其次,平等 保护是首先是一项宪法原则。再次,对财产权的 平等保护是国家的义务。第四,平等保护也是实 现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条件。
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中的“神圣” 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中的“神圣”
“神圣不可侵犯”一词首先出现在1789法国 神圣不可侵犯”一词首先出现在1789法国 人权宣言第17条,但是表达的是私有财产 人权宣言第17条,但是表达的是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在严格意义上应译为“ 在严格意义上应译为“不可侵犯的和神圣 的”,从法律方法上看,对财产权加以 “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这种价值判断, 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 未必是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的要求, 而是一种道德和哲学上的思想表述,是近 代自然法思想的一种话语。
还有, 还有,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有制 的主导地位,或者说维护较高的公有制比例,平 等保护原则只意味着公有制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并不会直接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比如宪 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按照宪法这两条的规定, 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按照宪法这两条的规定, 我国的全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是属于国家所有 或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原则是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的平等保护,不会直 接损害公有制地位。
物权法与宪法确认的公有制
巩献田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 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背 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 1986年 民法通则》 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 误。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违宪?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违宪?
巩献田教授提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 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 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 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 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 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 草案》 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 人的物权。
法学家的回应: 法学家的回应:
误用违宪说: 误用违宪说:法学家不应该按照自己个人 的理解,人为地将这些模糊的政策性条款 套上一成不变的框框,然后强加于物权法 或任何其它法律之上;更不应该无限上纲 上线,随意宣称物权法违背了宪法规定的 政治方向。而这些宪法总纲中的语句都是 些原则性的规范,不可以作为违宪审查的 标准。
体系解释
除此以外,我国宪法序言,也有两处提到“ 除此以外,我国宪法序言,也有两处提到“神 圣”,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 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 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 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总纲中的第五 十五条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一个公民的“神圣” 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从整个宪法的意义脉络分析,其含义应该包含 “光荣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在法解释学 光荣的、不受任何限制” 意义上,近似于宪法理论中的“毫无限制保留” 意义上,近似于宪法理论中的“毫无限制保留” 之意。
所以: 所以:
单纯从宪法文本来看,共有财产神圣不可 侵犯是一项宪法上的原则。 但是,宪法中所确认的市场经济原则也是 一项宪法原则。
二者在本案中如何进行衡量? 二者在本案中如何进行衡量?
两个原则发生冲突,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 进行利益衡量,以实现两者的最大化,得出何者 优先。 我国正处在为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下的社 会生产力需要快速发展,匮乏的社会财富需要大 幅增长,人们的集体主义观念还需要长期的培养, 而私利的追求仍然是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的原动力,平等保护以及市场可以促进资源合理 配置,经济更快发展。所以市场经济以及平等保 护原则具有优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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